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劳动合同是保障员工权益的基础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然而,一些雇主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着拖延签订或者未按时签订合同的情况。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对员工的权益构成了威胁。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雇主应在员工上岗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30天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这意味着,雇主必须在员工正式开始工作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约定的工资和福利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如果雇主违反了这一规定,就属于违法行为。
未按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雇主违反了国家法律,对员工权益造成了严重威胁。劳动合同的签订是保障员工权益的基础,它规定了雇主与员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雇主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框架。
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保证员工按时收到薪资,并享受相关福利待遇,例如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这些福利是员工工作的一部分,也是雇主对员工的义务。如果雇主拖延签订或者未按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将无法享受到这些福利待遇,其权益将受到损害。
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后果
除了未按时签订劳动合同,一些雇主还存在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雇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员工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
如果雇主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方面违反了国家法律,另一方面也将给员工的权益带来重大风险。员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将无法得到及时支付,如果发生意外事故或者突发疾病,将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的保障,给员工和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
此外,雇主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将使员工的社保缴费年限受到影响。社保缴费年限是决定员工退休时是否能够领取养老金的重要因素。如果雇主未按时缴纳社保费,员工的社保缴费年限将不会增加,对员工退休后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雇主未按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将面临一定的法律责任。雇主可���被追究劳动违法行为的责任,包括支付罚款和赔偿员工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此外,如果劳动者因为雇主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行政部门将进行调查并对违法雇主进行相应的处罚。
总之,雇主未按时签订劳动合同和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违法行为,严重威胁了员工的权益。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保障员工权益的基础,也是雇主履行法定责任的重要方式。雇主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海底捞对员工的权益保障?
海底捞对员工的权益保障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他们提供相对较高的薪酬以吸引和留住员工,一般员工的底薪为4000元,如果加上绩效奖金,一个月的薪资可能达到6-7k,这在餐饮行业中是相对较高的待遇。此外,公司还提供各种福利,包括令人羡慕的食宿福利等。
除了物质待遇外,海底捞也致力于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员工会根据自己的经验竭尽全力地为公司节约成本,这种精神往往在家庭中才能见到。而海底捞正是提供了这样的工作环境,使很多原本坚持不下来的员工坚持下来了,于是海底捞有经验的员工越来越多。
同时,张勇认为,在海底捞除了让员工有良好的待遇和保障之外,还要让员工感觉自己“有发展”。所以海底捞为每一位员工设计好清晰的职业发展路径。在海底捞,除了财务总监和技术总监两个职位会从外部引进人才以外,其余包括大区经理等所有职位,都是从内部晋升上去的。
此外,海底捞的薪酬结构也是非常完善的。总工资由基本工资、级别工资、奖金、工龄工资、分红、加班工资和其他几部分组成,这样的薪酬结构旨在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南通劳动合同律师服务:保障您的员工权益
在南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执行是维护员工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面对复杂的劳动法规定和纷繁复杂的合同条款,很多雇员往往不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不知道如何维权。这时,南通专业的劳动合同律师服务将提供给您全方位的支持与帮助。
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雇员的合法权益,为雇主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南通,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重要事项。同时,劳动合同对于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违约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
作为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提供者,南通劳动合同律师将为您提供以下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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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律师将解答您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帮助您了解法律法规,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 合同解释:律师将帮助您理解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合同解释不明而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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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劳动合同律师的专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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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您是雇主还是雇员,选择南通劳动合同律师服务将为您提供权益保障和法律支持。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解决您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四、新装修办公室员工怎么保障权益?
新装修办公室员工可提出叫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有无对人有危害请求,并由环境监测部门出具报告
五、安全生劳动合同:保障员工权益与企业发展
什么是安全生劳动合同
安全生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关系建立时,雇主与雇员之间就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和协商的一种合同。它是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工具。
安全生劳动合同中包括了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等方面的约定,以确保雇员在工作过程中享有必要的权利和保障。
合同签署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并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稳定的劳动力保障。
安全生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安全生劳动合同对于员工和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员工而言:
- 合同保障了员工的基本权益,包括薪资待遇、工作条件、休假等,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享有合法权益。
- 合同明确了工作职责和工作环境,为员工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指导和安全保障。
- 合同规定了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维护雇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
对于企业而言:
- 合同保障了企业的权益,明确了员工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员工与企业间事先互相约定的权利。
- 合同规范了员工的行为和职责,提高了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 合同为企业提供了法律约束力,可以有效防范和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安全生劳动合同的签订流程
签订安全生劳动合同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双方协商约定合同内容,确定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等方面的内容。
- 制定劳动合同草案,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 双方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和修改,达成一致。
- 正式签署劳动合同,并保留双方签字的原件。
- 合同生效后,雇主和雇员按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总结
安全生劳动合同是��护劳动关系稳定,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通过合同的签订,员工和企业可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从而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无论是对员工还是对企业,签订安全生劳动合同都具有重要意义。它为员工提供了合法权益保障,为企业提供了稳定的劳动力保障。
因此,不论是员工还是企业都应该充分重视安全生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劳动关系环境。
感谢您阅读本文,相信通过了解安全生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和签订流程,您对于如何保障员工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六、员工劳动合同解除:企业权益与员工权益如何平衡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情况。但企业在强行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需要平衡企业的权益与员工的权益,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权益
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可能涉及多种原因,如员工不称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原因等。企业权益的维护是企业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因素。在根据员工表现和实际情况进行解除时,企业需遵循以下原则:
- 合法合理: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需要有合法合理的事由。合法性是指企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依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性是指企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决定应该基于明确的事实依据,符合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
- 程序规范:企业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应依法履行程序上的要求,如通知员工、听取员工陈述、劳动仲裁等。
- 赔偿责任:如果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侵犯员工合法权益,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员工权益
