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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鉴定程序?

251 2024-09-24 23:25 admin

当事人进行公证鉴定时的程序如下:一,申请公证 →公证处的受理和审查

一、公证的受理

  (一)公证处受理公证的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本公证处执业区域的规定。

  (二)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的一般步骤

  1、公证机构接到公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2、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4、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23条第3项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即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二、公证的审查

  (一)公证审查的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2)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3)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4)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二)公证机构审查的方式

1、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义务。公证人员在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或者收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时,需要摘抄、复印(复制)有关资料、证明原件、档案材料或者对

  2、调查

  包括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2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只有1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1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3、现场勘验

  公证人员采用现场勘验方式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公证人员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绘图、照相、录像或者录音等方式对勘验情况或者实物证据予以记载。

  4、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申请公证的文书或者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其委托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代为办理。鉴定意见、检验检测结论、翻译材料,应当由相关专业机构及承办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人员盖章和签名。委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所需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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