以下是《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暂行条例》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活动,发挥股权市场的作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改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企业股权按照下列情况进行转让:
(一)全额出售国有企业股权,实现退出;
(二)出售国有企业部分股权,吸收战略投资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出售国有企业股权,解决企业内部产权层次过多、层次复杂的问题。
第三条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应当坚持“规范、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股权转让程序
第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投资项目及国家规划、产业政策等情况,审批股权转让工作方案;
国资监管机构可将股权转让工作方案招标方式招标。
第五条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准报告;
(二)标的股权的基本情况和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的股权比例和数量及条件;
(四)确定买受人的条件;
(五)股权转让的方式、方法及程序;
(六)成交后的过户等手续办理;
(七)股权转让过程的监督管理;
(八)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条 股权转让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竞价、协商竞价、拍卖等方式。
第七条 股权招标的公开竞价和拍卖方式应当在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公告,并告知有意向的投资者。
第八条 股权招标的协商竞价方式,应当向所列有意向投资者发出竞价通知书。
第九条 股权转让的实际交付,在完成过户等手续后,由买受人向国有企业进行合法转让。
第三章 股权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权转让人有权:
(一)依法代表所拥有的股权行使股东的权利;
(二)要求买受人支付买卖价格。
第十一条 股权转让人有义务:
(一)履行与买受人订立的协议和合同;
(二)及时将转让股权的有关情况向登记机关和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三)承担因违法转让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买受人有权:
(一)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所有权或利益;
(二)依法代表所拥有的股权行使股东的权利;
(三)合法继承或转让享有的权利或利益。
第十三条 买受人有义务:
(一)购买股权的合法来源;
(二)依法履行股东的义务;
(三)遵守划拨、转让股权时约定的各项条件。
第十四条 买受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备案,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资监管机构和国家保密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给予处罚,恢复国有资产。
第十七条 因违法转让股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布线及电缆敷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规范中的 第十条 本规范施行后,原已制定的有关标准、规程与本规范不一致,以本规范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内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股权转让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九条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原《国有企业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股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文件废止。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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