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合同网

货主、承运人、托运人都是怎么定义的!请帮忙说一下;谢谢?

258 2024-07-10 22:07 admin

一、货主、承运人、托运人都是怎么定义的!请帮忙说一下;谢谢?

货主:当然是发货人了,一般是个人,生产型企业,或者贸易企业,就是有货 要运输到外地的

承运人:就是承担运输责任的人,如船公司vocc,无船承运人nvocc,前者是实际的运输人,后者是货代公司的一个升华,就是向中国交通运输部财务司缴纳了80万的保证金,做过备案的,可以签发海运的提单,是没有船的承运人,和船公司的责任一样!

托运人: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将货物托付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向承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托运人。一般为货代公司,就是说你(货主)把货物给了货代公司(托运人),货代公司帮你把货向承运人订舱,就是这样的流程!

这里说下承运人是不接受货主直接货物的,必须委托给货代公司,有他们统一订舱,因为个人去太乱了!

二、买卖合同指定签收人作用?

货物的交付即所谓的收货、送货,是买卖合同中至为重要内容,其涉及到货物风险的承担、所有权的转移等诸多问题,所以,应在买卖合同中对交货方式(运输的方式是铁路、公路、海运还是多式联运;是送货、自行提货、委托提货还是代为运输)、地点、时间、运输费用的承担等事项应当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明确。

交付货物地点没有约定明确的,应当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即在卖方所在地交货,由买方提货,这对卖方是有利的。

在实践中,与交货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签收,这对卖方而言非常重要,很多公司交货后,送货单经常是由对方的业务员或者经理等人员进行签收,并没有加盖公章,这就产生卖方是否完全履行交货义务的证明问题,因为是个人签收,对方如果否认签收人是该公司职员,并且不予承认公司已经收取了货物,会使卖方举证产生很大困难,除非签收人同时是该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三、经济法判断题,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网友你好: 是对!乙方当然可以拒绝收货。 首先,双方约定了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合同生效,同时《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该合同在双方没有均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之前不成立也不生效。 其次,《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就是说,乙方如果接受了货物就代表其以实际行为开始履行合同,但本题中乙方并没有这么做。 综上所述:本案中鉴于乙方并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合同本身不成立、不生效,对乙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同时在甲方单方发货后,乙方在保持货物原状的情况下,明确表示不接受货物因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