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反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
二、无锡租房条例?
2008年6月27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8月1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坚持依法管理与效能管理相结合、租住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县)、区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设立的社区事务工作机构接受市(县)、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社区内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县)、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鼓励社区事务工作机构开展房屋集中招租活动。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房屋租住人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非本市户籍租住人员的居住证件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非法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税收征管工作。
城市管理和规划部门负责查处违章建筑以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进行出租的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房屋租住人员的就业指导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赁信息。
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发现当事人未办理房屋登记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具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证明的房屋方可出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共有房屋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四)被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
(五)已列入房屋拆迁公告范围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七)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禁租房屋,有关部门掌握情况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市、市(县)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市(县)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禁租房屋信息数据库。
第八条 住宅房屋出租必须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出租用于集体宿舍的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自行建立房屋租赁关系,也可以通过依法设立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建立房屋租赁关系。
第十条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建立房屋租赁关系。
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房屋租赁格式合同文本,方便房屋租赁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一条 本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当事人自行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告知承租人并和承租人一起共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通过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共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还应当书面告知并协助承租人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件。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关系建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工作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一)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来源证明;
(二)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表明房屋租赁关系成立的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租赁房屋属于共有的,出租人还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受托人应当提供委托人授权出租证明;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变更、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合同期满续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合同期满,租赁合同自动失效,不需要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社区事务工作机构自接到房屋租赁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租房屋,予以办理登记备案,分别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屋出租登记卡》,并要求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社会责任承诺书》,承租人签订《无锡市市民文明守法责任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社区事务工作机构在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时采集承租人人口相关信息;在15日内将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表明房屋租赁关系成立的材料的副本送税务部门备案;房屋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当书面告知其应当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件。
第十五条 《房屋出租登记卡》由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编号,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号码、联系方式;
(二)出租房屋的座落、面积、楼层、户型、用途,租赁起止时间;
(三)出租房屋的统一编号。
制作、发放《房屋出租登记卡》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缴纳租赁税费。
房屋租赁税费实行代征管理,社区事务工作机构接受税务等部门的委托,代为征收房屋租赁税费。
第十七条 市、市(县)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公布分等分类房屋租赁指导租金。
第十八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
(二)发现出租房屋内或者承租人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外来人员居住满7日未申报居住登记,或者按照规定应当申领居住证件的外来人员居住满30日未申领居住证件的,房屋出租人应当报告公安部门;
(四)发现承租人怀孕或者生育的,及时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报告;
(五)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房屋租赁管理,协助社区事务工作机构按照规定采集承租人有关信息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实填报有关表格、配合相关部门的管理;
(二)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承租人为育龄人员的,接受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四)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要求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五)遵守出租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在申领营业执照或者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时,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市(县)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租赁房屋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非住宅租赁的出租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住宅的承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未书面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未及时到市、市(县)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市(县)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市、市(县)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在房屋租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非住宅出租房屋附带有员工宿舍的,其宿舍部分出租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住宅出租的有关手续。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4月9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三、借款合同条例》
《借款合同条例》详解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借款合同的签订对于借贷双方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可以确保借贷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在中国,《借款合同条例》是规范借款合同的重要法律法规。
借款合同的基本要素
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借款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 主体信息: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
- 借款金额:借款合同应明确借款的具体金额。
- 利率和费用:借款合同应当明确利率的算法和费用的构成。
- 还款方式:借款合同应明确还款的方式和期限。
- 违约责任:借款合同应包含违约金和赔偿责任等相关规定。
通过明确以上基本要素,可以避免因信息不明确导致的纠纷和争议。
借款合同的签订流程
借款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以下流程:
- 协商:借款人与出借人应当就借款的各项事宜进行充分协商。
- 书面记录:将协商达成的借款事宜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 合同签订:借款人和出借人应当共同签署借款合同,并保留各自的复印件。
- 合同备案:借款合同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
在借款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双方应当保持公平、诚信的原则,共同维护借贷交易的合法利益。
借款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借款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约定优先:借款合同中的条款具有法律优先效力。
- 强制执行:借款合同的违约行为可被法院执行。
