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瓷砖被硫酸膏腐蚀瓷砖怎么处理?
首先,把瓷砖原来的颜色恢复过来,彻底的清洗污渍,如果瓷砖被酸性清洁剂破坏的话,从侧面看就会没有光泽,从正面看,腐蚀的地方特别容易变黑变脏,如果仔细看的话就会有凹凸不平的尖锐小坑,用手去触摸的话,能感觉到粗糙感,所以我们可以先用瓷砖清洁剂浸泡一会,然后用软一点的刷子刷干净,在接近地砖表面的时候,可以湿软的毛巾轻轻擦拭以免伤到地砖。
二、施工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1、双方自行协商:劝两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尽量达成双方可以接受的结果。如协商不成,可以提请仲裁机构或者起诉法院。2、仲裁:如果双方就施工合同纠纷协商无法解决,可以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最终的,双方都应当遵守。3、起诉法院:如果谈判失败,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施工合同的条款和相关的法律对纠纷做出判定和裁决。
三、施工合同怎么处理违章
施工合同怎么处理违章
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有时候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违章行为,这就需要我们对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怎样处理违章问题涉及到法律、合同和实际情况的综合考量。
施工合同中如何约定违章行为
在施工合同中,一般会约定施工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建设工程的技术标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了明确双方对违章行为的理解,可以在合同中对违章行为进行具体的定义和举例,如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得进行未经批准的施工变更、不得超负荷运行设备等。这样一方面能够约束施工方不违反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也能为违章行为的认定提供依据。
施工合同中违章行为的处理方式
一旦发生违章行为,根据合同约定,业主有权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具体的整改方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比如要求施工方立即停止违章行为,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合同还可以约定如果发生违章行为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施工方需要进行赔偿。
当然,在处理违章行为时,双方也可以协商达成其他的处理方式。例如,可以约定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违章行为进行鉴定并提出整改意见。这样不仅能够客观、公正地判断违章行为,还能够避免双方因为处理方式的问题而产生争议。
如何防止违章行为的发生
预防违章行为比事后处理更为重要。为了防止违章行为的发生,施工合同可以约定一些预防措施。例如,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施工方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必须配备专职安全人员等。另外,业主可以要求施工方提供相应的施工方案、材料使用清单等,这样可以提前发现潜在的违章行为。
争议处理的渠道
如果在处理违章行为时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涉及较大经济纠纷的争议,建议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总结
施工合同中的违章行为处理是一个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违章行为以及处理方式,尽量避免争议的发生。同时,为了预防违章行为,合同中可以约定一些预防措施。一旦发生违章行为,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并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四、施工合同怎么处理违约
施工合同怎么处理违约
施工合同是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当施工合同中的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未能履行其承诺时,就发生了违约。在处理施工合同违约问题时,双方应该遵循合同条款,并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首先,当一方违反了施工合同的条款时,另一方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他们可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提醒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如果协商无果,受损方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救助。一般来说,当违约方给予受损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时,受损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施工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施工合同的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违约的程度和影响,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 1. 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
- 2. 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 3. 请求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 4. 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也不能随意采取行动。双方都应该依法行事,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处理。
施工合同违约的解决方式
在处理施工合同违约问题时,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解决争议:
- 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违约问题。他们可以重新商定合同条款,调整合同履行方式,或者达成其他一致的解决方案。
- 2. 仲裁解决:如果协商无效,双方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他们可以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 3. 法律诉讼:作为最后的手段,违约方或受损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并解决争议。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解决施工合同违约问题,双方都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性,并依法处理争议。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如果双方都能采取合作和谈判的态度,往往能够更快速地解决问题,并减少双方的损失。
如何预防施工合同违约
预防施工合同违约是双方共同的责任。以下是一些预防措施,可以帮助双方降低违约的风险:
- 1. 仔细审查合同: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双方应该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各项条款的明确和合理性。如果有任何不清楚或不合理的地方,应该及时进行沟通和修改。
- 2. 充分沟通: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该保持充分的沟通。及时解决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问题,避免因为信息不畅通而导致误解和纠纷。
- 3. 严格执行合同:双方都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及时履行付款、交付等相关工作。
- 4. 风险管理:双方应该在施工过程中加强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导致违约的问题,避免损失的发生。
通过以上预防措施的实施,双方可以有效降低合同违约的风险,确保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
结论
施工合同违约是建筑工程施工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在处理施工合同违约问题时,双方应该遵循合同条款,并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预防施工合同违约是双方共同的责任,通过仔细审查合同、充分沟通、严格执行合同和加强风险管理等措施,可以有效降低违约的风险。
五、腐蚀膏使用方法?
