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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工伤连带赔偿责任怎么认定?

147 2023-12-04 04:05 admin

一、劳动合同法工伤连带赔偿责任怎么认定?

  第九十一条 双重劳动关系下的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双重劳动关系下新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双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和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的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对其合法性进行了认可:“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但是,对于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的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的态度是:虽不明文禁止,但也不提倡。这一态度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态度同时也体现在本条,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相应的例子,本书在解读本法第三十九条时也已举过《林玉聪与福建省莆田市贝阿士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莆民终字第442号)一案,此处不再赘述。  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招用员工的时候不小心招到身上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十七条也有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实践中一些管理比较规范的用人单位(尤其是国企央企股份制企业之类),在招用劳动者的时候,如果了解到劳动者原来参加过工作,往往会要求劳动者提供一纸离职证明。  这给普通劳动者的启示是:在跳槽的时候,记得向原用人单位要一纸离职证明。开这一纸离职证明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根据本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要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受损的原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  那具体这个连带责任在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之间要怎么分配呢?劳部发《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223号)第六条有更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1】”  关于本条,实践中最常见的致损情形,为劳动者跳槽到新用人单位时所引发的竞业限制赔偿损失。  例如,在无讼案例《沈阳铭郡置业有限公司与何扬、沈阳亿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0541号)一案中,何扬作为沈阳铭郡置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却出资成立与沈阳铭郡置业有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沈阳亿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最后法院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何扬于在职期间即与他人一同出资,注册成立沈阳亿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且其股份占注册资本的10%,……应认定沈阳亿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招用沈阳铭郡置业有限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何扬)为明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沈阳亿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何扬)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应当说明,这条规定比较偏僻,实践中引用的情况非常少。笔者以“!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表示“法院认为中包含”)为关键字在无讼案例上进行搜索,仅搜得案件一例——《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与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劳动法如何认定工伤?

工伤是劳动法里一项重要内容,其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一种约束性,它的认定进行法律化的规定是对劳动关系双方具体权益的保护。同时,工伤认定的法律化可以减少劳动纠纷以及民事赔偿的纠纷问题,使劳动纠纷案件能够较为公正地得到解决。最后,工伤认定的明确性和科学性,使当事人清楚自己行使诉权的方向,避免因界定不明带来困惑,为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提供了便利。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多以案例、选择题的形式考查,需要大家理解理解性记忆。

一、工伤的概念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简单概括,即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受到的人身伤害。

二、工伤的认定标准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注意:在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中,劳动者受到人身伤害是与工作原因相关,且并非由故意、重大过失的过错等自身主要原因造成的。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案例分析】

黄某是某公司的职工。2014年2月,公司安排赵某出差参加会议,赵某入住主办单位安排的某酒店,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因浴室防滑垫失效滑倒,经医院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撕脱,右股骨内骨软骨损伤。那么,对赵某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答案】可以认定为工伤。解析:工伤认定需要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且并非个人过错为主要原因,在这个案例中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在用人单位、会议举办单位或学习单位组织或安排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包括休息)中受到事故伤害,可视为“工作原因”。赵某受指派外出参加会议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会议安排的房间内洗澡摔伤,应认定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注意:在视同为工伤的情形之中拓宽了一定的界定范围,此处应注意两点:第一,突发疾病进行急救的只有48小时内抢救无效的才视同为工伤,超过此时间再死亡的不再视为工伤。第二,旧伤复发的对象指军人而非所有人】

【例题】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是( )

A.抢险救灾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B.维护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D.醉酒导致伤亡的

E.自残或者自杀的

【答案】CDE。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故AB应视同为工伤,排除;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故CDE选项不得认定或视同为工伤,故选CDE选项。

文/盐城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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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工伤认定的致辞?

工伤认定申请书是一份表格,由伤者职工或者公司到公司统筹地的劳动局工伤科申请领取,然后按照要求填写伤者职工姓名、籍贯、常住地址、公司名称、受伤原因,公司地址、联系电话、公司意见、个人意见等等内容,再配合诊断证明、劳动合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目击者证词等材料,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申请,公司超过规定时间没有申请的,个人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四、工伤认定劳动局怎么调查?

工伤认定申请一般是由当事人企业提出,经办人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说明事故经过及时间地点,并提供证人证词,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就可以了,通常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只有存在争议的工伤及工伤认定部门认为有疑问的工伤认定申请,才会委派工作人员深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和询问知情人证实。所以普通的工伤认定审核,大多由企业的公信力担保和证人证词佐证,不会进行调查。

五、认定工伤最多需要几条劳动关系?

现实中申请工伤认定,是需要一定条件的,最根本的条件是必须具有劳动关系,这也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在很多地方的工伤认定部门都要求在认定工伤之前进行劳动关系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是处理劳动者因工受伤补偿问题的具体规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关系怎么认定

(一)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的情形,即: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第二条则规定了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参考凭证及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六、劳动法关于工伤的认定

劳动法关于工伤的认定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工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包括职业病致残、工伤致残以及工伤致死等,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领域之一。《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律的基础性法规,其中关于工伤的认定有详细规定。

工伤的认定程序

工伤的认定程序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进行的,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劳动者及时报告并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转交申请,协助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
  3. 劳动者可以申请医疗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工伤认定的参考。
  4.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协商达成工伤认定意见,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处理。
  5.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裁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的认定标准

工伤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工伤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因果关系。
  • 工伤应当是意外的,即不是工人故意自伤或故意他人伤害。
  • 工伤应当是突发的,即在一段相对时间内发生。
  • 工伤应当是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原因。

工伤的认定效力

工伤的认定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认定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工伤的认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必须依据认定决定支付工伤保险。
  2. 对于经济赔偿、医疗费用等案件,工伤认定决定是鉴定和判断的依据。
  3. 工伤认定决定也是参照和制定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工伤保险等相关政策和法规的依据。

工伤认定的争议处理

工伤认定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争议情况,这时候需要通过适当的途径进行处理。

一般来说,工伤认定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 协商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协商,争议可能通过双方协商达成解决。
  • 劳动争议仲裁:如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解决。
  • 司法救济: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救济。

总结来说,工伤认定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一环,它对于劳动者的工伤赔偿、医疗保障等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七、在工伤认定中,单位认可了事实劳动关系,能认定工伤吗?

1、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且其他材料齐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直接受理该申请。 2、没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但是其他材料齐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给申请人开具补正通知书,等材料补齐后再行受理。 3、具体请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八、企业关于工伤认定报告范文?

申请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住×××市×××街,身份证号码:×××,是××公司职工。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任××职务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公司职工,于××××年××月被招入公司,在××岗位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时间,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市××医院治疗,诊断为××,现已住院治疗××个月,花费医药费××元。 据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签字):××

  ××××年××月×× 日

九、劳动保障中心管理工伤认定吗?

不会认定。

劳动局一般是不会处理工伤事故的,申请工伤认定的,应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十、没有劳动关系可以认定工伤不?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的前提是与受伤的自然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三种法定情形,即使用人单位与之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存在巨大争议)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各地高院的裁判尺度不一(劳动关系说vs劳务关系说),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确定无疑的。法律依据如下: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9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二、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1、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与包工头聘用的自然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4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对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关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承包人也就是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雇用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劳动者保护。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

2、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包工头聘用的自然人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1、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皖民一他字第00011号《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2、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综上,用人单位存在以上三种情形,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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