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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15 2024-06-30 16:52 admin

一、租赁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二、厂房租赁合同已到期碰到拆迁?

您好,主要需看承租合同对遇到拆迁情况是否有约定、如何约定。一般情况下,拆迁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且安置补偿也是拆迁方与产权所有人进行协商,与租客无关的。

如果租赁的是住房,那么房东就该退还租客剩余房租、押金,如果租客把房子修缮的很好很漂亮,房东也可以象征性的给予一定补偿。

如果租赁的是厂房,那在拆迁过程中是可以拿到停产停业、搬迁补偿的,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如果有自建房,需证明已取得了合法的许可手续,否则若被认定为违建,则可能无法得到补偿。

三、租赁的厂房拆迁能得到补偿吗?如果合同已经到期了呢?

可以得到补偿。

虽然租赁合同已到期,但你继续使用租赁房屋,而出租方也没有提出异议,你和出租方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只不过租期是不定期的,出租方或你都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如果厂房所在地块被列入征收范围时,租赁合同尚未被解除,则你方作为承租人,有获得相关补偿的权利。

四、租赁村集体厂房合同到期补偿标准?

根据中国法律,租赁村集体厂房合同到期补偿标准通常由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补偿标准可能包括租金补偿、设备设施补偿、搬迁费用补偿等。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需要根据当地政策进行查询。

一般来说,补偿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保障租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到集体经济利益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补偿标准信息。

五、工业厂房拆迁怎么补偿?

厂房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建筑物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

  2、设备重置补偿: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

  3、停产停业损失费: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可给予适当补偿。对于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针对企业的经营性质、经营业务、经营状况、赢利情况进行个案评估,才能确保公平的实现,当然具体数额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4、设备搬迁安装费:根据实际支出予以补偿。

  5、装修附属物:对现有建筑的添附是不可能挪动的,是按照重置费来算。

  因为厂房通常是在划拨土地上建设的,所以在拆迁时,如果是划拨建设的厂房是没有土地补偿金的。

六、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建厂房拆迁时如何补偿?

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只需要赋予相应的租金即可,集体土地上是不允许盖房子的,如果盖了房子,那么拆迁的时候不仅没有任何赔偿,你还要付别人拆除房子的费用!但是如果别人租土地不是用于农业生产,你可以选择拒绝出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要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七、房屋拆迁补偿合同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是指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拆迁补偿事宜所订立的合同。拆迁是一项敏感而复杂的工作,需要依法进行,并尊重被拆迁人的权益。拆迁过程中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涉及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作为被拆迁方,签订合同前需详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下面将对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的相关要点进行详细介绍。

一、合同主体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的主体包括拆迁方和被拆迁方。拆迁方通常是政府或拆迁单位,具有拆迁权和管理权;被拆迁方为产权人或使用人,拥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合同目的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约定拆迁方对被拆迁方的补偿责任和方式,保障被拆迁方的合法权益。合同内容应明确规定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相关事项。

三、补偿内容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中的补偿内容是被拆迁方最为关注的部分。补偿内容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 货币补偿:拆迁方按照约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被拆迁方一定的货币补偿。
  • 安置住房:拆迁方为被拆迁方提供相应面积的安置住房,确保被拆迁方的住房问题得到解决。
  • 临时安置费:如果被拆迁方需要临时搬迁,拆迁方应当支付相应的临时安置费,并提供临时住房。
  • 过渡补助:拆迁方为被拆迁方提供一定期限的过渡补助,帮助其适应新环境。
  • 其他补偿:根据具体情况,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其他补偿内容,如装修补偿、停产补偿等。

四、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多种多样,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常见的补偿方式包括:

  • 一次性补偿:拆迁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补偿款项。
  • 分期支付:拆迁方分批支付补偿款项,根据约定时间和条件进行支付。
  • 置换安置:拆迁方将被拆迁方的房屋置换为新房,并进行相应补偿。

补偿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违约责任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例如,如果拆迁方未按时支付补偿款项,被拆迁方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或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六、合同生效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一般在双方达成一致并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补偿义务。

七、争议解决

如发生补偿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和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以避免后续纠纷。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对于拆迁双方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被拆迁方应充分了解自身权益,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如若需要,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以确保获得公正的拆迁补偿。

八、宅基地盖厂房拆迁补偿

宅基地盖厂房拆迁补偿:一项复杂且具挑战性的进程

在中国,宅基地盖厂房拆迁补偿是一个备受关注且备受争议的议题。对于许多农村居民而言,拥有宅基地并在其上盖建工厂或住宅是一种生活方式,然而,当涉及到政府拆迁时,这些村民往往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难。

宅基地的拆迁不仅涉及到个人财产权益,更关乎着整个村庄的发展和变迁。拆迁过程中的补偿问题尤为重要,因为合理公正的补偿方案直接影响着村民的生活和未来。因此,对于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而言,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宅基地盖厂房拆迁补偿的政策和实施

针对宅基地盖厂房拆迁补偿的政策,各地可能存在着不同的规定和标准。一般来说,政府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政策,对拆迁补偿方案进行规范和制定。这些补偿方案通常会包括对房屋、土地、生活补助等方面的补偿内容。

在实施过程中,政府和村民之间的协商与沟通至关重要。政府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到村民的利益和需求,确保拆迁补偿方案的公平和透明。同时,村民们也应当配合政府的工作,积极参与协商,共同推动拆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宅基地盖厂房拆迁补偿中的问题和挑战

然而,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各种问题和挑战。有些地区可能存在着补偿不公、程序不规范等情况,导致村民的权益受损。同时,一些村民也可能因为对拆迁政策不了解或不满意而产生抵触情绪,使得整个拆迁进程变得复杂和艰难。

此外,宅基地盖厂房拆迁补偿过程中的评估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如何准确评估土地、房屋的价值,如何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都是需要政府和专业评估机构共同协商并确定的事项。

宅基地盖厂房拆迁补偿的前景和建议

尽管宅基地盖厂房拆迁补偿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但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和政策完善,相信未来会有更加完善和公正的拆迁补偿制度出台。为了实现良性发展,建议政府应当加强对拆迁政策的督导和执行,确保补偿方案的公平和透明。

同时,也呼吁村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在拆迁过程中保持理性和冷静,积极参与协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宅基地盖厂房拆迁补偿是一个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进程,需要政府、村民、专业机构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双赢局面,推动农村发展和建设。

九、厂房租赁合同范本?

亲亲,你好!厂房租赁合同范本为:

一、 出租厂房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类型为 结构。

二、 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厂房租赁自月日止。租赁期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 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 租金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年租金为人民币根据先交钱后用房的原则,乙方将年租金一次性交齐。如果延期甲方有权收回所租房屋或停电,并收滞纳金每日一百元。乙方如在中途终止合同,租金概不退款。

十、如何签订厂房租赁合同?

厂房租赁合同的内容如下:

第一、厂房租赁合同出租方即甲方和承租方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联系方式。

第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厂房租赁合同条款,以供共同遵守。

第三、具体内容有,租赁物的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租赁期限;厂房租赁费用及相关事项;租赁费用的支付;租赁物的转让,场所的维修,建设。租赁物的转租,合同的终止,适用法律,其它条款,合同效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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