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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

79 2024-10-09 06:50 admin

一、如何认定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

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认定:1. 内容和形式:本约合同一般是指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具体确定了合同主要条款和条件,并签署了正式合同文件的合同。预约合同则是在实际签署正式合同之前,双方就某些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了预约合同文件。因此,从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上来看,本约合同较为详细和完整,而预约合同则较为简单和简略。2. 法律效力:本约合同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一旦签署、履行,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预约合同在法律上并不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它更多的是起到明确双方意愿和为签署正式合同做准备的作用。3. 双方意图:双方当事人的意图也是鉴定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预约合同只是为了进一步洽谈和签署正式合同,并且在预约合同中注明了具体的签署时间和条件,那么该合同可以认定为预约合同。而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具体协议并签署了正式合同,那么可以认定为本约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识别合同类型的依据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和合同法的规定来进行申诉和解决。

二、合同无效认定?

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无效情形有5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4条)

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指因智力、精神健康原因所致;因醉酒导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行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没有例外。

2.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典型表现是股权转让合同中的“阴阳合同”。股权转让双方出于逃税等原因考虑,签订了价格不同的两份股权转让合同。提交工商局做变更登记的合同属于“阳合同”,价格较低;双方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或者补充协议、抽屉协议),俗称“阴合同”。此种情形下,因为“阳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因而无效;隐藏的“阴合同”才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因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合同有效。

另一种虚伪表示行为是实践中常见的名实不符的合同,比如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与合同法52条第5项的不同之处在于,民法典上述条文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和管理性两种,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现实中很多规章、规范性文件亦存在大量强制性规定,但不能仅依此就认定合同无效,因为“位阶不够”。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学理上简称“背俗无效”。

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也就是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赌债、请托等,法律给予其否定性评价,认定行为无效。政治秩序、金融秩序等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公共利益的,也属于公共秩序范畴。

现实中一些行为违反了规章所列 强制性规定,虽然不能依据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行为无效,但若该等强制性规定实则体现了和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代持证券发行人股权、代持金融机构股权,法院通常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代持行为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相比,民法典上述规定不再区分利益受损的主体类型(国家、集体、第三人),而是统一规定为“他人”。

三、合同违约行为有哪些,如何认定合同根本违约?

一、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构成违约行为。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违约行为可以作出如下的分类:

一是,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这是根据违约行为的主体进行的分类。所谓单方违约,是指违约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在单方违约的情况下,应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都构成违约。

二是,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这是根据违约行为所致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标准突出了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间的相互关系。

三是,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这是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进行的分类。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所谓实际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因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构成违约。

二、如何认定根本违约

所谓根本违约,主要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本违约是区分违约严重程度的一种做法,通过区分违约的严重程度,而要求违约方承担不同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是对根本违约的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根本违约的法律后果

1、宣告合同无效。我国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主要强调合同意思表示的非法性,侧重于公法意义上的救济,而《公约》的宣告合同无效则是违约导致合同无效,侧重于私法意义上的救济。公约中根本违约制度的完整建立除了首先明确规定了根本违约的定义外,就是在此基础上根本违约后果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49条、51条、64条、72条、73条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以及因为宣告合同无效而可以主张的损害赔偿。主要可以分为三类:

(1)卖方违约,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其中第49条一般性的规定了卖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公约规定的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第51条是卖方违约中的特殊情况,可分割履行的合同,卖方如果部分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符,那么买方也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第73条(3)相互依存的各批货物,卖方对任何一批货物交付无效时,买方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2)买方违约,卖方可宣告合同无效。第64条一般性的规定了买方根本违约,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3)可适用于买卖双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第72条规定了一方当事人先期违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第73条规定了分批交货的合同,一方对某批货物违约,另一方可以宣告该批货物无效,非违约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非违约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2、交付替代物。我国《合同法》第107条则规定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国内法的规定都是建立在违约方未根本违约的基础上的,法律赋予了非违约方宽泛的救济选择权,在违约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宣告合同无效,也可以请求交付替代物以尽可能的实现合同目的。

四、施工合同与施工合同文件区别?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形式,存在一定的区别。

1. 定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商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约定承包商负责完成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商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约定承包商负责完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合同。

2. 适用范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包括土建结构、装修、给排水、电气、暖通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包括建筑、市政、电力、交通、水利等方面的工程。

3. 合同内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包括施工范围、工程量、工程进度、质量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了包括施工范围、工程量、工程进度、质量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外,还会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增加相关的特殊条款。

4. 监理要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般要求承包商配合建设单位的监理工作,接受监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要求承包商与建设单位共同配合监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5.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具体项目的差异,上述区别并不是绝对的,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约定。

五、融资买卖合同如何认定?

