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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选聘物业的新规?

92 2024-03-13 07:28 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

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五十八条——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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