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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79 2024-03-01 14:33 admin

一、房屋租赁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房屋租赁权是一种物权,具体来说是指租赁人(承租人)对出租人(房东)所拥有的房屋行使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是指对特定物件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占有和排他权利。在房屋租赁中,租赁人通过租赁合同获得对房屋的使用权,在租约有效期内享有使用该房屋的权益。租赁人可以居住在该房屋并使用其中的设施,也可以根据约定收取租金或将租赁权转让给他人。

债权则是指在借贷或其他经济交易中,权利人对债务人享有要求其履行某种义务的权利。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房东与承租人之间并不涉及债权关系,而是建立在物权基础上的租赁权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租赁权是物权,但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通常也会涉及到租金支付和其他约定事项,这些事项可能与债权相关,但租赁关系的本质仍然是一种物权关系。

二、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是属于物权还是属于债权?

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是属于属于债权。

1、《物权法》草案里面用益物权也没有包括房屋租赁权,物权是法定的,不是约定的,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种类,当事人不可以自行创设。认为租赁权是物权的,只是学术界的争论,并没有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采纳。

2、另外,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式以登记为准,而房屋租赁权仅需要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即可取得,不需要另行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

《物权法》第2条,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117条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但普通的房屋租赁不属于用益物权范畴。

另,《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房屋租赁,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仅限于房屋本身,而不是对其所依附的土地也有使用权。

三、保证属于担保物权吗?保证属于担保物权吗?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以某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行为。担保物权在担保法中又细为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因此保证和担保物权,都是一种担保方式,都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有效方式。

但担保和担保物权还是有区别的,二者是不同性质的担保方式,保证是以人的某种信用作为担保的范畴,而担保物权则是以物的价值作为担保的范畴,这是一般理解上的区别。

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通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的信用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这是基于保证人的社会上的一定信用,包括人格信用和财产信用,并且保证人和债务人有一定的关系,比如,亲戚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这样可以促使债务人增强履行债务的积极性。即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也能从担保人那里实现债权,这方面增强了债权人的受偿机会。同时,保证也可以增强债务人的信用,能够从债权人那里获得信任,从而获得某项财产,为自己的经济物质发展及利益提供有力保障。因此通过担保人的信用,从而使债权人获得一种实现债权的安全利益。

担保物权则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取得或支配主债务的某项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从而获得自己所需的价值,因而确保债权得以实现。但设定担保物权必须是担保物权的客体即担保具有价值及使用价值,否则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也就是通过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即通过对担保物的变卖和拍卖来实现债权。因此,担保物权并非以第三人的信用作为担保,而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因而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范畴。

在担保方式上,担保物权相对保证有许多优点。保证是以第三人的某种信用作担保,债权人并不直接支配保证人的财产,而保证人仍然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任意支配和处分,这对债权人是无所顾计的,债权人不能因为保证人的任意使用和处分其财产,而认为自己的利益可能受损及债权有可能无法清偿从而向担保人提出抗辩。而担保物权则相反,由于债权人直接或间接支配或者可以取得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某项特定财产,当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清偿的情况下,可直接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实现其到期债权。从而使担保物权相对保证在债权人实现债权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即债权人在实现债权的安全性上的优势。

担保物权相对于保证在同一债权中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时也有一定优势。即担保物权在实现债权上优先于保证。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的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依其规定,当一项债权同时而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时,债权人优先行使担保物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不足部分的债权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相反债权人放弃行使担保物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范围内的保证责任,即对保证人免除其放弃权利部分的保证责任,其余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当担保物权被确认无效或撤销时或担保物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实现时,保证人才不免责。由此可以说明担保物权在担保方式上地位优先于保证。在清偿顺序上,担保物权优先行使后才能行使保证。因此担保物权同保证来讲具有优先权和免责权(当放弃担保物权时可以免除保证的责任)。

保证和担保物权虽然在担保方式上所处地位及运用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同作为担保的保证和担保物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在打造诚信社会过程中,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四、所有权、用益物权、商标权、担保物权都属于物权?

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所有权 主要要看是什么的所有权。商标也有所有权,商标的所有权是属于知识产权的。

五、房屋租赁权属于什么权?

房屋出租是属于个人的权利。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在此期间,即使房屋所有权转让,承租人仍然享有这一权利。

按照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六、房屋租赁权为什么不属于用益物权?

房屋租赁权不属于用益物权是因为它不是对物的直接使用、收益或处分权,而是对物的使用的一种限制权。也就是说,租赁权的作用并非是直接享有物的收益或使用权,而是限制了房屋所有权者对其房屋的使用权。因此,房屋租赁权应归类为债权性质的权利,它主要是指租赁人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履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比如按时支付租金以及维护房屋等。

七、使用权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吗?

没有合法产权的,买卖合同无效。

无效会发生相互返还的结果。到时候您是可以起诉要回房款,只是没有物权保障只是当作债权处理,风险就在于债务能否实现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清偿能力。如果到时房子被拆,卖方人不见了或者没钱赔偿,也会很麻烦。

八、房屋租赁是用益物权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房屋出租不属于用益物权,而是属于债权。因为房屋租赁要基于租赁合同而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九、房屋使用权属于什么权?

房屋使用权就是可以居住权,相当于只能租住,不能买断,有此单位部门就是如此,又不是租约房,租约房可以传代,只要每月交房租,如不住了可以转让其他人,好像以前还有人在卖租约,双方协商好,去房管部门办手续就行,使用权好像不能随便自行处理,

十、房屋外几米属于使用权?

1、你的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上有长和宽及四至,在证上登记的范围以内,你有使用权,超过证上登记的范围,没有使用权。

2、如果你的房子大门已经建到了证上的长度,门外就不再有使用权;如果大门没有盖到证上登记长度的限制,留下几米就有几米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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