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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钉撤销消息期限?

243 2024-03-02 17:57 admin

一、钉钉撤销消息期限?

钉钉消息发送方24小时内可撤回,超过时间不可撤回,群聊中群主撤回消息无时间限制。

删除/撤回聊天消息,操作方法如下:

手机钉钉: 在聊天页面,长按对应聊天信息,点击【撤回】即可撤回消息;点击【多选】,勾选对应聊天消息后再点击【删除】即可删除消息,可批量勾选消息进行批量删除。

本文以iqoo8为例适用于OriginOS 1.0 for iQOO系统钉钉v6.3.0版本

电脑钉钉: 在聊天页面,鼠标右击对应聊天信息,点击【撤回】即可撤回消息;点击【更多】-【删除】即可删除消息;若需要批量删除消息,可点击【多选】后再点击【删除】即可删除消息。

二、试用买卖合同如何约定期限?

《合同法》第170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三、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 律师博客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合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它允许当事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解除已经订立的合同。然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一个常常被误解的法律议题。

撤销权的定义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

  • 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
  • 合同订立时,一方对对方的财产安全提供虚假保证;
  • 合同订立时,一方明知对方对合同目的没有实现或者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仍订立的。

合同撤销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交易和正当竞争的原则得到遵守。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指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享有合同撤销权之日起计算的期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相对较短的,因此当事人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将被视为放弃该权利。

补充约定的作用

有些合同可能会在其条款中对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进行了另行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合同撤销的行使期限进行约定,但约定的期限不得短于一年。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较长的撤销权行使期限,那么该约定将优先于法律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条款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撤销权行使期限的延长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可以得到延长。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情况下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期限可以延长到三年:

  • 当事人被欺诈时;
  • 合同中有未履行义务的期限约定,期限届满前未履行;
  • 合同标的是对某物的控制权的转让,但是控制权未转让。

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的延长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行为的兴起。当事人应当在延长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论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注意期限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一般为一年,但根据补充约定和特殊情况的规定,期限可以得到延长。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注意是否有对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的约定。如有需要,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撤销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护措施,它确保了公平交易和合同自由原则的实施。当事人应当正确理解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专业律师。)

四、公积金提取到账后撤销期限?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单位会将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如果你提取的话,要拿着解除合同证明书,和单位给员工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可以提取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之后,如果账户余额为零的话,会自动消户的。

五、买卖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形?

民法典对买卖合同交付期限作了如下规定: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款)。

三、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四、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

民法典相关规定:

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六、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

一、不可撤销担保的保证期限

  担保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在担保合同是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是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超过约定期限或者主债务履行期限6个月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4、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三、担保物权包括哪些

  1、以担保物权的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2、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3、以担保物权的构造形态的不同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性的担保物权。

  4、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区分,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5、以担保是否为民法所明文规定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6、以是否移转担保标的物的占有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

  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的担保物权,为占有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非占有担保物权,指不把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仍继续使用、收益担保的物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七、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撤销程序:(一)撤销权行使的启动;(二)立案;(三)调查取证;(四)调查终结;(五)听证;(六)作出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八、代签买卖合同书面追认最长期限?

一个月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他人如果没有提交授权委托书,而代替签订买卖合同,委托人可以在一个月内,对他人代理行为进行追认,如委托人认可,代理行为有效,如果委托人拒绝或不作表示,视为对代理行为不予认可,应当由代理人承担。

九、撤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的时效期间是两年,即如果违法行为在两年没有被发现的,两年后即使发现,也不再追究。当然,如果违法行为已经被发现,只是没有找到违法行为人或者证据尚不确凿的,不论经过多长时间,都可以追究。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十、二手车买卖合同撤销的要件?

一、民法典中买卖二手车合同撤销有哪些条件

买卖二手车时签订的买卖合同,如果是基于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签订的,在申请期限内,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申请撤销。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二手车时,如果买卖合同是基于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签订的,并且在申请期限内的,申请人以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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