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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公家门面房审批流程要多久?

249 2024-03-12 03:56 admin

一、租公家门面房审批流程要多久?

审批从递交申请到接受一般三到五天,可以去部门咨询办理进程。另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是一年一审,期满后如要继续使用,商家应于期满前30天内按有关规定提出设施设置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会被视为非法设置。

二、房屋出租要去哪里登记?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流程:

一、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赁(转租)合同;

2.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3.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房屋的,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5.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6.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7.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同时,必须要求出租人签订《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责任书》。

8.第2、3、4、5、6项材料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1、7项需要原件。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流管站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

三、受理机关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所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权属证明上记载的主体是否与租赁合同上的出租人一致。需要现场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

2.重点核查该房是否为违章建筑,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房屋租赁用途是否合法,合同签订的面积是否真实等事项。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机关在《房屋租赁合同》上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并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四、审批权限,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案件实行二级审核,首先由收件工作人员收件初审,个人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由街道(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中心审批。出租方或承租方涉及到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登记备案须报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批,待审批后才能颁发房屋登记备案证明。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融资租赁办理流程及条件是怎样的?

第一步:企业提出融资租赁申请,填写项目申请表。

第二步: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对其资信、资产及负债状况、经营状况、偿债能力、项目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调查。

第三步:调查认为具备可行性的,其项目资料报送金融租赁公司审查。

第四步:金融租赁公司要求项目提供抵押、质押或履约担保的,企业应提供抵押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或有处分权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并与担保方就履约保函的出具达成合作协议。

第五步:经金融租赁公司初步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企业应根据金融租赁公司要求及时补充相关资料。

补充资料后仍不能满足金融租赁公司要求的,该项目撤销,项目资料退回企业。

第六步:融资租赁项目经金融租赁公司审批通过的,相关各方应签订合同。

第七步: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冻结、止付等手续。

第八步:承租方在交付保证金、服务费、保函费及设备发票后,金融租赁公司开始投放资金。

第九步:监管项目运行情况,督促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

第十步:租期结束时,承租方以低价回购。

四、设备融资租赁一般流程?

1、企业向××中心提出融资租赁申请,填写项目申请表

2、××中心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对其资信、资产及负债状况、经营状况、偿债能力、项目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调查。

3、××中心调查认为具备可行性的,其项目资料报送金融租赁公司审查。

4、金融租赁公司要求项目提供抵押、质押或履约担保的,企业应提供抵押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或有处分权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并与担保方就履约保函的出具达成合作协议。

5、经金融租赁公司初步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企业应根据金融租赁公司要求及时补充相关资料。补充资料后仍不能满足金融租赁公司要求的,该项目撤销,项目资料退回企业。

6、融资租赁项目经金融租赁公司审批通过的,相关各方应签订合同

7、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冻结、止付等手续。

8、承租方在交付保证金、服务费、保函费及设备发票后,金融租赁公司开始投放资金。

9、××中心监管项目运行情况,督促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

10、租期结束时,承租方以低价回购。

五、如何办理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要求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所属物业去办理。具体步骤如下:  公房租赁关系的建立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高不超过20年。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关调配文件后15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租赁,应当使用市房地资源局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对未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补发。对已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换发。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要求办理受配房屋或者承租权转让、交换、租赁户名变更手续后15日内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租用公房凭证》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合法凭证。承租人凭《租用公房凭证》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籍手续。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出具与实际不符的租赁凭证,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房租赁合同应登记备案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及转租、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和转租,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或授权委托书、租赁(转租)合同、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公有居住房屋转租,应当提交租用公房凭证、转租合同以及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将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公房承租人的变更登记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国(境)定居的,应当同时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六、单位房屋租赁证明怎么开?

要开具单位房屋租赁证明,你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首先,确认你有权代表单位提供房屋租赁证明。通常情况下,只有单位的负责人、人事部门或行政部门才能提供此类文件。

2. 确定证明的内容:房屋租赁证明通常包括出租单位的名称、出租房屋的地址、租客的姓名、租赁期限、租金金额等信息。根据具体要求,你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额外信息。

3. 收集相关材料:你可能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来支持证明的真实性:

- 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副本;

- 相关方的身份证明,如租客的身份证复印件;

- 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等。

4. 撰写证明信:使用单位的信头纸或公章纸,在信上写明证明的内容,并署上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的签名。

5. 核实信息和审查:在提供证明前,确保所有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你可以请上级审核或人事部门审查文件,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6. 提供证明文件:将开具好的单位房屋租赁证明交给需要的人或单位,可以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

请注意,以上步骤可能会因不同地区和单位的要求而有所不同。在开具证明之前,最好与单位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以确保你按照正确的程序办理。

七、办营业执照需要房屋租赁合同吗?

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要提交经营场所证明,但未对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合同法》里,也未规定租期符合一定期限才《租赁合同》有效

  因此,如果当地工商部门要求提供一定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才能办理营业执照,这种情况很可能已经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经营场所证明;”

  如果当地工商部门要求提供一定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才能办理营业执照,这种情况很可能已经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经营者可以要求你当地工商部门出示经当地或者省级人大通过的有关“地方性法规”。

  如果当地工商部门无法出示,那就明显是私设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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