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指定管辖申请书
申请人:代卫东,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14日,住xx市x县xx街道路。
委托代理人:xxx
求:请贵院将本案报请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理由如下:
一、 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3月,申请人经人介绍,到纳雍县进行投资娱乐业。
2009年3月18日,申请人与纳雍县华熙酒店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系私营家族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其2楼开设娱乐会所。该合同由原告法定代表人陈丽珍之长子、贵院纪检组长高劲松所拟。当时原告还信誓旦旦说,我们是法官家属,是依理依法的,不会乱来的,你放心经营嘛。基于对陈丽珍儿子分别是法院领导、组织部领导的信任,申请人签下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装修、营业。
由于申请人营业有方,开业后生意很好,导致原告眼红,便 想方设法要把申请人挤兑走。从2009年9月开始,原告便多次以停电等方式影响申请人的经营,而且申请人前往交付水电费,原告也推诿拒收,意欲造成申请人违约的假象,好“名正言顺”地将申请人赶走。身处异乡的申请人为了经营,只好委曲求全,并查询到原告的账号,向其账号里打入20000.00元(因电表在原告控制室内,申请人看不到实际用电量,只有初略估计一下),以表示履约的诚意。但原告一意孤行,于2010年3月15日以一些并不存在的理由向贵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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