- 权益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对于借贷双方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应当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仔细阅读,并在确认无误后签署。
借款合同的效力和终止
借款合同的效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条件:
- 限制:借款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真实、有效。
- 条件:借款合同生效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借款合同的终止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
- 履行完毕: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额和利息全部履行完毕。
- 协商解除: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解除借款合同。
- 法律解除: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终止意味着借贷关系的解除,双方不再有借贷纠纷和义务。
总结
《借款合同条例》是规范借款合同的重要法律法规,为借贷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借款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各项基本要素,并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借款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并确认合同内容。借款合同的终止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履行完毕或法律解除等方式实现。
四、《借款合同条例
借款合同是借贷双方约定借款事项、还款方式和利率的法律文书。根据《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1. 借款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
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借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基本构成要素:
- 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基本信息: 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 借款金额和借款用途: 在借款合同中需明确约定借款的具体金额和借款的用途。
- 利息和费用: 借款合同应详细说明借款的利率、计算方式以及相关的费用。
- 还款方式: 借款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借款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
- 违约责任: 借款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违约责任。
2. 借款合同的签订和生效
借款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借款合同一般采用线下签订的方式,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确保理解和同意其中的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财务状况。
一旦借款合同签订并生效,双方都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应按时按量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出借人应为借款人提供相关的借款服务。
3. 借款合同的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借款合同还应包括以下保障措施:
- 法律保护: 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受到法律保护。
- 合同约束力: 一旦借款合同签订并生效,双方都必须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纠纷解决: 借款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一般采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或仲裁解决,以确保纠纷能够依法得到解决。
- 公证和登记: 一些借款合同需要经过公证或者登记,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4. 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借款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的所有条款,确保自己充分理解并同意合同的内容。以下是借款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 清楚借款目的: 借款人应明确自己的借款用途,并确保在合同中清楚地表达。
- 详细了解利率和费用: 借款人应了解借款的利率和相关费用,并确保在合同中详细约定。
- 明确还款方式: 借款人应确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的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信息。
- 提前还款和违约责任: 借款人应了解合同中关于提前还款和违约责任的约定,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条款。
总体而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应谨慎对待,充分了解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同时,出借人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合规的借款服务。
五、《借款合同条例》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借款合同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话题。作为金融交易中的一种法律文书,借款合同在保障借款人和放款人的利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而在中国,借款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借款合同条例》。
什么是《借款合同条例》?
《借款合同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5年6月18日颁布的一部法律法规,共分五章29条。该条例规定了借款合同的基本内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利息、借款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它的出台为借款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借款合同条例》的主要内容
《借款合同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 定义与范围:明确了借款合同的定义,并规定了适用范围。
- 合同的成立:规定了借款合同的成立条件和形式等方面的规定。
-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还款义务、利息支付等。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规定了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程序与方式。
- 特别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借款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定,如学生借款、企业借款等。
这些内容为借款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方面提供了具体指导,使借贷双方能够更好地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借款交易的合法权益。
《借款合同条例》对借款人的保护
作为一种金融交易文书,借款合同在保护借款人利益方面十分重要。《借款合同条例》在对借款人的保护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 合同权利:明确了借款人享有签订借款合同的权利,保障其在交易中的地位。
- 利息支付:规定了借款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权利,防止出借人违约不支付利息。
- 违约责任:明确了借款人违约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
- 逾期利息:规定了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要支付的逾期利息,保护出借人的权益。
- 合同解除:规定了借款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保护其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了保障,使其能够在交易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利益。
借款合同的重要性
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对于借贷双方来说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对于借款人来说,借款合同能够确保其借款权益得到保护。借款合同明确了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利息支付、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使借款人能够依法享有借款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对于出借人来说,借款合同可以确保其资金安全。合同规定了借款的具体条件和还款方式,明确了出借人享有的权益,当借款人违约时,出借人可以依据合同进行追偿,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在诉讼解决纠纷时具有法律效力。当借贷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仲裁或起诉,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何正确签订借款合同?
为了保障借贷双方的权益,签订借款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 明确交易内容:合同应明确规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交易内容。
- 明确交付时间:合同应明确规定借款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 明确利息支付:合同应明确规定利息支付的期限和方式。
- 明确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等问题。
- 明确争议解决:合同应明确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仲裁、诉讼等。
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应当理性对待,仔细核对合同内容,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人士。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交易的合法权益。
小结
《借款合同条例》是保障借贷双方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它规定了借款合同的基本内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为借贷交易提供了保障。
借款合同在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益、维护金融交易的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应当重视合同的具体内容,合法合规地开展借贷活动。
同时,借款合同在交易纠纷解决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当交易纠纷发生时,双方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的权益。
因此,我们在进行借贷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重视借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共同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六、供热合同条例?
