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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有没有通用的国际法律?就是在每个国家都适用?

224 2024-03-11 11:20 admin

一、国际贸易中,有没有通用的国际法律?就是在每个国家都适用?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概括起来,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等。

  一、国际商事中的主要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维也纳,1980年)

  (3)《联合国国际货物实卖时效期限公约》 (纽约,1974年)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 年)

  (2)《有关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1968年)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简称汉堡规则, 1978年)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

  (5)《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年)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

  (7)《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简称国际货约,1961年 )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

  3、 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 (日内瓦,1930年)

  (2)《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0年)

  (3)《统一支票法公约》 (日内瓦,1931年)

  (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3年)

  (5)《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1988年)

  4、关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马拉喀什,1994)

  5、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公约

  (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纽约,1958年)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马拉喀什,1994年)

  6、关于国际投资的公约

  (1)《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公约》 (简称华盛顿公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简称汉城公约,1985年)

  7、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1967年)

  (2)《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 (马德里,1995年)

  (3)《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1971年)

  (4)《世界版权公约》 (日内瓦,1971年)

  二、我国的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关于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等。

  (五)关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 。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四、国际条约、国内法及国际惯例的适用

  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二、交易猫拍卖规则?

交易猫是一个网络游戏交易平台,为用户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游戏交易服务。在交易猫平台上,用户可以进行游戏账号、装备、道具等的交易。以下是交易猫的拍卖规则:拍卖物品:在交易猫平台上,用户可以拍卖自己的游戏账号、装备、道具等物品。在进行拍卖之前,用户需要确保自己拥有物品的所有权,并遵守平台的相关规定。拍卖时间:交易猫的拍卖时间一般为 24 小时,从拍卖开始时间计算。在拍卖期间,用户可以随时出价,也可以取消出价。拍卖价格:在拍卖期间,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预算出价。拍卖价格一般以人民币为单位,最小出价单位为 1 元。拍卖结果:在拍卖结束后,最高出价者将获得拍卖物品。如果最高出价者在拍卖结束后 24 小时内未付款,交易猫将取消交易,并将拍卖物品重新上架。交易流程:在拍卖结束后,交易猫将联系最高出价者和卖家,进行交易流程的安排。在交易完成后,交易猫将收取一定的交易手续费。需要注意的是,交易猫的拍卖规则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用户在进行拍卖之前,需要仔细阅读平台的相关规定,并遵守相关规定。同时,用户也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三、在发生争议时应适用哪些国家的法律?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五条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四、合同法中有关产品设备验收的时间有什么规定吗?是一年吗?

1、买卖合同中,《合同法》规定了收货方验收的期限。

2、《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3、根据上述规定,《合同法》规定的收货方的验收期限有以下几种: (1)有约定的,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验收; (2)未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验收,这个合理期限就是指收货方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期限; (3)无法确定合理期限的,检验期限为2年; (4)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 (5)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上述四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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