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单中规定,工程量超出15% 或减少15% 单价调低,或调增; 是否为强制性条款?合同中未对单价调整进行约定?
1、按合同约定来。
2、工程量超出15% 或减少15% 单价调低 或调增,不是强制性标准条款,是参考性标准。
3、合同中未对单价如何调整进行约定,那么就执行合同单价,无需调整,哪怕工程量超过100%以上也一样有效。
二、合同价款原则上不做调整是什么意思?
首先,目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标准施工合同都没有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一说了,现在叫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其次,清单计价规范已经明确采取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计量同单价合同,这是为了体现“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的原则。
基于以上原则,一般情况下,实际开挖遇到不明地质是按照变更来处理,据实调整。但是,如果招标文件和合同里明确约定了开挖过程中遇到不明地质情况也不调整合同价款,那么我认为是不需要调整的,都是民事行为能力人,投标时就要考虑这个风险了。当然,不排除因工程价款差异巨大,施工单位诉诸法院,以显失公平或情势变更为由撤销这个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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