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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保单保险合同如何签收?

275 2024-09-23 09:11 admin

一、电子保单保险合同如何签收?

您好!如果是个人电子保单,可以去一账通网站进行下载签收。如果单纯的在网上买的是没有纸质函件基本都是电子保单!

二、保险合同的电子章能加盖吗?

可以使用电子印章,企业用户通过“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个人用户通过短信验证码即可使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进行文档签署。

电子印章是可靠电子签名的可视化表现形式,以密码技术为核心,将数字证书、签名密钥与实物印章图像有效绑定,用于实现各类电子文档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的图形化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以上海为例,企业用户通过“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个人用户通过一网通办实名认证,即可登录上海市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在平台上,用户可对电子印章和电子签名进行包括申请、制作、备案、查询、变更、注销、冻结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使用电子印章,企业用户可以通过“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个人用户通过短信验证码即可使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进行文档签署,平台还具有备案和验签等功能。

获得电子印章,企业只需在线提供实体印章印模图片就可以直接申请制作电子印章;对于个人用户,平台提供了“扫码手写签名”或“自动生成印鉴”两种模式。

三、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科普 | 068“代理退保”骗局,你遇到过吗?

2017年,董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代表某保险公司向客户销售保险,并取得佣金。2020 年董某离职后,为诱导客户“退旧买新”以再次获取保险佣金,利用唆使客户提供虚假证据等手段教唆、代理该客户进行恶意投诉,以存在销售瑕疵为由,向某保险公司提出全额退保。该公司在与客户协议解约后,将董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021 年,经法院判决,被告董某赔偿某保险公司佣金损失、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

很多人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媒体中都看到过“全额退保”“成功率100%”“退还保费”之类的广告信息,怂恿、诱骗消费者授权第三方进行退保。

1、代理退保的骗局

不法分子以“代理退保”为名进行不法活动,形式很多。我们总结了一下,大致有这些种类:

1)以消费者所购的保险产品“有瑕疵”“会亏损”“需要升级”等理由,诱导消费者退保,购买新的保单,从而赚取佣金,有的还会借此骗取保险公司的企业奖励津贴。

2)教唆消费者伪造证据,对保险公司恶意投诉,胁迫保险公司全额退保,“退保代理人”以“手续费”等名义向消费者收取费用。

3)利用各种手段,截留、侵占消费者的退保金,有的还会诱导消费者参与非法集资;套取消费者的个人重要信息,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信用卡套现、小额贷款业务等。

不法分子在从事“代理退保”的非法活动时,有的冒充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有的冒充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有的谎称与银保监局、保监会退保中心“有关系”,以骗取消费者的信任。

前面的文章小杨哥也讲过,退保的程序非常简单,退保时能获得的退保金也是透明的,完全没必要依靠那些所谓的“内部人士”。遇到退保问题,如果没有专业的保险顾问可以咨询,最好的办法就是打保险公司的官方客服电话。

2、代理退保的风险

“代理退保”的非法活动不仅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也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银保监会在《关于防范代理退保有关风险的提示》中,就指出了“代理退保”行为给消费者带来的三种风险:

1)失去正常保险保障的风险

2)资金受损或遭受诈骗的风险

3)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3、有关退保的建议

基于此,银保监会在上述文章中给保险消费者提供了三条建议:

1)充分考虑自身的保险需求,谨慎办理退保

2)注意保护个人重要信息

3)通过正规渠道依法合理维权

除了这三条建议,我们另外给大家两条建议:

4)多了解一些保险知识

哪怕只具备基本的保险知识,也能识破大部分的“代理退保”骗局

5)找一个靠谱的保险顾问

让专业人士帮助你绕过“代理退保”的坑。

延伸阅读:

2021年11月,新华网发表了一篇名为《防范“代理退保”等风险,这些套路要当心!》的文章,揭露了“代理退保”的三个套路:

①通过虚假承诺、伪造证据等不法手段阻碍消费者正常维权;

②鼓动消费者退保后购买所谓“高收益”的理财产品;

③套取消费者重要的身份信息、敏感的金融信息。

其实,套路千万条,只要谨守一条原则,就能“不上套”,那就是:莫贪心。

我是小杨哥,保险科普领域输出文字30万+,可以看看我的专栏。这里有任何你

想知道或者不知道的保险答案。

四、保险合同被解除?

