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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电脑被张某偷走,张某将电脑送给孙某,可以适用返还原物?

146 2024-03-02 12:40 admin

一、李某的电脑被张某偷走,张某将电脑送给孙某,可以适用返还原物?

甲无权要求丙返还原物。

甲的电脑(甲有所有权)对于乙来说属于无权占有,如果乙将电脑卖给善意第三人,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及为了促进市场流通性,善意第三人可合法占有该物权!

甲对于自己的损失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二、张某过马路闯红灯,司机李某开车躲闪不及将张某撞伤?

原因就是这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三、张某和李某因王某家过丧事帮忙送东西间张某无意间使李某受伤责任由谁负?

应当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一、先明确一下法律关系,以及行为定性。

1、在法律上,张某与李某,都是帮工人;王某是被帮工人。

2、张某是无意的,不构成侵权,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四、张某和王某有矛盾,王某落水淹死,张某见死不救,违法吗?

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作为义务见死不救的不构成犯罪。

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而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这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等。

其次是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张某驾车与李某发生碰撞,交警赶到现场后用数码相机拍摄了碰撞情况,后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李某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诉应在交警部门做岀事故责任认定,事故侵害方在法定期限内拒绝进行理赔或无法进行理赔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六、张某将自己的电脑借给王某使用?

选择ACD抛弃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只要权利人抛弃其占有,表示其抛弃的意思即生抛弃的效力。王某对电脑的所有权,属于动产所有权,没有相对人,所以它的抛弃只要满足:

1、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

2、放弃对该动产的占有,即满足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此时王某的物权即消灭;张某则基于无主物的先占而获得所有权,王某已经无权要求张某返还。

七、李某和李某某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于名字的字数上有所不同。李某多指姓李对但名字只有一个字的人的一种称谓。如李明等。而李某某多指对姓李但名字有两个字的人的称谓。如李小明灯。

八、张某是什么的人?

张某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人,没有特别的身份或背景。他出生于一个普通的家庭,过着平凡的生活。他每天按时上班、下班,努力工作来维持生计。他也有自己的兴趣爱好,喜欢阅读、听音乐。他也关心社会时事,并积极参与一些社会活动。他就是一个普通的中国人,在人群中并不显眼,但也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

九、赤峰张某旭判决结果?

1. 赤峰张某旭的判决结果是有罪。2. 这是因为根据法律法规,赤峰张某旭被判定犯有违法行为,并且证据充分,符合法律的定罪标准。3. 关于赤峰张某旭的判决结果,可能还有一些相关的细节和背景信息,比如罪名、刑期等,可以进一步了解和延伸。

十、案情: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

张某,和郭某,扣押赵某的女儿,虽然情有可原,但是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应当负法律责任。对于赵某不还欠款,张某和郭某,应当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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