融资买卖合同认定是:

企业间融资性买卖是一种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企业间融资活动,根据标的物是否实际交付等可以分为资金空转型与代垫资金型两种基本类型。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中,如何对己方当事人的诉求做出预判,了解自己该不该代理此案,审判实务究竟如何透过表面的合同看到法律关系的本质?借款人因返还不能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六、如何认定事实买卖合同?

能,但是是否胜诉要看条件。发生该种情况,大都是因为双方没有采用书面的形式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负有证明合同关系存在及合同关系内容的义务。

卖方一般令有买方人员签收的送货单,并没有书面合同。

当买方不认可签收人员的收货行为,双方就是否存在买卖关系存在争执,导致基本事实难以认定,这对卖方不利。

故单独的交货凭证需结合其他证据来确定买卖合同的成立。律师附言:如送货单、入库单等简单记载买卖事实的凭证,一定要留个心眼,让单位负责人签字,最好加盖单位公单,以确保争执后的权益。

七、如何区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性质上虽然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但二者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根据以下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1.建设工程合同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和强制监管,这与承揽合同存在本质区别;

2.合同标的是否构成不动产一部分或添付成为不动产;

3.双方合同权利义务是否有验收资料收集、工程质量保证金交付、保修期等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专有内容;

4.合同义务是否在竣工图要求范围内;

5.合同价款是否包含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内容是否包括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活动;

6.根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中关于建筑活动概念、范围、分类进行界定是否为建设工程合同。

实务中,建设方或总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与第三方签署《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将门窗的制作安装、建筑砼梁板定制与安装、其他建筑构件的制作、预拌混泥土等分包给第三方。对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性质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第三方仅仅负责制作、运输,且安装是按照甲方要求下进行,不负责此部分工程验收(仅仅对提供门窗、梁板、其他构件进场检验负责),其制作的门窗、建筑砼梁板、其他建筑构件虽然构成了不动产一部分,但合同性质属于承揽合同项下的定做合同(四级案由)。又如:第三方仅仅提供现场预拌混泥土,只按照合同约定的配合比提供现场需要的合格水泥砂浆,不参与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活动(水泥浇筑,压光、养护等),则为定做合同。

下面看一个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辖387号】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合同中的管辖约定不能对抗专属管辖。

裁判原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因建设工程属于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由于其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2月25日发布于2013年5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分类标准》亦将管道与设备防腐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种类。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条款,但该约定管辖条款内容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属无效。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施工劳务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等级:

通讯地址: 邮编:

乙方: 性别: 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乡镇 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年 月 日终止(如有试用期,则试用期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以乙方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第二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 (项目名称)

工程中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职业资格等级证或上岗证号码为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安排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且应合理安排职工补休或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第五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对乙方进行入场施工安全教育。甲方应当对已取得电工、焊工、登高作业等特殊工种操作证书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或书面交底)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第八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日(或每月) 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每日(或每月) 元;按工作量计算工资的,每 (工作量单位)支付工资 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应在每月 日前计发乙方的工资(不得交由包工头代发),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应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合同甲方如为分包方,工资支付发生违约情况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支付。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第九条 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应按有关规定转移社会保险手续。乙方因工负伤,其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第十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九、合同完工验收流程?

合同完工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成验收组,五方参建单位出具响应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及评估报告,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十、什么是合同验收?

合同验收又称检验,指在一些涉及“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履行中,接收标的物的一方对标的物的品种、数量和质量进行清点,核对、检查的行为。

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合同标的物(货物),买受人对接收的货物进行质量和数量的检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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