不用写某安了,直接报平安的名字吧。

这也是一个展示“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机会:很多人说,“带病投保”没有问题的,只要熬过两年了,一定能赔的。

这个案例,被拒赔了。

说实话,在这个平台,毕竟少数看到平安的大额拒赔案例。

为啥?

1,一般情况下平安的保险理赔,人均赔付不超过10万,你这个理赔金额30万了,平安肯定需要慎重又慎重。

数据直观:如果只是几万的保额,估计平安也可能“通融理赔”了。

2,“当时买保险的时候人都很健康”,这句话的意思是:我们都不需要去医院、不吃药,所以是健康的。

这是我们认为的“健康”,但是医学上已经提示有“肺结节”了,说明处于一个“亚健康”状况了。

而且临床医学,跟保险的核保医学本就不同。

临床医学是解决已经迫在眉睫的问题,

核保医学是看:未来这个问题会不会导致我们公司要理赔?

“推销员没有问这些问题”,这句话需要你提供证据,证明这是销售员的失误,不是你们故意不告知。

但是困境在哪里?在这里:“查聊天记录发现并没有购买保险的记录”。

先不说重疾险,有可能线下签字购买。

但是平安e生保是一个网络销售的百万医疗险,必须是链接投保,销售员必然用微信发给你的,那这个链接的前后聊天记录都没有了么?

找到聊天记录,这是你争取理赔的第一个点。

3,“对于健康告知里的肺部结节和我父亲得的浆细胞白血病没有一丁点关系,为何属于我们违约?”

这个点,参考保险法16条。

什么时候《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成为你们理赔的“尚方宝剑”了?荒谬!

这份保单是否因为没有告知的健康问题,对保单合同有重要影响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这是平安拒赔的法律依据。

同样的,使用这个条款,我们也可以做出对我们有利的解释:就是楼主自己说的,肺结节跟白血病有什么关系?

没有关系。

所以,这是你可以争取理赔的第二个点。

4,保单续保3年,保险公司依旧有权解除合同,再认真看下保险法16条,只要保险公司从知道这个事项起,30天内有权解除合同。

5,司法不司法的,不见得能给你一个100%理赔的案例。

你可以去翻翻裁判文书网,跟你们相似的案例,都是如何判决的,你就大概有个谱。

6,医疗险拒赔,比较难沟通成100%理赔,以及后头续保。

因为医疗险本身花的钱又少,赔付的概率大,后续赔付的持久,保险公司多半不愿意给续保。

而且医疗险本来的健康告知就非常非常的严格,正常告知有肺结节的话,医疗险可能买不到的。

所以平安医疗险拒赔也是合理的。

小结:如果你能找到上面2、3 点提到的相关证据,我们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给我们理赔,100%能成功。

但是如果没有证据,平安那边又拒绝沟通,那建议你找个律师直接起诉吧。

五、保险合同怎么看,如何看保险合同?

有些人不买保险是因为看不懂保险合同,还有人花了不少钱,买了保险,却从来没有看过自己的保险合同。一本几十页的合同,让人望而却步,不敢轻易的跟保险打交道。但是,保险合同关系到每一个投保人的利益,保单看不懂,不知道保险保什么就稀里糊涂的买了,那谈什么保障权益?今天帮你分解一下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合同内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额赔偿或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第一,看懂四个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人,是花钱的人;

被保险人: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的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是受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领钱的人,在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两个或多个人。在投保时,合理确定这几个人的关系,能避免以后保险金的领取麻烦。

第二,看懂两个责任,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于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或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则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在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条款具体规定了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保险种类不同,保险责任也不同。

责任免除:也叫责任除外,保险责任说了什么情况下赔钱,这个说的是什么情况下不赔钱,比如,意外保险,酒驾时发生的事故不赔,酒驾就属于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和保险责任同样重要,一定要看清楚,避免发生事故时,才发现不能理赔。

