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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贷款,法院起诉我,怎么办?

200 2024-03-06 01:18 admin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夫妻一方对外借债,最后却是夫妻共同还债,就会有朋友这样问,那在什么情况下我是没有还款义务的?通过下面的案例我们就可以一目了然啦。

苏某与曾某原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但是由于苏某经常赌博导致感情破裂,2017年8月17日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后,曾某却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2015年9月21日,苏某因为欠别人钱,无奈之下向马某某借了60万元并且写下欠条。到了还款日期,马某某向苏某几次要钱,但是苏某总是找各种借口推脱。于是,马某某将苏某与曾某告上了法庭。马某某主张说,苏某在借款期间,苏某与曾某是夫妻关系,所以苏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曾某对此十分苦恼,自己对于该笔债务并不知情,为什么要负责呢?

那么,被告苏某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2018年1月18日最新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本案中,首先写欠条的是苏某,落款人是苏某,事后我曾某并没有追认该笔债务。其次,60万元的大额债额,远远超出一个家庭日常生活正常开支,并且债权人未提供关于该笔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的证据,所以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方曾某不需要承担该笔债务,系被告人苏某的个人债务。

律师说法:

李珍律师,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1份欠条和1份还款及计划均无被告曾某的签字,且被告曾某不认可是夫妻共同债务,不能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虽主张被告曾某承担还款责任但无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被告曾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经合议庭评议后,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规定判决被告苏某借款6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并驳回冯某某对于曾某的诉讼请求。

一直以来,夫妻共同债务是个老大难的问题,但是随着2018年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这类问题渐渐明晰,实践操作更加快捷。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目的在于让夫妻双方知道债务存在,坚持“共债共签”原则,最大限度的保证夫妻双方对于债务的知情权;同时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意识,避免事后引发纠纷,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监督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明细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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