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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原理? 财务混同的举证责任?

263 2024-09-21 18:03 admin

一、举证责任的原理?

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民诉法司法解释》对证明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财务混同的举证责任?

公司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和生产设备确以及财务的混同三个方面。由于公司经营场所是固定的,因而认定公司场所和办公生产设备混同相对容易一些。但是,要对公司财务是否混同进行举证,往往非常困难,因为第三人通常很难取得公司财务资料。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证据资料,证明公司财务混同:

1、收集债务公司的交易的发票、单证。由于公司与股东财务公章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混同,或者习惯性地与订立合同主体存在矛盾等,那么我们就可以对这些存在矛盾的票据、单证等资料比较分析得出公司财务混同的结论

2、通过法院对工商税务等其他国家机关掌握的财产资料进行调查取证,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也可以要求存在混同嫌疑的公司提供相关财产资料。

3、通过网络等其他各种渠道收集可能与涉嫌人格混同的公司相关的网络文献、司法机关查处记录等可能对证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关的证据资料。

三、举证责任的主体如何分辨?

举证责任的主体即由谁负责举证并对其举证行为承担后果的单位或个人。

在我国举证责任分为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

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由公诉人承担,所以说刑事案件又称公诉案件。所有刑事案件需由国家公诉人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行政)案件,在我国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即谁主张某种诉求,其就要承担举证责任而成为举证责任的主体。

四、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况?

有下列情形: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五、民法总则122条的举证责任?

按法律的规定,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调整)》第4条中规定的特殊举证规则)外,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目前,对不当得利的举证法律没有其他规定,因此,受损失的人要求不当得利的人返还不当得利,应当由其自己来举证证明!

六、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形?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原则上是由原告承担。具体规定和原则可能会因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可以参考以下几点:

1. 刑事责任证明:对于涉及刑事责任的事实,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即公诉机关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和被告的罪责。

2. 民事公益诉讼证明:对于涉及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事实,原告通常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这可能包括相关证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3. 举证责任分配: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会对举证责任进行更具体的分配,例如要求公诉机关承担刑事部分的举证责任,原告承担民事公益部分的举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建议咨询当地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指导。

八、恋爱期间借款与赠与的举证责任?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5、付款付息凭证,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九、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理由?

根据民法典第1230条,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并未因被侵权人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在环境侵权领域设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主要是因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一般具有长期性、潜伏性、持续性的特点,同时,环境侵权过程具有复杂性。

这些特点导致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链条十分复杂,且其复杂性并不因起诉主体是检察机关而有所改变。

所以,为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更迅速地救济受害人,及时修复环境生态,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应运而生。

当然,举证责任倒置不是说不用负担任何举证义务,检察机关应当首先证明环境侵权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联系,同时还要积极联系行政机关或鉴定机构,对损害结果及时进行鉴定,为后续的诉讼进程做好准备。

十、工程量的举证责任如何确认?

工程量的举证责任确认:

1、 依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依工程造价鉴定的结果来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在司法实践中,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法院大多数情况下都委托具有造价审核资质和司法鉴定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应当注意的是:

单方委托进行造价鉴定的,法院一般情况下都不会轻易确认其法律效力,除非对方当事人承认此鉴定结果,因此,为了节省时间和维权费用,如果在起诉前双方仍未能就工程价款额或计价方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先向法院起诉,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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