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对员工来说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保障员工权益是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考虑的重要因素:
- 遵循合同约定:企业需要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包括通知期限、赔偿标准等。
- 公平公正: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需考虑公平公正原则,避免歧视和不当对待,不能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 赔偿权益:如果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员工有权要求企业给予相应的赔偿。
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是一项需要谨慎对待的决策,企业和员工双方应该通过协商和妥善处理的方式解决问题,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感谢您阅读本文,我们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让您更好地了解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以便在实际操作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员工权益和企业的正当权益。
七、员工离职时劳动合同解析:权益保障与注意事项
引言
员工离职时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终止时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离职时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对于保护员工和企业双方的权益都非常重要。本文将解析员工离职时劳动合同,为您介绍劳动法规定的权益保障和注意事项。
离职时劳动合同解析
员工离职时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离职通知期:劳动法规定了员工离职通知期的长度,根据工龄和具体劳动关系可以有所不同。
- 薪资与福利结算:离职时劳动合同规定了最终工资的支付方式,以及离职前的福利结算,如年假、加班费等。
-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如果员工在离职后将去竞争对手工作,离职时劳动合同通常会包含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
- 知识产权归属:离职时劳动合同通常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涉及到员工在离职前创造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问题。
员工权益保障
在离职时劳动合同中,员工的权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 离职通知期工资:员工有权在离职通知期内继续领取工资,而不受雇佣关系终止的影响。
- 福利结算:离职时劳动合同规定了员工有权获得的福利,如未休的年假、加班费等,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 竞业限制补偿:员工如有竞业限制协议,在协议约定范围内的竞业限制情况下,公司应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作为补偿。
注意事项
离职时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离职时劳动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员工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 遵守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如劳动合同中包含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条款,员工在离职后要严格遵守,以免因违反条款而引发法律纠纷。
- 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离职时劳动合同涉及到的法律问��较为复杂,如不确定某些条款的具体含义,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
总之,员工离职时劳动合同是保护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作为员工,我们应该了解离职时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和员工权益保障,同时也应注意遵守合同的条款。如有需要,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本文能为您解决员工离职时劳动合同相关问题,并为您的职场生活带来帮助。
八、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指南——保障雇主和员工双方权益
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劳动合同是雇主和员工之间规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然而,如果未能谨慎对待劳动合同,雇主和员工都将面临法律风险。为了避免潜在的纠纷和法律纠纷,合理地防范劳动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雇主的法律风险
作为雇主,您需要关注以下方面的法律风险:
- 明确职责和权利: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员工的职责、权利和工作条件,以避免对待员工不公平或违法行为的指控。
- 合法解雇:应遵循劳动法律的规定,合法解雇员工。无论是因为员工表现不佳还是因为企业需要调整组织结构,都应确保合法性,避免被指控违法解雇。
- 保护劳动安全: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和标准,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健康和安全。否则,除了被罚款外,还可能面临员工起诉和赔偿的风险。
- 保护个人隐私:在员工的个人信息管理、监控和信息安全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确保员工的隐私权不被侵犯。
- 合理薪资和福利: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员工薪酬和福利,避免未支付工资或拖欠福利导致的劳动纠纷。
员工的法律风险
作为员工,您需要关注以下方面的法律风险:
- 确保劳动权益: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假和福利等权益,以便维护自身权益,防范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
- 保护个人隐私:在个人信息管理和监控方面,应关注合理性和合法性,维护个人隐私权。
- 合理解约:有权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和合同约定的解约程序,避免非法解约导致的法律纠纷。
- 加班和超时工作:应关注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和超时工作规定,确保自身权益不会因长时间工作而受损。
- 工伤保险和社保权益:了解和享受工伤保险和社保权益,确保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和赔偿。
综上所述,无论是雇主还是员工,都应对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保持高度警惕。通过合理、清晰地起草和执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益可以得到保障,并且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不仅意味着遵守法律规定,更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
感谢您的阅读,希望本文对您在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了帮助。
九、员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
员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
员工权益保障是企业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员工在职期间享有多项权益保障,包括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工时休假等方面。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和员工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劳动合同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应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劳动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
-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 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解除条件
劳动合同是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依据,企业和员工都必须遵守合同规定,互相尊重合同权益。
二、工资福利保障
在员工权益保障方面,工资福利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确保员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并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工资支付要求:
-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和方式支付工资,不得拖欠工资。
- 企业应向员工提供工资明细,明确工资的各项补贴和扣除项目。
- 企业应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劳动成果等因素,合理调整工资水平。
社会保险缴纳要求:
- 企业应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 员工和企业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员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工资福利的保障不仅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心与尊重,也有助于维护员工的正当权益和提高工作积极性。
三、工时休假制度
工时休假制度是保障员工休息权益的重要方面,也是促进劳动生产秩序的关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落实以下工时休假制度:
-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超过部分应支付加班工资。
- 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享有带薪年休假。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员工的工龄确定。
- 员工婚丧产假等特殊假期应得到合理安排和支付。
- 员工在工作中应享有合理的休息时间,避免过度劳累。
工时休假制度的落实,有助于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积极性,也有助于维持企业的稳定运行。
结语
员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是企业与员工共同遵守的重要准则,保障员工权益不仅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应在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员工也应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权益保护的意识。
十、公路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是全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的法律。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十条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本法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二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六条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第三十七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五十七条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五十八条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第六十一条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前款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第六十二条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
第六十三条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十四条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六十七条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十八条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七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十三条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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