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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后显失公平的情形?

92 2024-12-20 07:54 admin

一、专利无效后显失公平的情形?

1、主体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

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

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4、重复授权的情形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认定标准?

关于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可从如下方面加以认定:

1、获利方主观上存有恶意。即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地订立或履行了显失公平的合同。获利方的主观恶意就在于:明知自己的经济、政治或社会关系上的优越地位和条件会对他方的利益发生重大影响,故意诱使他方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的条件,或者明知他方提出或接受不公平条件是出于不知情或草率行事,故意维护这种状态,并从中获利。

2、受损方不具备处分自觉和真实自愿。所谓充分的自觉和真实自愿,可以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获利方没有利用不正当的条件,二是获利方虽然利用了自己的某种优势,但该优势不足以构成对他方取得利益的重大影响;三是受损方有充分的条件拒绝缔约或另行选择交易对象。

3、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评定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从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结果两方面予以考查,如合同内容上明确规定一方享有过多或过于优越的权利,他方负担过重或条件苛刻的义务,甚至一方根本没有享有必要的权利而他方没有承担最基本的义务,就已经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无需得到客观上发生利益不均衡的后果,受损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由此维护公平的合同条件。此外,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还包括因履行产生的经济利益上的悬殊,如一方获取的价金或报酬大大超过其交付标的物的价值或大大低于其提供劳务的通常标准,致使一方因此得到而他方遭受重大损失,即客观上已发生利益严惩失衡的后果。

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三、民法典如何规定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显失公平的协议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1)在适用条件上,须为有偿合同,特别是双务合同。而对于无偿合同,因不存在对价问题,故自然就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

(2)在合同内容仁,须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显失公平的合同对一方当事人获以暴利,而另一方严重受损。

(3)在主观原因上,须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其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而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

所谓无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

(4)在发生时间上,须为订立合同之时。《民法通则》对显失公平未作时间限定,而《合同法》明定为“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才为相对无效的合同:具备以上四个要件,即构成显失公平的合同。应当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从严掌握。

法律不允许任何当事人借口自己无经验、无技能,或不了解市场行情而随意撤销其订立的合同,否则,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是极为不利的。兄弟也太小气了吧。。

一点分都没!!

五、租赁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处于劣势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从事的对自己重大不利的行为,造成权利义务的极不平等、经济利益的严重失衡。

而本案中,双方的签订合同过程并无缺陷,不存在一方利用了对方的轻率、对市场行情的不了解等,对该租金数额是否严重偏离市场行情,未持异议,彼此认可。

再一方面,显失公平不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不可预料的情况变化导致其利益严重失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合同撤销的三种情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但它们均是针对合同的订立阶段,

六、竞业限制协议如何举证显失公平?

竞业限制协议中限制择业期限与向劳动者提供问报酬偏离了行业支付标准,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应当提交行业报酬支付的证据,用以证明支付报酬偏离。

七、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八、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是?

一、订立劳动合同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签劳动合同是有时间限制的。法律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二、劳动合同分几种类型?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⑴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⑵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此,正常情况下应该是一个月之内劳资双方就应该落实书面劳动合同的,否则,公司需要承担经济赔偿的法律风险的。而且,职工为了保住当前的这份工作就漠视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可取,这样会给公司留下的印象就是职工本人并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权,以后也可能更加无视自己的相关权益。

九、民法典显失公平可撤销的法律依据?

一方利用自身所处的绝对优势,提出不合理条件,要求对方履行一定的民事行为,处于显失公平方可主张撒销。

十、显失公平”是否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1: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与其内心的真实意志不一致,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并非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后果。

行为人意思表示的不真实,可能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引起(如对民事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也可能因为某种客观原因引起(如受他人欺诈而上当受骗)。总之,凡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即构成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这类行为可因虚假表示、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引起。2:显失公平行为是指不具备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但行为人单方面获取暴利,依照行为当时的情形,社会公认为重大不公平的行为。显失公平行为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所以显示公平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笔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一共有:虚假表示、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显失公平在民法教材上都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章节下的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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