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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是由自己找,还是由律师委托?

217 2025-03-18 23:24 admin

一、做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是由自己找,还是由律师委托?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解答如下: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第二,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原因分析: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

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样,就导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如果在1年后经鉴定没有伤残的,可能出现“权利睡眠”之争,有的为因大意而过了诉讼时效。

二、劳动合同是找律师写的么?

公司有法务部门或律师的,劳动合同由律师来拟定。公司没有法务部门和律师的,用人单位的人事行政部门会根据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当地的具体情况给出劳动合同模板,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文本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都具有法律效力。

三、驾考规定是由哪个部门制定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里的规定如下: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四、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你可以参照以上的司法解释对照着你的实际情况看一下。

实践中一般都会在新合同里面注明是否连续计算工龄,如果你还未签下合同,建议是要求你们公司在新合同里加上这一条,不然以后产生争议去仲裁,举证什么的是很麻烦的。

如果已经签了,就注意保存好相关资料,以备后用。

至于说劳动合同薪酬比实际薪酬要少,在劳动关系里劳动合同是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你被辞退的经济补偿金、社保缴纳基数、加班费等等。

如果你们公司是现金方式发放工资,或者是以个人帐号转帐汇款就需要小心你的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了,如果是公司帐号发放的工资,那就估计是为了降低社保缴纳基数。

五、怎么认定是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谢邀。

这种情形主要考虑单位是不是规避以前未履行的责任,比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此,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想好对策,突出你是非因本人原因被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六、死后遗产是由律师通知的吗?

可以由律师通知

也可以由遗嘱确认的遗产执行人通知

七、刑事律师的独立辩护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这个独立不仅仅是相对于公诉人、相对于法庭,也是相对于被告人的独立。辩护人存在的意义,一方面是为了维护个案中的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也是对所谓整体的司法活动的监督与制衡。辩护人的独立诉讼地位的确定,就是要解决一个问题:在嫌疑人已经认罪的情况下,还要不要辩护?还要不要辩护人?如果认为辩护人只是嫌疑人的代言人,遵从嫌疑人的意志进行辩护。那么,嫌疑人认罪的情况下就不需要辩护了,也就不需要辩护人了。这种现象会带来一个问题:司法机关可以通过逼迫或利诱迫使被害人认罪,或者被害人自己内心出于恐惧或者绝望甚至包庇某些人而认罪。所以要赋予辩护人独立的诉讼地位,独立的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嫌疑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和证据。以上就是对刑事案件中律师独立辩护权要怎么理解的解释。

八、劳动合同法关于待岗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没有关于待岗的问题的规定;但是待岗不同于解除合同,待岗期间员工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待岗期间单位应发放最低生活费,仍然要为员式交纳各项社会保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第12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待岗是相对在岗而言的,待岗不同于下岗,按照劳动部门的部署,近几年要实现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有的是上岗,有的转为失业,其中还有一部分理解就是转为待岗了。

九、发生装置的确定是由什么决定的?

实验室里制取气体的装置包括发生装置和收集装置两部分.

发生装置的选定与反应物的状态和反应条件有关.如反应物是固体+液体反应,不需加热,属于固液常温型制取气体;反应物都是固体,且需要加热,属于固体加热型,需要选用有酒精灯等加热装置的装置.

实验室制取气体选择收集方法时,收集方法的选择是根据:一般考虑气体的密度和溶解性,难溶于水或不易溶于水且不与水反应的气体可用排水法收集;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不能与空气中的成分反应)可用向上排空气法收集,密度比空气小的气体(不能与空气中的成分反应)可用向下排空气法收集.

答案:反应物的状态;反应条件;固体加热型;固液常温型;密度;溶解性;排水法;向上排空气法收集;向下排空气法收集.

十、保险公司对残疾人的规定是由?

1.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对象有哪些?

答:三明市户籍,持有二代残疾证、年龄在70周岁以下、除精神残疾外的残疾人。

2.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由谁承担?

答: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由市、县两级残联承担。

3.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有哪些?

答:(1)意外身故保障:残疾人在保险协议生效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5000元死亡保险金。

(2)疾病身故保障:残疾人在保险协议生效期限内因疾病死亡的,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3000元死亡保险金。

(3)意外医疗保险保障:残疾人在保险协议生效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人民币3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补偿最高不高于5000元。在二级以下医院诊疗,确实需要抢救,医疗费开支在1000元以内,按合同给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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