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说合同之债属于债?
因为合同,又称契约,指当事人双方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任何一个民事合同的有效成立,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关系。
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是债的关系中之债权与债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第一,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第二,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第三,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第四,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规范。
二、为什么合同之债是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的给付的法律关系。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法定之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包括合同之债。
三、债的概念及债发生的根据有哪些?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自然应包括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债的内容包括债权和债务。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的发生原因有四,即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