1、使用前应将腐蚀膏搅拌均匀。
2、将腐蚀膏涂在要腐蚀的部位,并用纸篓将其覆盖。
3、置于室温下,定期检查腐蚀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时间。
4、当腐蚀到要求的深度后,用清水冲洗,以分解腐蚀膏,清除其余部分。
六、电梯线路腐蚀怎么处理
电梯线路腐蚀怎么处理
电梯是现代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它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承载着用户的安全责任。然而,由于时间的推移和环境条件的影响,电梯线路腐蚀成为了一个经常出现的问题。本文将探讨电梯线路腐蚀的原因以及对应的处理方法。
1. 电梯线路腐蚀的原因
电梯线路腐蚀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 湿度:湿度是导致电梯线路腐蚀的主要因素之一。在潮湿的环境中,电梯线路容易遭受腐蚀。
- 化学物质:一些化学物质和工业废料中的腐蚀性物质,如果接触到电梯线路,也会导致腐蚀的发生。
- 缺乏维护:电梯线路如果长时间没有进行维护保养,也会加速腐蚀的发生。
2. 电梯线路腐蚀的危害
电梯线路腐蚀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将会造成以下危害:
- 线路短路:腐蚀会导致线路部分或全部暴露在外,造成线路短路,进而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行。
- 电梯事故:腐蚀严重时,可能会导致电梯的关键系统故障,例如电梯停止运行、卡人等,甚至发生严重的意外事故。
- 维修成本增加:腐蚀严重的电梯线路需要更频繁的维修和更换,会增加维修成本。
3. 电梯线路腐蚀的处理方法
方法一:定期清洁和维护
定期清洁和维护是预防电梯线路腐蚀的重要措施。通过清除湿度、化学物质和灰尘等因素,可以有效减少腐蚀发生的概率。关键的维护步骤包括:
- 定期检查线路的外观和连接情况,及时修复松动和受损的部分。
- 定期清洁线路表面,确保无尘、无湿等干净的环境。
- 定期涂抹防腐剂,增加线路的抗腐蚀能力。
方法二:使用耐腐蚀材料
为了提高电梯线路的抗腐蚀能力,可以选择使用耐腐蚀材料进行线路的安装和维修。这些材料具有抗湿度、抗化学腐蚀等特性,能够更好地保护线路。
方法三:环境改善
改善电梯所处的环境也是解决线路腐蚀问题的一种方法。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加装湿度控制系统,控制电梯周围的湿度。
- 合理排放化学物质和废料,避免对电梯线路造成腐蚀。
- 增加通风设备,保持电梯周围空气流通。
4. 电梯线路腐蚀的预防措施
为了避免电梯线路腐蚀带来的各种问题,我们还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 定期进行线路和设备的检查,及时发现潜在的腐蚀问题。
- 定期清洁和维护线路,防止灰尘、湿度等因素的积累。
- 加强员工的培训,提高对电梯维护的重视和能力。
通过以上预防措施,可以有效降低电梯线路腐蚀的概率,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和乘客的安全。
综上所述,电梯线路腐蚀是一个需要重视且需要及时处理的问题。通过定期清洁和维护、使用耐腐蚀材料以及改善环境等方法,可以有效预防和处理电梯线路腐蚀问题,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和乘客的安全。
七、施工合同与施工合同文件区别?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形式,存在一定的区别。
1. 定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商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约定承包商负责完成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商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约定承包商负责完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合同。
2. 适用范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包括土建结构、装修、给排水、电气、暖通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包括建筑、市政、电力、交通、水利等方面的工程。
3. 合同内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包括施工范围、工程量、工程进度、质量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了包括施工范围、工程量、工程进度、质量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外,还会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增加相关的特殊条款。
4. 监理要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般要求承包商配合建设单位的监理工作,接受监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要求承包商与建设单位共同配合监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5.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具体项目的差异,上述区别并不是绝对的,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约定。
