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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设立的原则?

253 2023-12-05 00:20 admin

一、担保物权设立的原则?

担保物权的设立:

1、担保物权依担保合同而设立,比如抵押、质押;

2、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担保物权,比如留置。

1、担保物权依担保合同而设立

担保合同是担保物权当事人(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意思表示设定担保物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为担保合同。从合同能否独立存在的角度可以将合同区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不依赖于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必须从属于其他合同即主合同而存在的合同。之所以要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是因为从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一般也无效。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中债权的实现,没有主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即无所谓担保,因此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和依据,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随着主合同产生、变更和消灭,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

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行为设立,必须经过公示

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行为设立,必须经过公示。《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的公示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登记,它适用于不动产抵押、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分别适用登记要件和登记对抗主义。在登记要件主义模式下,登记是担保物权的公示方法,担保物权非经登记不得设立。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是否登记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即使未经登记,抵押权仍可有效设立。从这个意义上讲,登记并不是抵押权设立的公示方法,此种情况也可看作是抵押权设立的例外。但在未经登记的情形下,抵押权的效力是不完全和受到限制的,即其只能对抗恶意第三人,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在登记之后,已设立的抵押权才能取得对抗所有第三人的完全效力。

二是交付,它主要适用于动产质押。在登记的情况下,担保物权的权利内容、状况明确,第三人可以通过登记了解到担保物权的类型和具体内容(如主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而在交付的情况下,第三人仅凭对担保物的占有难以清楚地了解到担保物权的类型和具体内容。例如,债权人占有他人的动产,其享有的究竟是留置权还是质权,第三人不一定能够清楚地知道。所以,登记是典型的公示方法,第三人可以查知其真相,较之于交付更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

需要探讨的是,《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7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抵押。但是,对于大量的“担保物权”并没有明确规定,担保物权的设定必须采用何种公示方法。

对于《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没有列举的财产设立抵押,原则上适用登记要件主义,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的适用范围虽然针对的是动产,但可以类推适用于可登记且法律没有作出特殊规定的其他财产。例如,债务人以其庄园进行抵押,该庄园既包括了不动产,也包括了一些正在建设的建造物以及庄园中的浮雕等艺术品,对此类财产的抵押是否必须登记,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鉴于庄园本身可以登记,因此可类推适用第9条规定。

第二,在《物权法》中,凡是不适用登记要件主义的情形都已经作出例外规定。例如,关于动产抵押、动产浮动担保,其不适用登记要件主义,而采登记对抗主义。

第三,从立法目的上看,物权法仍然主张通过登记来确定物权的归属,从而明晰产权、定分止争;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原则上都应当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例如有关权利质押,法律已明确要求登记,反映了立法者的意图,从而未经登记不能有效设立物权。

2、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担保物权

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称为法定担保物权。其特征在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就可以直接产生担保物权,既不需要当事人就担保物权的设立达成协议,也不需要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进行公示。法定担保物权是基于法律政策考虑,而使得当事人享有担保物权。例如,为了保障汽车修理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在符合法定要件时,其可以对占有的汽车享有留置权,从而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但这只是就担保物权设立的一般情况作出的规定。关于法定担保物权设立的具体规则,并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因为基于法律规定而设立担保物权,当事人不需要作出设立担保物权的意思表示,更不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设立担保物权的合同。所以,法定担保物权只能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取得。

二、房屋买卖合同担保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担保人的规定作出以下回答。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三、买卖合同担保协议

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买卖合同担保协议在保护交易双方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买卖合同担保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书,旨在确保合同的履行,并提供一定程度的风险保障。本文将介绍买卖合同担保协议的定义、功能、要点和执行流程,为读者提供深入了解该协议的知识。

买卖合同担保协议的定义

买卖合同担保协议是指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双方约定的一种形式。它是在成交的基础上,为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提供一定的担保,以减少不确定性和风险。买卖合同担保协议可以是个人或法人之间的互保协议,也可以包括第三方保证人的介入。

买卖合同担保协议的功能

买卖合同担保协议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风险保障:买卖合同担保协议能够确保交易双方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
  2. 信任建立:该协议有助于建立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增强合作意愿。
  3. 权益保护:买卖合同担保协议作为一种法律文件,能够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4. 争议解决:协议中通常包括争议解决条款,为双方提供一种解决纠纷的途径。

买卖合同担保协议的要点

买卖合同担保协议的要点如下:

  • 明确描述买卖合同的基本信息,包括合同双方、交易内容、交货期限等。
  • 明确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可以是财产担保、履约担保等。
  • 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 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可以选择诉讼、仲裁等方式。
  • 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利益均得到保护。

买卖合同担保协议的执行流程

买卖合同担保协议的执行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协议起草:根据交易双方的意愿和要求,起草买卖合同担保协议。
  2. 协议审核:双方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核和调整,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协议签署:双方或其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4. 担保物权设立:根据协议约定,设立相应的担保物权。
  5. 履行监督:协议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并进行监督。
  6. 违约处理:如有一方违约,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罚和赔偿。

买卖合同担保协议作为商业合作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其内容应当合理、明确,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和风险。在起草协议时,双方应当详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后期的争议和纠纷。

总之,买卖合同担保协议在商业交易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降低交易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双方在签订协议前应认真审查其条款,并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要求。只有通过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担保协议,才能够让商业合作更加顺利和稳定。

四、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和担保合同区别?

所有权保留买卖与担保是两种较为常见的担保形式。前者是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一般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如果按照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编第二百二十四条中的一般规定,应发生物权效力,即买受人基于交付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但买卖双方却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百二十四条中的除外规定,即根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排除了交付对于物权变动的效力,而是约定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所有权担保的含义有三:

1、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假如卖方将偷窃的东西卖给买方,则违反他对货物的所有权担保义务;

2、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在订立合同时不为买方所知的他人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3、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其提交的货物不提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例如卖方出售的货物及其使用不得侵犯第三者的专利权、商标权等。 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等。 所有权担保的类型有:买卖式担保、让与式担保、所有权保留。

六、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履行债务?

就是说名为买卖,实为担保。这是个担保合同。是这样子的话就不能照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来分配了。一方不能要求另一方以物抵债。要按照担保合同的权利义务来。成立担保物权的话要通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处理,不能直接当买卖处理。

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②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③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七、在担保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跟在哪里签订的无关。

你在家里签订也可以,在公园里签订也可以,在咖啡厅签订也可以,在饭桌上签订的也可以,在办公室签订的也可以,在房产公司签订的也可以…… 只要双方是适格的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有效的合同。

八、设立桥梁,设立方案,设立发型哪个错了?

没有错。

人们习惯中,设计方案 是一个词,是说设计的方案;设计图纸 是一个词,是说设计的图纸;这里‘设计’作为定语用。

设计桥梁 就不是一个词,而是一句话,是省略了主语的谓语,‘设计’是作为动词用,‘桥梁’是宾语。

九、担保公司担保是什么担保方式?

看你是担保什么东东了,分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如果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模式是银行给担保公司授信,在授信额度内由担保公司对客户提供保证担保,放款周期较短,手续较简便

十、质押担保属于什么担保?

质押担保属于占有权担保。质押担保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债务人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或者第三方也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依法处分质物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目前对权利质押物有较严格的要求,仅限于银行存款单、国家债券、国有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及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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