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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的免责情形? 下列属于行政复议终止情形的是?

271 2024-09-19 23:33 admin

一、自然灾害的免责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这是人不可抗力的范围,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有关责任人可免责。

2.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如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还有战争、暴乱、骚乱、特定的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无论是自然事件还是社会事件,都是我们人类想不到也克服不了的。

3.免责条款主要包括的情形有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等;所谓不可抗力,在中国《民法典》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下列属于行政复议终止情形的是?

ABC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4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三、提前解除终止房屋租赁的情形有哪些?

提前终止租房合同有以下注意事项:

1、终止合同可能涉及违约及相关赔偿责任,之所以说可能涉及违约,是因为合同签订内容关于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条款会有所不同,还是看具体如何约定的。

2、一般提前终止合同内会约定,一方应提前多少日以书面或其它方式告知对方,同时约定一方应支付多少金额作为违约金,其它赔偿金可另行约定,如装修、经营等赔偿金。

3、提前终止合同,除提前多少日告知对方外,还应和对方进行协商撤租相关事宜,如剩余租金、水电等费用的补齐、房屋的一些自由装修及物品等等如何处理。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

4、所有手续交接完毕,双方将合同作废处理。如对方为公司需要存档,可出具合同解除书,此后双方不再有任何关于合同的责任义务,出现的债权债务与你方无关。

5、如合同内没有提前解除违约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金,只能双方协商解决。无论哪种方式,都应本着好合好散友好协商解决。我们的目的是解决事情而不是制造更多的纠纷,有时候换位思考是个好的方式。

四、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的;

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二者在法律后果、适用条件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五、公司清算开始前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吗求解答?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是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但公司决定解散,应该有相应决议,否则未经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六、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也就是说,招标人可以决定终止招标,也即取消招标活动,已经经过的招标投标程序都废止,不再继续进行。招标行为仅仅处于要约邀请阶段,

对双方约束力弱,招标人决定终止招标程序的,应及时通知投标人,

同时退还有关费用和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不得随意终止招标程序,须有合适的理由,可惜《条例》对此没有规定

,给招标人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以灵活适应招标活动中的不同需要。

结合招标投标实践,一般可终止招标程序的情形主要有:一是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招标活动不能继续往下进行,必须终止后重新招标;二是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调整后,原招标项目需要调整相关招标采购内容或技术要求,或者需要取消招标项目不再继续建设时,必须终止招标活动;三是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无力继续维持该项目的投入

;四是招标人调整经营方向或生产任务,停止招标项目建设,

等等。这些情况下,因招标人的原因或者外部环境政策因素变化导致招标项目必须进行调整后重新招标,或者招标项目取消的,

招标人都可决定终止招标。

七、不属于挂牌公司终止挂牌的情形是?

不存在不属于挂牌公司终止挂牌的情形。因为挂牌公司终止挂牌是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一旦符合挂牌公司终止挂牌的条件,就必须进行终止挂牌处理。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动申请退市,公司被监管机构责令退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等。在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下,不合格的挂牌公司终止挂牌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的稳定,因此挂牌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充分披露信息,避免违规行为,保持持续盈利。

八、劳动合同无效的七种情形?

劳动合同在以下几种情形下无效。

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4、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5、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6、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股金等。

7、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签合同等。

8、侵犯婚姻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规定合同期内职工不准恋爱、结婚、生育。

9、侵犯健康权利的劳动合同。如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报酬权利的劳动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

11、侵犯自主择业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设定巨额违约金、培训费,限制职工流动。

12、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如设定无偿或不对价的竞业禁止条件等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有期限吗?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十、要求必须将劳动合同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是什么意思?

当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单位是有单方面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合同法》规定当员工有四十二条情况的,应当等相应的情况消失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例如本来书面合同应在2015年5月1日终止,但此时员工在哺乳期内哺乳期10月1日结束,那么原来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在5月1日的时候单位提出终止而应该顺延10月1日哺乳期满单位才提出终止。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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