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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手册是劳动档案吗?

89 2024-12-27 15:32 admin

一、劳动手册是劳动档案吗?

假的劳动手册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会影响到医疗期和失业金等的领取。

通常人们把《劳动手册》称作是“劳动档案”,因为《劳动手册》用来记录劳动者一生的工作经历,不论其在多少单位工作过,也不论在每个单位工作时间长还是短,都要求在《劳动手册》中作详细记载,在劳动者计算医疗期时,这些内容将作为客观的依据;同时,《劳动手册》所记载的工作年限,还是劳动者一旦失业时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依据,因为劳动者能得到多长时间和多少标准的失业救济金,同样以《劳动手册》所记载的内容为准。

二、人事档案里怎么有2份劳动合同书呢?

人事档案里有2份劳动合同书很正常,说明一是你在同一个单位工作了两个合同时间段,后一个合同可以说是续签合同;二是你经历了两个工作单位,所以签订了两份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都有劳动关系时间的约定,时间期满即已履约结束,如继续工作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人事档案中有时会出现两份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入党自传在档案中属于第几类?

在第六类,团员以及党员材料都属于这一类

四、人事档案中培训证书放几类?

根据我的了解,人事档案中的培训证书通常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职业技能类培训证书,包括各种与职业技能相关的培训,比如专业技能培训、操作技能培训等。

这些证书可以体现个人在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对于职业发展和提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二类是综合素质类培训证书,包括与职业无关的综合素质培训,比如领导力培训、沟通技巧培训等。

这些证书主要强调个人的综合素质和软实力的提升,对于拓宽人才发展路径和提高职业竞争力具有积极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分类和归类方式可能会因不同的公司或组织而有所不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了解和整理。

五、长春第29中属于几类高中?谢谢?

二 类。长春市第二十九中学始建于1958年,是吉林省首批认定的83所重点校之一,是长春市教育局直属的二 类高中。长春市第二十九中学建校于1955年,是吉林省首批认定的八十三所重点学校之一,长春市教育局直属的重点高中。一代代教师辛勤耕耘,为国家培养了无数人才;一代代学生笃学不辍,为学校赢得了无数荣誉。

六、劳动局档案中包含哪些?

      分两种:

      1、工人(工勤人员)的,含有招工表、体检表、年度考核奖惩表等(若是退伍军人则另外含其参军所有资料)。

      2、干部身份(管理及技术人员)含从高考建立的档案资料、上大学期间的成绩评语,分配或考录手续、年度考核奖惩等。

七、档案丢失解除劳动合同书和养老手册可以办理退休吗?

不可以。退休必须要以档案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书和养老保险手册不足可以代替档案,它只是在办退休时审核的材料之一。要想办退休,必须到原单位想办法补办挡案,否则无法办理退休。

八、劳动法第32条中的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32条 中劳动报酬:【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合同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条文注释】

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是双向的,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本条中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自由的行为。劳动者除了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外,还可以就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进行查处。对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付出的劳动支付相应的报酬。

九、76中是几类学校?

学校是一类学校

郑州市第76中学位于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与北环路立交桥北100米路东,学校环境优美,交通便利。学校占地面积七十多亩,现有五十六个教学班,教职工九十二名,其中有五名教师分别是省、市骨干教师或学科带头人,多名青年教师分别获得省级或国家级优质课奖。

十、劳动合同书甲方是企业还是负责人?

  劳动合同书上面的甲方(企业)的内容是打印的或手写的均有效,只要劳动合同内容合法,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就生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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