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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案介绍人有没有责任?

159 2024-03-02 10:03 admin

一、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案介绍人有没有责任?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年8月,李帽诉称:2011年1月30日,我经张费、张雨介绍认识李平,李平称其母去世并留下大量遗产,愿将其中一套房产卖给我。我与李平遂于同年2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我支付定金10万元,张费和张雨为协议见证人。至月底,李平表示该房产无法出售,但可将亲戚孙药价值190万元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我,李平愿替我出资70万元,房产归我所有,我表示同意,通过中介与孙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此后,李平要求我将余款110万元付至其账户内,并由李平将购房全款付给孙药。我向李平支付房款110万元后,李平承诺在2011年3月28日前将房产过户给我。但李平此后未如约向孙药支付房款,经我一再追问,李平带我会见其母,并承认自己系与张雨、张费父子设骗局骗我的钱。此后,李平返还我5万元,我报案。法院刑事判决,认定李平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应返还我79万元(已支付给中介费的6万元和支付给孙药购房首付款30万元未计算在内),至今李平仍未履行返还责任。李平以帮助我购房为名,欺诈我致损,张费与张雨帮助李平欺诈我,应当与李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平、张雨、张费赔偿我购房经济损失103万元,诉讼费由李平、张雨、张费承担。  2、被告辩称  张费、张雨辩称,李帽与张费是战友关系,在李平合同诈骗一案中,我们同样是受害者,我们积极配合李帽报案才得以追究李平刑事责任。李帽曾告诉我们他对房屋进行了调查,所以才签订了购房协议。合同履行过程中,李帽从张雨处借款44万元支付给李平,经对账目前尚欠37万元未还。刑事判决已经认定李平犯罪所得79万元并判决继续追缴发还李帽,现李帽又起诉要求张雨、张费和李平共同赔偿其上述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关于李帽支付6万元中介费、30万元预付款系其个人行为,且李帽已自行与孙药达成和解返还李帽12万元预付款。综上,我们父子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同意李帽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2011年1月至5月间,李平利用伪造等材料与李帽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协议》,将李平之母所有房屋卖与李帽,骗取李帽购房定金10万元;后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被告人李平以自己出资70万元帮助李帽转购案外人孙药的房屋为由,于2011年2月24日和李帽一起与孙药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房屋价款190万元,并约定若购买方根本违约则以相当于房屋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此后李帽先后支付李平购房款及中介费用110万元,其中李平支付中介费6万元,支付孙药首付款30万元。  后因李平未支付剩余房款交易失败,李帽报案,案发前李平已退还李帽5万元,孙药退还李帽12万元。李平被追究刑事责任,返还李帽七十九万元。  李帽主张其系通过张雨、张费介绍方与李平形成房屋买卖关系,而且张雨、张费存在帮助行为,很多房款系由张雨、张费转交给李平,说明张雨、张费实际参与了房屋买卖过程,而且,有一部分钱李帽支付给张雨后,张雨把钱扣留在了自己手里,可以看出张雨、张费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在明知房产证明材料是假的情况下,还在促成买卖行为,因此张雨、张费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  三、法院判决  1)李平赔偿李帽中介费损失人民币六万元、购房预付款损失人民币十八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2)驳回李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李帽是否有权就刑事判决所确认的追缴内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2.张费、张雨是否应对李帽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来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适用的前提是经过退赔、追缴仍不能弥补被害人损失。可见对于被害人的救济必须经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后仍不能弥补被害人损失时,方可采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救济。本案中李平表示从未有相关部门向其追缴赃款,李帽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赃款经追缴仍无法弥补其损失。基于此,法院驳回李帽就刑事判决所确认的追缴内容再行赔偿的请求是正确的。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连带责任主要基于法定产生。本案中张雨、张费并非合同的当事人,且依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人曾参与到本案房屋买卖的交易中,亦无法认定二人对于李平骗取购房款的行为实施了帮助,故对于李帽要求二人对于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二、房屋买卖合同诈骗

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是一种不法行为,它涉及到以欺骗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权益的保障,因此合同诈骗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好在法律对房屋买卖合同诈骗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制裁,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为了防范房屋买卖合同诈骗,作为购房者,我们需要了解其常见手段和防范措施。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房屋买卖合同内容的审查,确保各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其次,购房者要提高警惕,加强信息的收集和核实,避免上当受骗。最重要的是,购房者应当选择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律师,避免与不法分子接触,减少风险。

常见的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手段

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手段五花八门,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的手段,供大家警醒:

