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每月人民币2700元(现约162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钢架管、()扣件等租赁物资;
3、请求法院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给被告钢架管、扣件等物资,钢架管每米每天壹分壹厘,扣件每个每天柒厘,租赁期限自12月1日至月1日,租金按月结算。合同签订后,原、被告认真履行合同的约定。年12月1日合同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原告租赁物资。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协商,但无任何效果,无奈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审判,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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