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五日内。
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仲裁案件,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