  1. 捏造房屋信息。不法分子虚构或夸大房屋的优点,以达到欺骗购房者的目的。购房者在购房前要对房屋信息进行多方面核实,不要轻信他人的言论。
  2. 伪造合同文件。不法分子可能通过伪造或篡改房屋买卖合同,将权益转移到自己手中。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要认真核对合同内容,避免签署虚假的文件。
  3. 虚假交易流程。不法分子可能利用虚假的交易流程诱导购房者交付定金或全款,然后消失。购房者在交易过程中要警惕此类行为,及时报案。
  4. 违约强制购房。不法分子以各种理由要求购房者违约,然后以此为由强制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购房者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不被不法分子利用。

房屋买卖合同诈骗的预防措施

为了预防房屋买卖合同诈骗,购房者需要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 详细了解房屋信息。购房者在购房前要详细了解所购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的地理位置、土地使用权情况、产权证明等。购房者可以通过相关的房地产信息平台和房屋产权登记机构进行核实。
  • 仔细审查合同条款。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果不确定某些条款的含义,购房者可以咨询专业人士,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漏洞。
  • 选择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或律师。购房者应当选择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律师来协助购房事宜,以减少风险。购房者可以通过查询相关的评价和口碑信息来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
  • 签署正当的权益保证。购房者与卖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益保障措施,包括产权转移手续、违约责任等。购房者可以要求律师参与合同的起草和审核,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 保留所有交易记录。购房者在交易过程中要保留所有有关房屋买卖的交易记录,包括短信、邮件、发票、付款凭证等。这些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用于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购房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要增强警惕,加强对房屋信息的核实,选择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或律师,保留交易记录,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当发现有可疑情况时,及时报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有合同诈骗行为、在案发前已归还款项、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你好,如果存在合同诈骗,构成犯罪,即使案发前已归还款项,公安机关立案后不影响定性,只会对量刑有影响。

四、如何认定房屋买卖中的欺诈行为,如何处理?

(1)开发商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方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的主观态度。 (2)开发商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一般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两种。 (3)被欺诈方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的判断。也就是指欺诈的行为与陷入错误判断的结果之间有相当之因果关系。 (4)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五、合同诈骗过程中主动终止犯罪行为是否有罪?

  合同诈骗过程中主动中止犯罪行为是有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方撬锁是啥行为?

谢邀。此种情况一定要夫妻双方共同处分,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一方签署买卖的话,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如夫妻另一方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符合以下情况,买方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1、 不知夫妻关系存在;

2、 没有同业主串通,交易房价符合市场行情;

3、 房产已经过户到买方名下。 此时买方构成善意取得,共有人再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房产尚未过户,共有人主张拒绝追认合同。你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七、合同诈骗立案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八、租房中介合同诈骗?

房屋租售中介实施的诈骗

1、采用欺骗手段截留客户资金,将其非法占有或用于投资、转贷等风险项目。 2、中介公司指使公司员工及他人假扮购房...

2.

房地产开发商或个人在预售、出售房屋时,隐瞒房屋已抵押或已出售的事实,采取一房多卖的方式骗取他人购房款。

3.

虚构商铺等房产投资项目,以承诺高额返租收益为诱饵,诱骗投资者进行投资骗取投资款。

4.

以能够帮助购买回迁房、单位房等低价房为名,虚构房源,诈骗他人购房款。

九、假合同诈骗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是一款隐蔽性极强的罪名,导致公安在处理该类案件中,容易将正常的商事交易行为做入罪化处理,对此,公安部做出了《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明确反对公权的滥用,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该类案件存在极大的抗辩空间,产生了很多无罪判决。

十、合同诈骗罪从犯量刑?

合同诈骗从犯量刑在原有合同诈骗罪判刑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合同诈骗量刑标准:

  1. 数额较大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1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数额巨大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0元-10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0000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法律上对于从犯量刑是会已发从轻的,如果从犯有从轻情节和聘请律师代理案件争取从轻的幅度会更大。

但是因为从犯情节有轻有重在上嫌疑人被羁押家属根本没有会见嫌疑人的权力,所以建议一旦涉嫌诈骗请及时咨询律师,有必要建议尽快聘请专业律师代理案件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不要因为犹豫错过争取从轻关键时期。

只要当事人无论涉嫌犯罪,只要未经法院判决定罪,都不能称为罪犯,如果有律师的介入,可以有效地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没有律师的介入,大部分在侦查拘留阶段会受刑。如果有律师介入,律师可以为他申诉控告等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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