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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并且登记给乙,未交付。甲又和丙签订小汽车买卖合同,并且交付给丙。汽车谁所有?

265 2023-12-12 02:03 admin

这属于典型的动产一物二卖。

楼上已经有人详细列举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的内容,此处不再赘述。

不过仅列举法条,如果非本专业或对法条缺乏了解,可能仍有人不甚了了,故不妨啰嗦一点,毕竟回答问题的目的在于让提问的人明白,而不能只是把法条丢在他的脸上,答案内容其实与之前的答案并无二致,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答案是唯一的,不存在争议。

动产有一般动产(普通动产)和特殊动产的区分,特殊动产可简单的理解为车辆,船舶,航空器,当然还有其他,但最贴近生活的主要是这三类。

汽车显然属于特殊动产,因此适用该解释第十条的规定。

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的则是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问题。

对于一物多卖而言,基于债权的平等性,不分先后,每一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不平等之处体现为各买受人对合同实际履行的权利主张。

对于普通动产而言,先受领交付的最优先,其次是先付款的,最后才是合同成立在先的。

对特殊动产而言,也是先受领交付的最优先,其次是先办理登记的,最后才是合同成立在先的。

区别仅在于第二点,一个是付款,一个是登记。

另外,特殊动产的情况下,如果为一个人办理了登记,又交付给了另一个人 ,则优先保障已受领交付的,这其实是对前述规定的强调:受领交付最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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