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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票据权利的有效?

196 2023-12-06 13:27 admin

一、如何证明票据权利的有效?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要由背书的连续性来证明,每一个后手都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就能保证票据的信用和流通性,保证最后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

这就是要求受让票据的当事人,在从其直接前手接受票据时,应当确信该直接前手签章的真实性。由于票据关系同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的后手持票人不可能对前几手的签章真伪以及对取得票据的基础关系进行了解,只有靠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来作为保证。

每一个后手都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就能保证票据的信用和流通性,保证最后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一旦最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得不到实现,例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作为背书人则有义务向其后手清偿被追索的票据金额及利息等。

二、票据权利时效的记忆技巧?

口诀:前期,人不得改。

口诀:不许可零基础。

口诀:不管是人变了还是没了,终究是散了。

三、票据权利时效记忆顺口溜?

(1)关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了尽快地支付票据金额,解除票据债务人的责任,票据法对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作出了规定。

对于远期汇票,从票据到期日开始,如果在二年之内,持票人持续没有向汇票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的,则该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债务人可以不再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计算,持票人超过二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则丧失该票据权利。

第三,对于支票,持票人的权利从出票日起六个月内持续不行使的,则该张支票的权利即丧失。

(2)关于票据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为了防止追索权人在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过程中拖延时间,造成票据债务长期得不到了结,票据法对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也作出了规定。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内不行使,则丧失该追索权。

第二,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后,从清偿日起或发生清偿纠纷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则该再追索权因此而丧失。

四、票据前手与后手权利的差别?

前手是指在现有的持票人之前曾经持有该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的人。

前手的概念:对票据上的某一特定签章人来说,凡在其签章之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均是其前手;对持票人来说,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均是其前手。前手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他是票据债务人,负有保证持票人能够获得付款的义务。后手的概念:后手,是指在某一个或者某几个持票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关系上,后手作为票据债务人之一,对最终的持票人来讲,也负有保证持票人能够获得付款的义务。

五、买卖合同双方权利

买卖合同双方权利

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是确保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买卖合同双方拥有一系列权利和责任,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并保护双方的利益。

1. 合同订立权利

买卖双方在交易之前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交易的对象、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方式、付款方式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双方有义务在签订合同之前进行充分的协商和信息交流,确保双方的意图达成一致。

2. 商品所有权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并有权将货物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在付清货款之后,将获得所购货物的所有权,并享有货物的使用权。

3. 商品交付权利

买卖合同中明确了交付货物的方式和时间。在卖方履行交付义务之前,卖方对货物负有保管义务,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货物免受损失。而买方在卖方履行交付义务后,应当及时接受货物。

4. 商品质量权利

买卖合同中规定了商品的质量标准。卖方应当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并保证货物自交付之日起一定的时间内符合质量标准。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修理、更换或退款。

5. 付款权利

买方应当按时支付货款,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付款。卖方在收到货款后应当向买方提供发票和其他相关证明。双方应当共同确保支付和收取款项的安全和准确性。

6. 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明确了违约责任的条款。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7. 解除合同权利

在特定情况下,买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例如,如果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双方应当遵守合同中约定的解除程序,并尽力避免对方利益的不当损害。

总结

买卖合同双方权利的保护是商业交易的基础。合同的订立权利、商品所有权、商品交付权利、商品质量权利、付款权利等,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得到平等和有效的保护。同时,双方应当诚信履行合同,共同维护交易的公正和诚信性。

六、什么是对价?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第10条,对价是指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它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对价是相对应的代价,比如出票人收款人处购买价值10万元的商品,签发一张10万元的支票给收款人,收款人所提供的10万元商品就是相对应的代价。   第二,代价应由票据双方当事人约定。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代价,无论是商品,还是劳务、债权等,均需双方认可、同意。《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在实务中,票据的取得不给付对价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依法取得;二是不支付对价或相当的对价而取得。   第一种情况,因税收、继承、赠与本身系无偿法律行为,因此而取得的票据,自然不受对价原则的限制,无偿取得票据者享有票据权利,但其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这里的前手应为直接前手。   第二种情况,除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情形外,如果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相当对价的,票据的取得人只要没有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等行为,属于善意取得,比如持票人,因无息借贷取得票据,因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未能对其直接前手履行交货义务且基础合同关系仍然有效而并未解除时,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七、什么是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的标准认定?

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的标准认定如下:

(一)当事人以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

这个对价通常是取得价款要交付相应的实物、货物或其他与对价相应的标的物,持票人不得无对价而取得票据,否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基于这样的规定,不对价取得票据是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我们就有理由判定你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支付对价仅仅是一般原则,是宣示性的规定,这一原则也存在例外,如合法的赠与、继承、交纳税收,是不需要对价的,完全是一种法律规定。

  税收问题是不是真的没有对价其实也不是,表面上看,这一环节是没有对价的,但交纳税收后享受了法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实就是国家所给予的相应的对价,只不过不很直接。  继承与赠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持票人自己的个人意愿,不支付对价都是可以的。

  如果继承和赠与还需要对价,恐怕就与继承和赠与的实际表现形式和要达到的目标不相吻合了。比如说继承,要继承这辆奔驰车,需要拿十万元钱,这不是纯粹的继承了,成了付出象征代价而取得标的物的行为了,所以跟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是有区别的。

    

(二)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

依票据法所规定的背书、税收、继承、赠与及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权利应当由合法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享有。票据法明确规定以欺诈、胁迫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是否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中,最为重要的是以背书方式取得票据时票据背书连续性的证明问题。  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应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票据背书的连续主要是指在票据背书中,包括转让以及非转让背书,票据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间断。

  非转让性的背书有时包括质押,质押本身其实不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还包括委托收款或委托付款,这都不是典型意义上的转让。  

1、票据上现存的背书在形式上均为有效的背书。这是认定票据背书的前提条件。

  所谓形式上有效的背书,是指背书应当具备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背书行为的必要形式条件,主要是指背书人的签章。签章很重要,既要签字又要盖章,背书人栏里和被背书人栏里都要签上,如果背书人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或者背书人根本没有在票据上签章,则背书就因形式要件不具备而无效。

    对于形式上无效的背书是否导致整个背书不连续,学者间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我认为如果票据上的背书是形式上无效的背书,就不存在其余背书连续背书的情况,如果委任背书,其他背书可能也会形成不连续性。

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所有权担保的含义有三:

1、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假如卖方将偷窃的东西卖给买方,则违反他对货物的所有权担保义务;

2、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在订立合同时不为买方所知的他人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3、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其提交的货物不提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例如卖方出售的货物及其使用不得侵犯第三者的专利权、商标权等。 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等。 所有权担保的类型有:买卖式担保、让与式担保、所有权保留。

九、什么是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和票据债务人?

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是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和票据债务人。

票据关系是指因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的法律关系,它产生于票据当事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票据关系的内容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与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另一类是债权人的追索权与债务付款权。

十、票据上的权利和关系只有在票据金额得到支付后才归于消失对吗?

对的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一般来讲,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兑和结算等职能,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支付“票据金额”是票据签发和转让的最终目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票据金额得到全部支付后才归于消灭。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法律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规定了不同的形式,出票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关票据,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由出票人自行支付的是本票,由出票人委托支付的是汇票和支票。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中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均为记名票据,必须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予以流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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