第三,看懂两个钱,保险费,保险金额;

保险费:就是投保人交给保险公司的钱,投保人需要知道什么时间交钱,交多少钱,怎么交钱。如果有“保费豁免”的内容,需要仔细看,保费豁免相当于为保单再加一份保险,它指某些特定情况下,投保人不需要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比如给孩子买保险,需要交费二十年,五年后,投保人因意外身故,剩下十五年保费不用再交,孩子的保障继续有效。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则给付保险金额的最高限额。保险费是花多少钱,保额是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能赔多少钱。保障内容同样的情况下,保费和保额的杠杆比一定是越高越好。

第四,看懂五个时间,犹豫期,等待期,宽限期,中止期,终止期;

犹豫期:也叫反悔期,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20天内,可以把合同撤销。此期间一定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如果反悔了立即撤销,以免错误投保;

等待期:也叫观察期,是保险公司为了防止投保人带病投保设置的门槛,在观察期内生病保险公司不赔,还可能解除合同,观察期结束后,保险责任才正式生效。重疾险等待区一般为90天-180天,医疗险等待期一般是30天-90天。

宽限期:这是投保人的福利,对于一些记性不好,忘记交保费或缴费时有经济压力的,可以在60天内交费,保单都是有效的。为了避免保单失效造成损失,还是要按时缴纳保费。

中止期:过了宽限期,还没交钱,保单临时失效,这时候发生风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需要办理复效,重新计算观察期,所以,千万记得按时交保费。

终止期:两年的时间,都没有交钱,这份保单失效了,可以去办理退保了。

六、保险合同准则?

新准则的修订将增强保险行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与透明度。新准则的实施,势必引发保险行业会计实务的革命性变革,进而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产品策略和风险管理等诸多领域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将从新准则的主要变化、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实施难点以及实施策略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协助保险公司应对即将到来的大变革。

一、准则的主要变化

  2006年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范了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2009年财政部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旨在消除A+H股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准则差异。上述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构筑了现行保险合同会计实务的基本原则。

  与现行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相比,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新准则”)在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列报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变化,具体如下:

  保险服务收入的确认

  在现行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的收入以保险公司当期收到或应收的保险费为基础确认,相比其他行业按照收入准则中有关“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确认收入的原则有所不同。收入确认期间(交费期)与保险服务期间或赔付支出确认期间(保障期)不匹配。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收入确认原则解决了这一问题。当保险公司收到客户支付的保险费时,服务尚未开始,保险公司不能立即确认收入,而只能确认为一项保险合同负债;后续期间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保险服务,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逐期确认保险服务收入。如此也使保险行业收入确认的原则与其他行业的收入确认原则相统一。

  在新准则下,保险服务收入主要包含如下项目:

 1、期初预计当期发生的保险服务费用

 2、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

 3、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

 4、其他金额(如与当期服务或过去服务相关的保费经验调整)

 5、保险获取费用的摊销

  从保险服务收入的构成可以看出,新准则下的保险服务收入将与保险业务负债的计量结果和精算模型对于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期产生关联,而不再基于收到及应收的保险费。

  同时,预计当期发生的保险服务费用中,应排除其中的投资成分,即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均须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寿险产品,投资成分较高,即保险公司收到的保险费中很大一部分由于需要返还给投保人。在新准则下,这部分保险费将不会被计入保险服务收入,这使得保险服务收入相比现行准则下的保费收入大幅下降。根据前期行业领先公司的测算,寿险公司保险服务收入降幅可能在60% -70%,甚至更多;产险公司的产品由于都是短期保障性产品,保险服务收入基本不受剔除投资成分的影响。

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收入确认原则的调整,合理挤出了保费收入中含有的较大“水分”,将有效抑制保险公司盲目扩大收入规模的短期冲动,有助于保险公司重新聚焦可带来长期收益的保障型保险产品,更加谨慎地研发具有合理利润率的投资型保险产品,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计量模型的变化

  新准则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规定了三个方法:一般规定(“一般模型”)、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计量的特殊规定(“浮动收费法”)和计量的简化处理规定(“保费分配法”)。

