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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279 2023-11-29 19:34 admin

一、经典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你好,案例一:买方违约引发的合同纠纷

买方A与卖方B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方支付房款后,卖方将房屋产权证书转让给买方。但是,买方在约定的支付日期到期后未能按时支付房款,导致卖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卖方向买方发出催款通知后,买方仍未支付,卖方只能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违约金。

在此案中,由于买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违约金。

案例二:卖方欺诈引发的合同纠纷

买方A与卖方B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将一辆2010年的二手车卖给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卖方向买方承诺车辆行驶里程数为5万公里,车辆无事故记录。但是,当买方将车辆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发现车辆的行驶里程数已超过10万公里,并且车辆曾经发生过严重事故。

在此案中,由于卖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案例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买方A与卖方B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地点。但是,当货物到达运输途中的一个中转站时,因为运输公司的失误,货物被误送至另一个城市。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卖方认为责任在运输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案中,由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问题,买卖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卖方有责任向买方提供协助并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卖方拒绝承担责任,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二、没有欠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没有欠条买卖纠纷也是存在的。俩人或多人合伙做买卖赔本了分摊多少就可能引起纠纷。

三、盘点汽车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包括:虚假宣传、隐瞒车辆故障、合同争议等。这些案例主要是由于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等、欺诈行为或合同条款不清等问题所导致的。1. 虚假宣传:卖方在销售过程中夸大车辆性能、隐瞒车辆故障等情况,导致买方购买后发现车辆与宣传不符,引发纠纷。2. 隐瞒车辆故障:卖方故意隐瞒车辆存在的故障或问题,导致买方购买后出现严重故障,买卖双方产生争议。3. 合同争议:买卖双方对合同条款的产生分歧,例如关于车辆质量保证、退换货政策等问题,引发合同纠纷。这些经典案例提醒我们在购买汽车时要谨慎,了解车辆的真实情况,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并明确各项条款,以避免可能的纠纷发生。此外,如果遇到合同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或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四、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2019年3月,张某、李某、王某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李某、王某赔偿张某受伤治疗费等费用共计800余元。之后双方互相理解

五、分家纠纷属于什么案例?

分家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常言说得好,家和万事兴啊,分家无非就是哥们兄弟分开另起炉灶过日子,都相互让一让的事儿,看在一母同胞的情分都忍让一点儿,实在有不说理的时候闹翻了就得起诉到法院了,没有动手打架,就是民事案件,到法院了就是先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就得让法院合情合理的判决了!

六、股权转让纠纷经典案例?

有经典案例。因为在股权转让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和法律规定的差异,因此经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例是非常有启示意义的。例如,2010年贾跃亭与乐视网的股权纠纷案,涉及到股权转让的利益分配、违约赔偿等问题,这个案例对于企业股权交易中的合法性、合规性、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提供了极为宝贵的法律经验。此外,还有阿里巴巴与雅虎之间的股权纠纷、豆瓣网股权纠纷、广东鑫达实业与香港养和(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纠纷等,都是非常典型的股权转让案例,对于了解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合同条款以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七、彩礼纠纷案例精选?

一、婚前定金礼:当事人郭某因求婚在新郎方支付求婚礼物金额30000元,并收取新郎方定金20000元作为婚礼举办的定金,当宴席结束后拒不交还定金的行为。 裁判结果:驳回被告的索赔请求,判决被告将缴纳求婚费30000元,并承担定金20000元的全额返还。二、婚后礼物纠纷:当事人孟某以新郎的身份支付了婚礼的礼费60000元,然而新娘的父母违反守约义务拒不返还新郎方购买的2000元婚房礼物、3000元床罩礼物及床垫礼物。 裁判结果: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500元并补充5000元作为赔偿金,以全额补偿原告的损失。

八、组织借贷纠纷案例?

民间借贷包括法人、自然人,还有一部分叫特别法人,也就是政府或者非盈利组织,村集体组织作为我国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也存在着民间借贷的情况,如果村集体为了自身建设发展,向民间借贷,如果出现无法清偿或者其他纠纷情况,该如何划分责任呢?今日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朱某实、朱某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某章与朱某实系临沭县玉山镇朱黄峪村居民,朱某章任村会计,朱某实任村支部书记。2015年3月15日至2018年4月期间,朱某实多次向朱某章借款,双方经过结算。朱某实于2018年4月份向朱某章出具借条两张。第一张借条载明:今有朱某实借朱某章现金24900元;期限自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第二张借条载明今有朱某实借朱某章现金14800元;期限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并备注借村用,10000元加利息4800元。朱某章陈述上述借款均系现金交付,并自认朱某实出具借条后已偿还借款13000元。剩余借款26700元经朱某章催要,朱某实未予清偿。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实向朱某章借款的事实,与其本人签名的借条、还款事实相互佐证,且借款已实际交付,借款合同已经生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朱某实未按照借条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清偿剩余借款26700元。借条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朱某章起诉之日即为其要求朱某实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朱某章主张利息损失,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朱某实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不影响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朱某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某章借款26700元及利息(以26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被告朱某实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朱某实主张涉案借款还偿还过6000元,偿还给被上诉人朱某章妹婿袁迪,被上诉人朱某章不予认可,且袁迪当庭亦说明该6000元是上诉人朱某实偿还的其与袁迪之间的其他债务纠纷,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朱某实主张涉案借款为村委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朱某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实务探析

