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买卖家具过程中支付定金的,即是以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担保金。自己不愿意继续交易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如果交纳定金的一方不订立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收定金的一方不订立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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