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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产买卖合同注意事项和手续?

133 2024-06-12 23:19 admin

1、房屋交验前,房屋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水、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验时,甲方须提供上述费用已交纳的票据,甲、乙双方均应亲自到场,还可以通知由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到场见证。

2、房屋交验完毕后,双方应签署《交验单》。如房屋原产权单位要求过户前后签订物业、供暖协议,应按照原产权单位要求办理。

3、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

4、新分配的公有职工住房应贯彻先售后租的原则,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获得新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和承租居民户出售。在签订合同之后,双方要能够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该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才可以,并且要对该房屋权属证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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