  新准则下,保险合同负债计量包括两个组成部分:履约现金流量和合同服务边际。履约现金流量包含三个部分,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调整以及非金融风险调整。合同服务边际,是指企业在未来提供服务而将于未来确认的未赚利润。

  新准则对保险合同负债中的履约现金流量采用当前计量的原则,即在各报告期对履约现金流估计进行重新计量,与现行准则的原则规定相一致。而合同服务边际与现行准则的剩余边际在概念上较为类似,但在具体的确认与计量等会计处理上有所区别。

  1、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的一般规定(“一般模型”)

  新准则有关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的一般规定,与现行准则下的保险合同负债计量要求在整体思路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也有所改进,例如合同服务边际计量的变化:现行的行业实务中,初始确认剩余边际后,剩余边际的后续计量是一个摊销过程。各保险公司剩余边际摊销载体的选择存在一定差异,例如可能选择预期保险金额、现金价值、未来红利支出等作为各类保险的摊销因子。

  新准则下,合同服务边际的后续计量中,会先吸收履约现金流中与未来服务有关的变化,之后再进行摊销,即使用滚动计算的方式。具体而言,期初的合同服务边际余额,加上当期归入合同组内合同的合同服务边际影响、合同服务边际当期计提的利息、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化金额(例如非经济假设变更引起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汇兑差额以及当期摊销金额,计算得到期末的合同服务边际余额。其中,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载体是责任单元。

  与现行准则相比,在新准则下,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例如非经济假设变更而引起的变动)会先调整合同服务边际,进而通过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计入当期及以后期间损益。经验和假设变更引起的履约现金流的变化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大幅下降,从而减少利润的波动。同时,由于新准则规定摊销载体是责任单元,与现行实务中使用的摊销因子存在差异,因此每期确认的摊销金额也会存在差异。

  2、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计量的特殊规定(“浮动收费法”)

  浮动收费法是新准则下针对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计量所作的特殊规定。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差异,体现了保险公司经营中所提供的“服务”的差异。新准则认为,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例如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资产和保单义务是直接关联的,保险公司主要提供的是投资相关服务。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的义务应理解为基础项目公允价值扣除浮动收费的差额。

  浮动收费法下,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企业享有份额的变动金额应当调整合同服务边际,而非在当期损益中确认。浮动收费法下金融风险的变化对损益波动的影响将低于一般模型。这反映出了此类合同基础项目和保单义务在经济意义上的关联性,也体现出准则制定特殊规定降低会计错配的初衷。

  新准则对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具有严格的定义:(1)合同条款规定保单持有人参与分享清晰可辨认的基础项目;(2)企业预计将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回报中的相当大部分支付给保单持有人;(3)预计应付保单持有人金额变动中的相当大部分将随基础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对于符合条件的保险合同,企业应该按照浮动收费法进行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而非一种选择。

  基于国内目前的实务,分红险、投连险等产品有机会能够满足上述定义,从而适用特别规定。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对于分红险而言,公司需要对账户的管理、资金划拨机制、分红政策等环节进行全面梳理,据以判断是否满足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条件。例如,持续超分的分红业务,其保单义务可能与基础项目并没有直接关联。因此,公司需要进一步分析论证该类业务是否满足新准则对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要求。

  3、简化处理规定(“保费分配法”)

  保费分配法,是一般规定的简化处理。针对期限短(通常在一年以内)、与一般模型计量结果无重大差异的短期业务,准则允许采用简化处理,即将收到保费未赚取的部分作为负债,不再区分履约现金流量和合同服务边际,类似于现行准则下的未赚保费法。简化处理规定将大大降低主要经营短期业务的保险公司(如财产险保险公司)实施新准则的成本。

  计量单元

  现行准则允许将单项合同或一组风险同质的合同作为计量单元。实务中,公司往往根据保险合同的风险特征(如产品特征、账户管理方式、保险期限、缴费期限)以及保险生效年度等确定计量单元。

  修订后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提出了保险合同组合和保险合同组的概念,并明确指出,企业应当以保险合同组作为计量单元。其中,企业应首先将具有相似风险且统一管理的保险合同归为同一合同组合,并基于盈利能力将同一合同组合至少分为下列合同组:

