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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开发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必须使用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合同范本么?还是开发商自己提供的格式合同?

96 2024-04-06 18:18 admin

一、与开发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必须使用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合同范本么?还是开发商自己提供的格式合同?

现在开发商用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是住建部的统一模板,因为买卖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必须在住建部门备案,所以使用的都是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合同范本。

格式合同相当于前期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商有一个约束,否则他们是没法去备案。开发商为规避一些问题,一般会给购房者准备一份补充协议,这是重点。一般问题比较多的就在补充协议里面,所以大家在买房时,补充合同一定要认真去看,有异议的让开发商修改。避免自己掉到开发商的坑里。

二、为什么要去住建局签购房合同?

为规范市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行为,切实保护商品房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现就规范市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承购人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向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2、预售人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式四份(涂改无效); 4、预售的商品房未设定抵押的书面具结书(原件),已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证件资料(复印件)及抵押权人同意出售、再抵押(按揭)的书面意见; 5、预购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预购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注册证书)以及单位权力机构同意购房文件的复印件(原件核查); 6、预售许可分幢、分户情况清册。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1、不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定的预售时限及预售范围的商品房; 2、买卖双方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章的; 3、已登记备案的标的重复登记备案的; 4、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已抵押,抵押登记部门未出具结束抵押关系证明的,抵押权人未出具同意出售、再抵押(按揭)的书面证明的; 5、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6、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有转让行为的(已办理项目转让变更手续的除外); 7、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

四、经核实,对符合合同备案条件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全套)上加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专用章”予以注记。已办理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需进行变更、注销时,应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泰建房[2004]118号)规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提出申请,共同持已办理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套)和变更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套)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五、未经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的,房屋权属登记、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手续。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可以有效规范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行为,防止开发企业将商品房一房多卖、假按揭等违法行为,有效的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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