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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胁迫结婚的请求撤销婚姻的时效?

285 2023-12-03 22:26 admin

一、因胁迫结婚的请求撤销婚姻的时效?

被胁迫结婚的应该在一年内提出撤销。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胁迫签订劳动合同证据认定的标准?

使用威胁的手段签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带着证据到劳动局申诉。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欺诈胁迫的合同是无效还是可撤销?

欺诈胁迫是无效还是可撤销要看其所适用的情形如何:

1、欺诈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若因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什么算是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受外界因素所致,不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算是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按继承法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遗嘱。  所谓无效遗嘱是指订立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其不能生效的遗嘱。这类遗嘱包括以下几种: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又有了行为能力,仍属于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践中,对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1)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3)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2、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中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违反此条规定的遗嘱无效。  

4、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内容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中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应认为无效。”

五、被胁迫签下的欠条是无效还是可撤销?

  胁迫签下的欠条是可撤销的。  胁迫,是指以给他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关于胁迫的认定,实践中注意以下几点:胁迫行为是非法的;该胁迫足以使被胁迫人感到恐惧而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胁迫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第三人作出;被胁迫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人所希望相符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因此,遭受胁迫等签订的协议,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但该请求受到时间等条件限制。即《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受欺诈、胁迫民事行为的效力是什么?

是一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中写到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七、签劳动合同可以撤销吗法律

签劳动合同可以撤销吗?法律分析

签劳动合同可以撤销吗?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是人们在劳动关系建立时签订的重要文件,它规定了雇主和员工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是否可以撤销这个劳动合同呢?接下来,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撤销进行分析。

合同撤销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撤销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撤销需要满足以下基本原则:

  1. 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撤销应当得到雇主和员工双方的协商一致,不能单方面擅自撤销。
  2. 法律允许的情形:劳动合同的撤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等。
  3. 补偿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当一方擅自违约撤销劳动合同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对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对劳动合同撤销的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撤销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进行:

  • 双方协商一致:当雇主和员工达成一致意见,愿意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一致撤销合同。
  • 合同期满:当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合同自然终止,无需再进行撤销。
  • 解除劳动关系:当雇主或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影响劳动关系继续存在的,对方一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雇主丧失劳动能力、员工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劳动合同可以被撤销。

撤销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劳动合同撤销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书面协议:劳动合同的撤销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避免产生争议。
  • 补偿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一方擅自违约撤销劳动合同时,需要向对方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
  • 办理手续:劳动合同撤销后,双方需要将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如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工资结算等。

劳动合同撤销案例分析

下面我们结合一个实际案例进行劳动合同撤销的分析。

某公司的员工小张因个人原因不得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于是与公司协商一致决定撤销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这种撤销是合法有效的。

双方在撤销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书面协议,明确经济补偿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并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同时,双方还需要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进行工资结算等相关工作。

总结

签劳动合同后,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和员工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合法撤销。撤销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和义务。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劳动合同的撤销必须依法进行,不能出现单方面违约或变相解除合同的情况。对于劳动合同的撤销,双方也应当注重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撤销引发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八、人社部关于撤销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考虑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加之,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大量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很复杂。有的是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由于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有部分农民工因种种原因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还存在个别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即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直到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这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

为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2008年9月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但由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司法实践中,为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特别是妥善解决职业伤害问题,导致了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不一致的问题。

江苏、广东等地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结合本地实际,区别不同情况在劳动争议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对超龄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保护如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劳动保护等进行了一定探索。我部也在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交换意见,拟对此问题加强裁审衔接。为了更好地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尽可能避免裁审衔接不畅问题,我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符合一定情形的超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未明确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此问题的研究,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更好地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我部将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对已纳入第三类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基本劳动标准”立法项目开展深入研究论证,积极推动尽早出台《劳动基准法》,为难以纳入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的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

九、如何撤销2003excel的单元格受保护?

你指的是加密吧! 在工具,选项,安全性里取消掉就可以了。

十、太平天国时期,傅善祥是怎么受东王胁迫成为他的王妃的?

  天平天国开科取士,傅善祥中状元, 三天后,傅善祥被派到杨秀清东王府担任女簿书,相当于主任秘书。二十多岁的傅善祥性情温和,文思敏捷,很快取得了东王的赏识和信任,封为东殿尚书,批答章奏,撰写来往公文,参与机要,成了东王府运筹帷幄的得力助手之一。  太平军自金田起义后,鉴于军事行动的需要,将随军家眷单独组织起来,担任后勤工作,称为“女营”。定都天京后,改称“女馆”,严禁男子入探,夫妇同居,亦犯天条当斩。可是天长日久,引起不满。傅善祥很想改革,便婉转地向东王进言:“天王在永安时,答应攻下金陵为登天堂,许夫妇团聚,今仍不准有家,不足服众”。东王与天王商量后,下令许夫妻一月团聚一日。不久,清军大举攻城,粮食紧缺,库金入不敷出,每年还要拿出几万两银子养活十三、四万妇女,实在是个不小的负担,傅善祥再次大胆向东王建议,撤销女馆,许夫妇回家团聚,年轻未婚女子亦令婚配,这样一来,既减少了军费,又平息了怨言,东王和天王采纳了傅善祥的意见,并令她主办此事。傅善祥深入女营,把姐妹们的性情、年龄、相貌写在纸上,一一为其撮合,拿着龙凤合挥的青年男女,欢天喜地地向傅善祥道谢而去,“女馆为之一空”。  两年后,清军派奸细张继庚在太平军中组织叛乱集团,但很快被东王杨秀清破获。在审迅中,张继庚反咬太平军老战士八百多人,连副主审官胡元炜也被牵连,杨秀清一怒之下,将这批人全部斩首。并把推荐胡元炜任主审的兴国侯陈承瑢、卫国侯黄玉昆革去爵位,监押审查。傅善祥怀疑九千岁误中奸细反奸计,便冒险进殿劝谏:“天朝有令,凡罪当诛,必有人证物证,今仅凭清妖口供,岂不造成冤案?万望九千岁三思而行,免得将士离心”。不久,东王将陈、黄二侯放出,恢复了爵位。后来傅善祥又多次劝谏,均未被采纳,便飘然而去,不知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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