  初始确认时存在亏损的合同组;

  初始确认时无显著可能性在未来发生亏损的合同组;

  该组合中剩余合同组成的合同组。

  同时,企业不得将签发时间间隔超过一年的合同归入同一合同组。

  一般而言,单项合同是会计的计量单元,比如金融工具准则和收入准则。保险会计准则规定了高于单项保险合同的计量单元,反映了保险业务的复杂性和风险聚合的特性。不同的保单分组方案将影响履约现金流量变动对合同服务边际进行调整的部分以及合同服务边际的释放,即直接影响保险服务收入和利润的确认。一般而言分组越精细,利润的波动会增加。另外,在滚动计算期末的合同服务边际余额时,系统需要存储各个合同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曲线信息;实际赔付支出和投资成分支出等需要在合同组层面进行拆分,因此精细的分组,会增加会计信息数据量。

  合同的分拆

  现行准则规定,对于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且能够区分并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即“先分拆后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例如,对于万能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的计量,目前我国保险业的会计实践是将万能险的投资账户负债和投资连结保险的独立账户负债分拆出来并分别按照摊余成本法和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新准则对于分拆投资成分、商品或非保险服务成分的判断标准是“可明确区分”。因此,我国绝大多数含有投资账户的保险产品可能均不符合“可明确区分”的定义,在新准则下合同负债计量时将不会分拆。

  金融风险的影响

  与现行保险会计准则规定不同,作为一项会计政策选择,新准则允许企业在保险合同组合层面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如折现率及其他与金融风险相关假设变动)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新准则在保险负债端引入其他综合收益选择权为保险公司减小损益波动提供了一种会计解决方案。例如,如果保险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则在保险负债端选择其他综合收益的这个会计政策将能够减小损益波动。

  财务报表列示与披露

  新准则下利润表采用了全新的表现形式,会计科目的定义也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分别列示保险服务业绩和投资表现,同时,保险服务业绩中的保险业务收入和保险业务支出需分别列示其具体构成,更清晰地展现保险公司的利润构成。

  新准则下的资产负债表的变化相对利润表的变化不大。主要变化体现为在保险合同组合的层面,要求区分保险合同与再保险的负债或资产;与保单相关的往来科目,如应收保费或应付赔付款等会计科目,都体现为保险合同负债或资产,不再单独列示。

  新准则还要求公司披露源于保险合同的金额、判断及风险等关键信息,披露要求较现行准则更为广泛且更加详细。例如,准备金变动分析、非金融风险调整的置信水平、合同服务边际等披露要求会是保险公司所要面临的挑战。

  再保险

  新准则第六章针对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规定。其总体计量原则与保险合同相似。但为降低会计错配,新准则提出了“亏损摊回”的概念,允许将对应保险合同组确认的首日亏损中分出的部分,在初始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此外,分出再保险合同的合同服务边际的计量,会受到所对应的保险合同计量结果的影响,这就要求企业在计量中建立再保险合同组与对应的保险合同组之间的映射关系,对系统和计量模型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衔接规定

  在向新准则过渡时,除非不切实可行,企业应对保险合同组追溯适用新准则。当不切实可行时,新准则允许企业在修正追溯调整法与公允价值法之间选择其一。

  在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时,公司使用在无须付出不当成本或努力的情况下可获得的合理及可支持的信息,从一系列可使用的简化处理方法中选择,从而得出与追溯法最为接近的结果。其中合理及可支持的信息可能包括:过去每保险合同组实际现金流、锁定折现率或者锁定折现率的近似、浮动收费法下基础项目的公允价值以及历史股东分红等。可选简化处理方法包括:应在初始确认时点进行的评估与判定、过渡日合同服务边际与亏损部分的结果估计,以及保险财务损益的评估。