每年供暖期,都会发生部分市民、单位因嫌供热单位供热不到位而拒交供热费;一些供暖企业因收不到供暖费便降低供热质量。供热企业温度不达标如何约束,居民拖欠供暖费该如何处置?北京市表示,将制定出台《供热合同》。
市民供暖将在北京市政府行政指导和约束下按市场的原则和规则去推进。第一步是推进收费制度的改革;第二步是立法,通过立法完善法规,明确新的供热主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第三步要制定合同,通过合同的关系来解决供需双方的需求。
合同范本
前言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供热人:
用热人: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_________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_______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_________吉焦/小时;________用热量为______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________月_____日起至次年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政府________________(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热费以_________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______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_____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___________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l)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_______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签章
供热人(盖章):用热人(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供热合同实施
供热合同通过法律约束,使供热单位和居民双方承担各自的责任,保障各自的权益。立法过程中建立合同制度。供热合同由市民与供暖单位签订,如果供热企业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将会给予市民相应的赔偿。供热合同将于2010年试行并推广。
七、租房居间合同和租房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是中介和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之间的收取中介费的协议,租房合同是买卖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之间的租房合同
八、租房合同简单?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承租甲方管理的上列房屋作为_________使用,双方议定遵守事项如下:
房屋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_楼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号 房屋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一、本租约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凭证。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有关住宅法律和本市房屋政策、法令的义务。
二、房屋租金数额因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其租额得予调整,每月租金,乙方应于_________日前交清。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终止租约,收回房屋:
(1)把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或私自交换使用的;
(2)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改变承租用途的;
(3)无故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的。
四、甲方根据修缮标准检查,维修房屋和设备,保障安全、正常使用。甲方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碍施工。在正常情况下,如因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以致房屋倒塌,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时,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甲方鉴定房屋危险,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时,乙方应按期迁出,其居住房由甲方解决。如乙方籍故拖延不迁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对乙方承租的房屋进行翻建大修后,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但事先应签订协议。
七、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应负责保管,爱护使用,注意防火、防冻。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楼梯间、门道、走廊等公用房屋和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
八、乙方不得私自拆改、增添房屋或设备。如属必需时,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或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动工。否则,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
九、乙方退租房屋时,应于七日前通知甲方,并办清以下手续:
(1)交清租金和应交纳的赔偿费。
(2)按照租约负责保管的房屋及装修设备。
(3)撤销租约。
十、乙方承租甲方代管、托管的房屋在发还原主时,甲方得终止租约。
十一、乙方承租的房屋因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必须腾让时,甲方得终止租约。乙方所需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租约自立约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有效。一或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解决。
十三、其他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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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简易租房合同?
租房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为房东,乙方为租客。内容有月租金多少元,付款方式和时间,租赁时间,屋内家具家电等,价值多少,人为损坏后的赔偿等,对房子要明确务业费,水电气费的承担者为乙方,最后双方签字!
十、采购合同实施条例
采购合同实施条例的关键要点
采购合同实施条例是保障采购活动顺利进行的法律依据,对于采购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起着重要的约束作用。本文将重点介绍采购合同实施条例的关键要点,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规。
一、采购合同的签订
采购合同的签订是采购活动的重要起点,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并在契约自由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合同签订的关键要点包括:
- 合同主体:明确合同双方的主体身份和资质,确保合同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 合同内容:明确采购的具体范围、数量、质量标准、价格等重要条款,确保合同条款明确无歧义。
- 合同签订形式:采购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子合同形式。
二、履约和交付
履约和交付是采购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核心环节,涉及到供应商的交付义务和采购方的验收义务。关键要点包括:
- 供应商的交付义务: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标准等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
- 采购方的验收义务:采购方应当及时对供应商交付的商品或服务进行验收,并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
- 履约保证:合同双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保证合同的履约。
三、合同变更和解除
在实施过程中,采购合同可能因为某些原因需要进行变更或解除。关键要点包括:
-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并在采购双方达成一致后进行解除手续。
- 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等法律后果。
四、争议解决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争议和纠纷,需要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解决。关键要点包括:
- 协商解决:采购合同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保持合同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
- 仲裁解决: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合同双方可以协议选择仲裁方式进行争议解决,提高解决效率。
- 诉讼解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采购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进行争议解决。
以上仅为采购合同实施条例的关键要点介绍,具体实施中还应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落实。合同的签订、履约和解除、争议解决等环节都需要各方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并履行相关责任,以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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