八、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
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
施工合同是建筑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规范了建筑项目的进程、费用、质量等各个方面。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施工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本文将介绍处理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些方法和注意事项。
1. 合同履行监督
当施工合同出现问题时,第一步是要仔细审查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合同履行监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帮助双方理解彼此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有需要,可以聘请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评估,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协商解决
一旦发现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可以首先进行协商解决。通过坐下来讨论问题,彼此听取对方的观点和意见,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这种方法需要双方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合作意愿。
3. 第三方调解
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选择第三方调解。第三方调解是一种从中立的角度出发,帮助双方达成妥协和解决纠纷的方法。调解员会主持会议,并协助双方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这种方式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并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4. 仲裁
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可以选择仲裁。仲裁是一种通过专业仲裁机构进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各方将提供相关证据和证词,并根据仲裁机构的裁决达成最终的解决方案。仲裁通常比诉讼更快捷和廉价。
5. 诉讼
作为最后的手段,当其他解决方法都失败时,双方可以选择诉讼。诉讼是通过法庭体系进行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当诉讼开始时,双方将向法院提供证据和辩护意见,并等待法院的判决。诉讼的过程通常较长,并产生高昂的诉讼费用。
6. 注意事项
在处理施工合同纠纷时,有一些重要的注意事项需要考虑:
- 保留相关证据:在纠纷出现时,及时保留和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文件、合同、通信记录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 了解法律法规:双方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知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 寻求专业帮助:在需要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的帮助。他们可以为你提供法律意见和指导,帮助你制定最佳的解决策略。
- 保持冷静和理性: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情绪化和冲动的行为。只有通过理性的思考和行动,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总之,处理施工合同纠纷需要合理、公正和专业的方法。双方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在处理过程中保持沟通和合作。通过合同履行监督、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可以解决各种类型的施工合同纠纷。
九、地质勘查水土腐蚀性较大施工如何处理?
一般在勘察报告中的地下水腐蚀性及场地土的腐蚀性达到弱腐蚀等级以上时,勘察报告的单项结论和设计施工建议中会列出相应地区的处理方式,一般来说假如可以重新选址,这种工程地质条件已经影响到工程建设适宜性的状况下,应该要重新选址;当然现在几乎很少有人为了一个房子重新买块地,那就处理,要么处理工程地质条件,处理工程地质条件就是污染源该消除就消除,要是污染土和腐蚀性地下水仅分布一点的话,那就该换就换,该抽就抽,要么修改建构筑物的结构建筑设计,并严格按照防腐蚀要求进行施工。
(注:本答案所列各处理方法为勘察报告中所列举的各种应对地下水及场地土腐蚀性较大的整改措施,具体施工以及当地经验的处理方式可能与答案所列措施有较大出入时应以有经验的处理方式为准。)
十、民法典中无效施工合同处理原则?
