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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中,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分别是什么意思?

209 2024-04-03 08:30 admin

一、在合同法中,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分别是什么意思?

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现在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简易交付实际上是以动产物权让与合意代替现实交付,是一种观念上的交付,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

指示交付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二、交付类别指什么?

交付类别包括:

1、简易交付

是指动产早就为受让人占有,出让人与受让人确认动产已交付。

例如:甲先借用了乙的手机,而后甲和乙同意变借为买。若必须现实交付,得先由甲将手机返还给乙,再由乙交付于甲,未免繁琐。现在只需要甲和乙确认交付,不必将手机拿来拿去。

简易交付可以简化程序,减少交易费用和风险。

2、指示交付

是指在动产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条件下,出让人与买受人约定,由第三人直接将动产交给买受人。

例如:甲将手机出借给丙,而后又将手机卖给乙,甲可指示丙把手机交给乙,乙也有权要求丙交来手机,以代替现实交付。

这同样是为了便捷交易、减少风险和费用。

3、占有改定

是指动产交易中双方约定,该动产所有权移转给受让人,但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

占有改定实际上是混合性交易的结果:当出让人出卖动产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又同时将该动产出租、出借给出让人时,占有改定可以满足买受人和出让人的各自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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