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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和查封异议的四个条件?

165 2024-06-03 23:16 admin

一、执行异议和查封异议的四个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二、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第26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

(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被公证过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没有过户可以强制执行吗?

这里涉及到三个法律问题:

1、约定月息三分,按照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年利率在24%的范围内利息予以保护,超过24%的部分利息,可以不予以支付;

2、从你的描述来看,你本人说的拿房子抵押有可能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抵押,若用房屋做抵押,需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不生效。你说的公证过的约定在一定时期内,房屋可任由他们处理的条款,可能会涉及流押条款,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流押无效,因此哪怕你们合同中还款期限届满,他们依然不能直接处理你们的房子。不过具体需看你们的借款担保合同来最终确定。

3、唯一住房并非一律不能执行。按照最新的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如果是维持生活必需住房,执行豁免;但如果并非生活必需住房,包括你们名下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住房、执行生效后转让其他房产的或者有其他情形的,该唯一住房还是要被执行的。因你们的房产值200万,如果住宅面积很大,超过维持生活必需的范畴,可能到时候若执行依据下来,你们的房子还是要被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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