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了劳务合同需要缴纳社保吗?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责任。签署劳务合同的双方,不具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身份,故此,无须缴纳社保。
如果是劳务关系的话,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可以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作为一种补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二、刚参保的员工交社保的日期是按合同上写的日期?
写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因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劳动法规定: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只要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就应该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登记是指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条、第3条、第29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行为。 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前提和基础,从而也是整个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1、缴费单位必须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北京市有关政策同时办理几项社会保险登记。
2、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及时到工商企业执照注册地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地址)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参统的缴费单位到目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缴费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三、上社保需要档案吗?
缴纳社保不需要个人档案。
作为在岗职工缴纳社保,也不需要个人档案,只要和用人形成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保法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在缴纳社保时,每个人都是以个人身份证号建立社保缴费账户,包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医疗保险缴费账户、失业保险缴费账户等,这些缴费账户都在社保部门的缴费系统里形成了电子档案;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职工社保的,只需要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也是以个人身份证号作为社会保障号,分别在社保缴费系统里建立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档案,档案建立的统一标志就是社会保障卡。以后社会保障卡就是个人社保缴费档案的标志,没有必要建立个人档案,也不需要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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