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合同网

代持房产自何时取得物权?

248 2024-09-23 12:26 admin

一、代持房产自何时取得物权?

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完成之后取得物权。自己购买房屋,但是因为各种原因不能落户到自己名下,所以找别人代持,用别人的名义购买,此时的房屋不完全属于个人所有,换句话说就是不具有完整的物权。想具有完整的物权,必须把代持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也就是俗话说的,房产证上变成自己的名字,才能取得该房屋的完整物权。

二、物权取得的方式?

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了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一)原始取得,是指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二)继受取得,也称派生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从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人角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又称相对取得。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人那里移转而来,主要是原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处分行为的结果。一般而言,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大都属于继受取得。

三、房屋租赁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房屋租赁权是一种物权,具体来说是指租赁人(承租人)对出租人(房东)所拥有的房屋行使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是指对特定物件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占有和排他权利。在房屋租赁中,租赁人通过租赁合同获得对房屋的使用权,在租约有效期内享有使用该房屋的权益。租赁人可以居住在该房屋并使用其中的设施,也可以根据约定收取租金或将租赁权转让给他人。

债权则是指在借贷或其他经济交易中,权利人对债务人享有要求其履行某种义务的权利。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房东与承租人之间并不涉及债权关系,而是建立在物权基础上的租赁权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租赁权是物权,但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通常也会涉及到租金支付和其他约定事项,这些事项可能与债权相关,但租赁关系的本质仍然是一种物权关系。

四、租赁权是用益物权吗?

不是

租赁权不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租赁权指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在租赁物交付后对租赁物享有的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占有权。根据二者的定义,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不动产物权性的利用权,是一种对世权,有利于稳定不动产利用关系;而租赁权是对他人不动产债权性的利用权,其效力仅发生在当事人之间。

五、什么叫租赁权的物权化?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权物权化的具体表现。

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发生变动后,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存在,在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受让人之间无须另行订立租赁合同,视为受让人在受让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时就与承租人产生了租赁合同关系,成为一个新的出租人,继承原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要受该租赁合同的约束。

如果出租人没有将所有权变动的事项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向原出租人支付的租金效力及于受让人。

六、善意取得是物权的原始取得吗?

善意取得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因为,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所有权的取得以权利取得是否以前权利人的所有权为前提作为标准,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又称固有取得,是指非依他人的所有权而取得所有权,如生产,收取利息等,即属于原始取得方式。

七、优先取得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是物权。

债务人财产上有一种有限的物权,在清偿或者受偿时优先于一般债权。

有限物权按控制标的物的标准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用益物权中,当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就担保物权而言,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债权未清偿时,担保物权持有人可以申请拍卖担保物,实现担保物权。无论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拍卖标的物上担保物权人取得的价款优先于一般债权。

八、什么是物权合同?

物权合同 又称“物权契约”,“债权合同”的对称。

指以物权的设定、移转和消灭为直接目的的合同。物权合同的概念为德国法系所特有,英美法中没有物权概念,大陆法系中法国法系也不承认有以物权变动为直接目的的合同,而只有《德国民法》规定,物权的设定和转移,应以当事人的合意(不动产)登记于登记簿或(动产)交付才发生效力,因此存在物权合同。物权合同构成物权行为的绝大部分,非物权合同的物权行为只有遗言等很少几种。物权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要式合同。物权的变动涉及第三方利益,所以对决定物权变动的物权合同法律一般规定须为要式,其具体形式对不动产为登记,对动产为交付。(2)无因合同。物权合同概念的确立意味着它与债权合同是相分离的,所以物权合同一般为无因合同。

九、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何时产生?

动产抵押权与物权法制度极度不协调。动产抵押没有公示效力,而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第三人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力而形成的新的交易秩序,所以我个人认为,动产抵押权的成立没有公示效果,自然没有形成新的需要保护的以第三人合理信赖为基础的交易秩序,所以原物权人的物权应当得到充分保护,故此,动产抵押权不能善意取得。个人感觉,动产不应当存在抵押权,动产担保物权应当仅限于质权。这与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能取得质权是一个道理,缺乏有效公示。

十、继承物权的取得时间?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