的原因
施工合同无效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但合同主体总归是存在过错的。因建设工程本身所具有的涉及利益巨大、关系复杂,只要有能力、有关系的,都想进入分一杯羹,正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能够拿到项目的人往往不具备相应的工程资质,因此导致资质挂靠、转包分包的现象非常普遍。
第二、建设工程领域专业性强、法律法规不成体系,不仅建设工程参与主体难以掌握和运用,就是连法律专业人士也未必了解。
第三、即便施工合同无效,也未必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收益可能大于风险。
简而言之,产生无效施工合同的原因无非就是利益和法律规定本身,一个是有意为之,一个是无心之过。
二、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常用法律规定
(一)法院主动审查施工合同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均会主动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认定,而不以当事人主张或抗辩合同效力为前提。因此,当事人应对施工合同无效的问题加以重视,不要以为只要合同双方都不提合同效力问题,法院就不会管。
(二)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民法典》生效后,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的;
(2)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5)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合同无效情形可以概括为违反资质管理规定、违反招投标、违反规划许可以及违反禁止转包分包规定。
(三)施工合同无效的常用法律规定
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以下称“建工司法解释(一)、(二)”)制定的依据已发生变化,且部分内容已被《民法典》所吸收,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在将来一定会被清理。故,笔者直接将上述司法解释背后的法条予以梳理,供研究探讨之用。所涉及的法条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该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到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共七条,对各类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作出规定,这七种中标无效的情形分别为:
(1)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
(2)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3)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4)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6)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7)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涉及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纷繁复杂,上述法条只是其中较为常用的一部分,并不能将全部可能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囊括其中。由此可见,能够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陷阱非常之多。
三、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
(一)验收合格,是求偿权的基础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验收(或修复后验收)是否合格将合同无效的处理分成了三类:
第一类,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第二类,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第三类,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二)请求权的主体是合同双方
建工司法解释(一)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没有明确发包人是否可以提出该请求,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更加严谨、合理,统一了认识,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以主张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三)发包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四款,明确了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可以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根据具体的情形依法认定。相较于之前的建工司法解释(一)所规定的“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范围进行了扩展,不再限定于“民事责任”。
《民法典》的这种调整,其实是充分考虑了当前引发施工合同无效的各种原因,基于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的甲方主导地位,其对施工合同无效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将这种责任限定于“民事责任”,无疑是对施工合同中可能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纵容和包庇。笔者认为,《民法典》这一不显眼的调整,其实彰显了国家对“施工合同无效”现象的一种坚决否定态度。
(四)“施工合同无效”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处理原则相一致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处理原则保持了一致,即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所付出的对价绝大多数是以建设成果的形式体现,所有的劳动和付出均已凝结在工程建筑上,已经不能返还,因此,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规定参照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民法典》所规定的“折价补偿承包人”与建工司法解释(一)所规定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相比较,明确了“施工合同无效”就是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而不是人们所误以为的“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只要验收合格就等同于有效”。保持了法律语言体系的一致性,更加严谨、科学、合理。
(五)即便工程未完工,当事人依然可以主张折价补偿
相较于之前的建工司法解释(一),《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将“经竣工验收合格”调整为“经验收合格”,意味着即便工程尚未完工,部分工程在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依然可以主张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避免因工程无法竣工验收而导致承包人无法主张工程款,使发包人不当得利,有违公平原则。
四、发包人如何应对“施工合同无效”
因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人工、机械、材料等价格可能出现较大幅度的涨幅,承包人如果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履行,有时会面临较大亏损,所以承包人会忍不住动歪脑筋,主张施工合同无效并要求重新组价,想以此来扭转其面临亏损的局面。发包人一般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甲方,在多数情况下占据主动地位,经常把承包人按在地上摩擦,但不能不对“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保持警惕,否则可能面临的不止是经济的损失,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结合亲身代理的案件,为承包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发包人参考:
第一,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防止出现因违反招投标法而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风险。
第二,严格审查承包人及其主要人员的资质,杜绝因资质问题导致的施工合同无效。
第三,做好工程变更工作,对于重大变更应履行好相关手续,并与承包人就变更后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达成协议。
第四,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固定相关的证据。
第五,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情形的,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慎重考虑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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