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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购房合同丢了,可以补办吗,补办的话容易?

163 2024-03-10 02:38 admin

一、小产权购房合同丢了,可以补办吗,补办的话容易?

购房的基本流程一些人现在应该都知道一二,但是对于总体上如何去操作,相信不少人都没有了解,要知道,房屋买卖不像买车那么简单,买房是大事,交易时的流程繁琐,而且还要签署很多的合同,那么就会有人问到了,购房合同丢了会面临哪些风险?

1、一套房屋只有一个产权,如果要求更名过户也必须要有当事人即产权人亲自到场办理。买卖合同只是对双方的购房起一个约定约束作用,产权证都办下来了,它的作用基本就结束了.在购房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费用是一份合同的工本费,约二百元左右。

2、如果购房合同丢了,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没开始办理银行按揭前,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所采取的措施是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到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这期间购房者需要支付的有刊登声明的费用,合同的工本费,新合同的印花税。

购房合同签署完后时会进行备份的,所以说不同担心会丢,但是在办理完后大家也一定要保存好,毕竟重新办理合同的流程也不简单,而且丢失合同的后果也非常严重。

二、无产权证房屋可否出租及未备案登记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1、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进一步明确,未依法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得出租。

2、随着房屋租赁市场的成熟,现在有些地方已经承认没有取得房屋产权的房屋可以用于出租,但成立的条件就是房屋所有人必须取得房屋合法的权属证明。故有些地方承认只要取得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也是有效的,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是受法律保护的。

3、因此,出租人或者承租人面对没有产权的房屋,可以通过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询问,落实没有房屋产权的房屋是否可以出租或承租。

三、注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需要什么?

工程机械租赁属于设备租赁,可以取名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也可以注册成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要准备的证件及资料:  

1、公司名称:设备租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2、拟注册的资本金。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人民币 

3、经营范围:工程机械租赁及技术咨询服务。

4、租赁好场地,要到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向房东索取房产证复印件,以备办理税务登记用。  

5、提供股东的身份证、计生证及相片、股东的出资比例。   

按以下步骤办理:  工商局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0个工作日)  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局:《国税登记证》 (当日)  地方税务局:《地税登记证》 (当日)  凭以上证照及法人身份证到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基本开户证(5个工作日) 

 公司成立后的证照及资料:  

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2、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  

3、国税登记证(正、副本)  

4、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5、公章、财务章及法人章、发票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验资报告书、有限公司章程、银行开户许可证、  印鉴卡、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复印件;银行开户申请表、存款单、进账单,密码表以及税务报到通知书。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怎么自行开发产品出租?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应当设置“出租开发产品”科目,并在“出租开发产品”科目下设置“出租产品”和“出租产品摊销”两个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经营的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成本以及出租产品摊销的价值。

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的土地和房屋,应于签订出租合同、协议后,按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成本,借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出租开发产品所取得的租赁收入,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期摊销出租产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科目;发生的出租开发产品的维修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企业改变出租产品用途,将其作为商品对外销售,应于销售实现时,按售价,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按出租开发产品的账面余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出租产品累计摊销额,借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科目,按出租产品原价,贷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科目。

企业如已对出租开发产品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一、增值税按照财税36号及18号公告,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预缴义务的时间为实际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的基数为实际收到的全部预收款,强调是收到。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一般计税方法下适用11%的税率,简易计税方法下适用5%的征收率。二、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同时根据16年70号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所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和增值税计算预缴税额的依据应当是一致的,同时根据计算公式,预征义务的发生时间也应当与增值税一致。三、企业所得税根据31号文,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而收入确认的金额和时间上,根据不同销售方式有所不同:

(一)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企业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这种方式下,预售房地产未实际收到预收款但已经根据合同等达到应收款时间的,企业应当确认企业所得税预计毛利。

这种方式下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增值税下收到预收款的时间,所以计算预计毛利的基数应当大于等于实际收到的预收款。

(二)分期收款方式企业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与一次性全额收款类似,此种方式下以合同约定和实际收款孰早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计算预计毛利的基数也会大于等于实际收到的预收款。

(三)银行按揭方式企业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此种方式下与增值税基本不存在差异。

(四)委托方式对于委托销售方式,基本的原则都是在收到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而未考虑实际收款或合同约定。

导致可能早于或晚于实际收到预收款,与增值税的预缴义务发生时间应根据收到预收款和收到销售清单的时间分别进行判断。从确认收入的时间上来看,31号文规定了4种不同销售方式下的收入实现时间,其中对于一次性收款、分期收款和委托方式销售的,应当首先在企业所得税确认计算毛利时,除上述不同销售方式的不同规定外,还应当注意是否可以扣除预缴增值税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收入,这里所说的税应当是根据销售额计算的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方法)或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而在预售阶段,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其销售额没有确定,根据销售额计算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也没有确定,所以在预售阶段计算预计毛利的基数应当是收到的预收款全额,不能扣除预缴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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