  在采用公允价值法时,过渡时点的保险合同组负债与该负债的公允价值相一致,因此过渡时点的合同服务边际等于保险合同组于该时点的公允价值减去履约现金流的金额。

  对于在过渡日的保险合同组,采用不同的过渡方法可能导致其于未来期间所确认的利润出现差异。

  此外,对于已经执行了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保险公司,考虑到与资产端会计处理的协调,新准则还增加了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互动衔接规定,允许公司在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时重新评估金融资产的分类,使得资产端与负债端的处理相协调。

  其他变动

  除上述变化外,新准则在其他方面处理也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例如保险合同的识别、初始确认、终止确认、合同的合并、合同修改、合同边界、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处理、亏损合同的后续计量等。这些规定填补了现行准则规定的不足,将有助于统一将来的会计实务,提高不同保险公司之间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新准则与2020年5月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在确认和计量的主要原则方面不存在准则差异,进一步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二、对于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关注点

  随着会计准则的变化,普华永道预期相关监管也会有所考虑并不排除进行调整,这当中包括保险业务相关税务政策,以及保险公司资本监管相关的要求。

  为避免与境内外报表差异,新准则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普华永道建议保险主体在考虑准则实施时间时,一方面需要考虑企业自身的情况是否属于要境外上市机构,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满足股东或母公司的需要,综合评估新准则实施的时间。

七、保险合同送达回执?

您好! 这完全是保险代理人的个人行为,非常不负责任.不管哪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没有好坏之分,只有适不适合,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与义务就是用自己的专业帮助您选择适合您的险种及设计完善的保险计划.而不该出现欺骗,隐瞒,误导等情况,在代理人讲解之后,您初步认可,签投保单,之后公司核保收费后,会签发正式保险单,也就是保险合同.代理人将保单送至您手中后,经过您查阅确认后签回执.从您签回执起您还享有十天的犹豫期,在这十天内您可以随时作变更或退保,而代理人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签回执,又故意拖过犹豫期,这种行为属欺骗.您可以直接到所属公司去找他们领导说明情况.如公司不给解决您可以向上级监管部门(保监会)投诉.经查属实,如您依然坚持退保,保险公司将全额退保.

八、保险合同承包范围?

保险合同的分类:

  1.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标的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故而以有形的物质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是有形财产保险合同,如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等;以无形的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是无形财产保险合同,如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危险不同,又可以具体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一般而言,财产损失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不定值保险合同通常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判定损失额的依据。

  3.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保险合同,尤其是不定值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该类保险合同多为人身保险所采用。

  4.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特定风险保险合同:是指承保一种或某几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该合同通常是以列举的方式进行,如地震险或战争险。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险造成的损害负承保责任的合同。该合同订立的特点是以列举“责任免除”的形式约定保险合同适用的险情。

  5.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的不同可分为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险人只对事先商定的具体保险标的进行承保的保险合同。

  总括式合同:是指只规定保险人可以承保某种类别的保险标的,而对该类别保险标的不再分类的保险合同。

  流动式合同:是指一种适合财产变化比较频繁的保险合同。

  预约合同:又称开口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预先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的长期性协议。险人自动承保。

  6.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就保险标的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分出人与分入人就保险责任的分担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九、保险合同范本?

以下是我的回答,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一、保险合同构成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成立及生效保险合同自甲方向乙方缴纳保险费并完成保险合同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保险合同成立及生效日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三、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___________________,其详细描述见附件《保险标的清单》。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五、保险责任与赔偿限额保险责任:甲乙双方约定,在保险期限内,乙方对保险标的发生以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2)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3)其他约定情形。赔偿限额:乙方对保险标的的赔偿限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如实际损失超过赔偿限额,乙方按照实际损失金额与赔偿限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六、保险费与支付方式保险费:甲方应按照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_________元人民币/年,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支付方式:甲方应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保险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如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七、特别约定双方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_________。

十、保险合同结算方式?

1、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一般是按照CIF价的110%,特殊不超过CIF价120%。

2、按照国际惯例,海运保险条款为ICC(A/B/C)三种,其为英国保险协会条款;国内公司一般也有用CIC条款的,为中国自定条款。

3、固定保险费率的因素有如下:货物种类,航程,包装,所用条款,投保额度,保单模式及责任限额;每一项都会影响到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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