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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办工厂怎样分配利润?

199 2024-06-14 12:53 admin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本案中,双方之间所签订的联合办厂协议实际上是合伙协议。

你以实物作为出资作价100万元,按约定李某应给付你50万元,双方各按半数份额承担责任和分配利润。

但实际上李某只出资了30万元,另外的20万元李某向你打了借条,此借条是为了使双方的出资数额等同,实际上双方的借款关系并不存在。

为了建立合伙关系,一方向另一方或合伙体出具借条,如借款关系并未实际发生,则基于借条形成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该部分亦不得作为合伙资产投入参与盈余的分配。

故本案中,李某与你的借款关系并不存在,但李某只能就其已出资的30万元合伙资产按比例获得对合伙财产的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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