1.民法典把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这也是本案的一个关键点。

2.上诉人想辩称为村集体组织借款而非本人,但是从借贷关系来讲是双方签字,只是备注了村用,但是没有举证证明。缺少有力证据,如果主张集体组织借款,那么应该提供村集体组织使用该笔资金的证据,却没有提供,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3.按照法律规定,村集体组织作为特别法人,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村主任作为村集体的代表人,可以代表村集体组织借款,但是借款需要用于村集体组织,否则不能认定为村集体借款。

4.再一个,因为没有约定利息,法院认定为不支付利息,但是从起诉之日算起,按照当时银行利率进行结算,直至还清贷款,这是自然人之间借款。

5.法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6.利息是暂时放弃货币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报酬,是放贷人对自己作出的在某个特定的时间之前不收回贷出货币的承诺的补偿,利率是作为利息与本金的比例,视为货币作为一种商品的价格。利息真正的来源为经济体的实际增长。

7.对于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贷双方,包括自然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如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的,不应予以支持。因为,与自然人比较,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从事民商事行为的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对于市场预期判断能力普遍较高,企业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定者,如为取得利息,应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未约定,视为出借人没有追求利息的本意或双方没有达成支付利息的合意。

8.借贷双方中仅有一方为自然人或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如利息约定不明,就其实质而言,应为合同漏洞补充,按照如下顺序和标准处理:

9.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另外注意适用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确定利息标准的三个条件限制:①客观条件而言,应为交易行为当地或者行业通常采用的做法;②主观条件而言,为交易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以加强对不了解当地习惯或缺乏业内经验的相对人的保护;③从交易习惯的时间节点来看,应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习惯做法。

10.如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按照《合同法》第62条之规定进行判断。即法院在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其他组织就利息约定不明时,可以民间借贷合同订立时合同履行地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1.对于“未约定利息”情形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虽然有“约定”二字,但如果对于利息是不有约定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其实质仍是一种无利息约定的状态。

12.双方在借期内未约定利息,即使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仍然可以主张借款人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由借款人归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九、农村窑洞纠纷案例?

修路架电本是造福万民的大好事,但一电力公司竟然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村民窑洞后栽电线杆,致使窑洞成为危房,损害了村民的利益。2019年1月7日,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999年,刘某在村先后修建了一排四孔窑洞。因该村电路不好,老是停电,所以村民们就向电力公司反映,电力公司得知情况后派人前往该村维修。谁料,电力公司在未告刘某的情况下,竟擅自在刘某窑洞脑畔上栽了一根电线杆。刚开始,刘某想着电力公司也是为了村民着想,也就没有多说什么。2014年秋天,因雨水的“冲击”,电杆四周的泥土开始下陷,刘某的四孔窑洞也开始渗水,泥灰掉落。七天时间内,四孔窑洞地基下沉,窑洞面石也出现严重裂缝,导致窑洞成为危房不能继续居住,刘某家中的箱柜也因此变形走样,家中一片狼藉。事后,刘某曾多次找村委会、乡政府、电力公司要求解决此事,但都不了了之。电力公司在刘某家窑洞后面又新栽了一根电线杆,将电线移到新电线杆上,窑洞脑畔上的电线杆仍然没有移走。2016年5月初,该电力公司职工到现场调查、处理此事后,赔偿刘某损失1000元后,双方不欢而散。刘某无奈只好将电力公司诉至延川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由电力公司一次性赔偿刘某窑洞损失89518.5元,二审维持了原判。当收到判决书时,刘某终于放下心来,心想这下窑洞赔偿损失可以追回。但是没想到电力公司仍不按生效法律文书赔偿损失,在多次索要未果后,刘某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延川法院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电力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案件一拖再拖。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刘某的合法权益,新年伊始,执行法官就放假休息日,对该公司的银行帐户进行查询,并依法进行了冻结。当电力公司负责人得知由于帐户冻结,业务无法正常进行运营时,第二天就来到法院主动交纳了全部案款。至此,该起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十、建房分房纠纷案例?

原告诉称

牛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分割牛某与王某杰共同财产,即位于北京市房山区H号的四间房屋,如果王某杰不愿分割房屋,那么王某杰应支付牛某房屋折价款10万元,如果王某杰不愿意给钱,那牛某要房,牛某给王某杰10万元;2.诉讼费由王某杰承担。

王某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王某杰无需支付牛某房屋折价款;2.案件受理费由牛某负担。

事实与理由:1.有证据证明王某杰与牛某已就北京市房山区H号的四间房屋调解解决,牛某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应当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2.牛某要求分割的上述四间房屋不属于王某杰与牛某出资建造,系王某杰父母在其自家宅基地内出资所建,与王某杰、牛某无权属关系。

被告辩称

牛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王某杰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北京市房山区H号的四间房屋由牛某出资建设,并由牛某与孩子共同居住。

王某凯述称,同意王某杰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法院查明

牛某与王某杰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于2015年5月经法院调解离婚。2009年,王某杰与牛某出资在北京市房山区某村建造房屋四间。王某杰认可案涉房屋盖好后,其与牛某和孩子在内居住。现该房屋由王某杰使用。

本案审理中,牛某向法院提交了由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宅基地合法建筑证明》,载明:位于北京市房山区H号房屋,系2009年所建,此房屋共有北房四间,此房为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2021年4月8日,法院前往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该村委会工作人员称,H号院是82年以前的老宅基地,属合法宅基地,王某杰家2009年盖的房子在H号院内。

经法院释明,牛某、王某杰、王某凯均未申请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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