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本市城市常驻户口;(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三)中低收入家庭标准以下。中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每户限购一套住房。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住房情况等证明文件,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申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二)购房人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选定房源,并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协议书》。(三)售房单位或购房人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协议书》和交款收据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转移通知书》。(四)售房单位或购房人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协议书》、交款收据、《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转移通知书》到市房产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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