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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民法典278条的案例?

210 2024-06-19 05:46 admin

近日,成都地区首例“电梯加装”相邻关系纠纷案宣判,小区高层住户的诉求获得了法院支持,一楼住户应当予以配合。

加装电梯为何不需要所有人同意,而受损者利益也应给予考虑。这是因为加装电梯是众益项目,并不属于法定的“公共利益”项目。政府推动实事工程,对每部电梯进行补贴,属于给付行政,但并不因此使其具有“公共利益优先”性质,仍然必须在业主协商的框架内解决。

城市更新中的旧住房拆除重建,建成之后,业主可以回迁,这是否也属于众益项目呢?是否适用加装电梯的法理呢?

成都首例判决,解决了部分问题

成都地区首例“电梯加装”相邻关系纠纷案宣判:成都市温江区白马庙街2号小区高层住户的诉求获得了法院支持。电梯加装行为合法有效,一楼住户应当予以配合。

判决理由至为简单:涉案楼宇加装电梯事项已获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加装电梯事项亦在小区里公示,即便一楼两被告除外,也达到了两个“三分之二以上”的要求。

很显然,法院援引的是我国《民法典》第278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法典接着规定,重大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一般事项则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简言之,民法典确定的是“算人头又算面积”规则:首先,以两个“三分之二”作为业主大会有效召开的前提。其次,重大事项以两个“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视为通过,一般事项以两个“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视为通过。总体折算下来,重大事项以专有总面积及业主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视为通过,一般事项以专有总面积及业主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同意视为通过。第三,关于“重大事项”,民法典采取的是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即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均属于重大事项,同时民法典设定了“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作为兜底条款。

加装电梯,应属“改建(准确地说,属于新建)建筑物附属设施”,属于重大事项,应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者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方能有效实施。成都一案中,只有一楼两户业主反对,加装电梯的有效性,当无问题。

然而,法院的判决,只是解决了问题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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