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合同网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175 2024-07-23 16:43 admin

一、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选择,但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对员工和公司都有一定的好处。

背景

社保是每个员工的权益,它提供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重要的保障。然而,有些员工可能会选择自愿放弃社保。

员工选择自愿放弃社保的原因

1. 薪资福利调整:有些员工在与公司协商时,可能会选择自愿放弃一部分薪资福利,以换取其他方面的利益,例如更高的基本工资或更多的奖金。这样的调整可能会使员工的实际薪资增加,同时减轻了公司的社保缴费负担。

2. 个人保险覆盖:有些员工可能已经购买了私人保险并对社保的覆盖范围不感兴趣。他们可能认为个人保险更适合满足自己的需求,并且更加灵活。

3. 离职后福利:对于一些计划在短期内辞职或自由职业的员工来说,他们可能认为自愿放弃社保是一种可以实现更灵活福利计划的方式。这样做可以使他们在工作结束后依然能够享受一定的保障。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利弊

自愿放弃社保可以提供一定的灵活性和选择权。然而,它也带来了一些潜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利益:

  • 更高的薪资:员工可以通过放弃一部分薪资福利,获得更高的基本工资或其他提成奖金,从而增加实际收入。
  • 个人保险覆盖:有些员工认为个人保险更适合满足自己的需求,他们可以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方案,享受更全面的保障。
  • 灵活福利计划:对于计划在短期内离职或自由职业的员工来说,自愿放弃社保可以使他们能够在工作结束后依然享受一定的保障。
  • 不利:

  • 失去社保保障:员工放弃社保后将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重要的社会福利。这使得员工在面对意外医疗费用或退休后缺乏养老保障时可能面临较大财务风险。
  • 保险费用压力:员工需要自行承担个人保险的费用,可能增加了个人财务压力。
  • 雇佣竞争力下降:一些候选人在选择工作时可能会考虑到公司提供的福利和社保。如果公司在竞争中缺乏优势,可能会导致更难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员工。
  • 自愿放弃社保的注意事项

    1. 法律规定:根据中国法律,公司对员工的社保缴费有一定的义务。在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时,公司需要确保自愿放弃的过程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与员工签订相关的协议。

    2. 谈判和沟通:员工自愿放弃社保通常需要与公司协商和达成共识。在进行谈判时,双方应严格遵循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并确保员工在知情、志愿和平等的情况下作出决策。

    结论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是一种相对特殊的选择,需要员工和公司慎重考虑。在一些情况下,自愿放弃社保可能对员工和公司都有一定的好处,如薪资福利调整、个人保险覆盖和灵活福利计划等。然而,放弃社保也带来了一些不利,如失去社保保障和雇佣竞争力下降等。

    员工和公司双方应明确了解自愿放弃社保的风险和利益,并在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二、自愿放弃考研声明怎么写?

    由于家庭变故,回家处理期间又遭遇疫情感染,现已被隔离医治,恐怕无法赶回学校参加考研了,很遗憾只能放弃考研,謝谢大家关心,争取来年再战

    三、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后果?

    没有,法律上不认可。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员工拟定了放弃社保声明单位还需要缴纳?

      需要。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员工自愿起草或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协议无效。

      缴纳社保一事,用人单位不能看员工的意愿,无论怎么约定,只要没按规定缴纳,即为违法行为。

    二、把社保换成现金再直接交给员工可以吗?

      不可以。

      这属于无效行为,因为社保不是完全直接交给个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意思就是,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保的义务,同样不得无视,但凡行政部门查实,企业与个人均会受到处罚。

    三、“被自愿”了,该怎么办?

      若公司强制不缴社保,并逼迫员工签相关证明的话,人社局会做出相应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并且,企业如果强制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是无效且违法的,最后企业依法处理,照样需要缴纳。

    四、可以劝员工放弃社社保增加工资吗?

      不可以。

      对于员工来说,社保按规定缴纳是对自己负责。对于企业来说,合理缴纳社保,依法承担用人单位义务,不仅是为员工负责,更是对企业负责。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只有这10种情况可以不用缴社保

      1、返聘退休人员

      公司会经常返聘一些退休人员,公司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也就是说,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

      ①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调整范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②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合同法及经济法的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实习生

      很多学校在学生即将毕业的最后半年,会让学生自行找单位实习,有些企业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常会招一些尚未毕业的实习生,那么,聘用实习生,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呢?

      ①劳动法规定:只有符合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一定年龄的劳动者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是由合同名称和内容来确定的,而是由用工性质来确定。

      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年满16周岁且没到退休年龄,而且与第三方不存在“归属关系”,双方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没签,劳动者也受到劳动法保护。

      ②实习生虽然年满16周岁,但与第三方学校还存在“归属关系”,所以用人单位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

      因此,企业聘用的实习生,属于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承包商派遣人员

      在工程项目总包和分包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总包方为了便于工程项目监管,时常会派出几名管理人员,如:技术总监、工程总监、项目经理、施工人员等现场管理人员,而这些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都由分包商来承担,同时,分包商也会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这类派遣人员,因为只能与分包商签订《劳务合同》,因此,总包方派过来的人员已经与总包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与总包方存在“归属关系”,分包方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保险。

      4、停薪留职人员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若某职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有《停薪留职协议》,那么新用人单位在招聘该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5、协保人员

      协保人员是指,与原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保留社保关系的三方协议的下岗职工。

      新单位招聘协保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6、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

      非独立劳务的兼职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

      兼职人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均由工作单位办理,和兼职公司无关,因此无需缴纳社保。

      7、聘用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单位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若协议中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和工资发放跟自有员工一样,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相应费用,五险一金由劳务派遣方交,不论在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中均认定为工资薪金项目。

      派遣人员已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企业可以不用为这部分人员缴纳。

      8、个体户外包企业业务

      将生产线上的员工,以组为单位成立个体户,员工工资转为了个体户经营所得,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无需为其缴纳社保。

      9、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薪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平均工作时长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10、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主要有以下3种:

      ①自营劳动者

      ②家庭帮工

      ③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无论怎么样,社保对于广大市民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员工来说,按规定缴纳社保是对自己负责。对于企业来说,合理缴纳社保,依法承担用人单位义务,不仅是为员工负责,更是对企业的负责。

    四、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签写自愿放弃社保声明,劳动仲裁会管吗?

    关于“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事宜,被同事咨询过不止一次,原因有很多,有的原因是想多拿点钱,有的原因是不方便在新单位缴纳?有的原因是单位不给缴纳……这篇文章,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

    一、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社社保?

    答:非全日制用工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1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3、《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法律法规理解与适用

    1、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

    第一,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对于灵活时性强的用工,可以口头约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事项。不签劳动合同也不会产生双倍工资的问题。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一个用工单位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而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是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影响先签订合同的履行。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照《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不需要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但需要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终止用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的相关文件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诺书或相关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用人单位仍需要缴纳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二)法律理解与适用

    公司及员工应将各自需负担的保险费相关主管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社会保险的保险费,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或者直接将社会保险费发放给员工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员工自行补缴社保,要求单位赔偿损失属于劳动争议吗?

    按照法律、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劳动争议,如劳动者已经自行补缴,则单位需承担其补缴造成的损失。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二)法律理解与适用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双方的法定义务,个人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劳动者自行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损失而发生的争议,应认定为双方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如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而劳动者又自行补缴,那么属于单位应缴纳部分及其滞纳金仍由单位负担,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其补缴费用造成的损失。

    实务参考案例一:(2019)湘01民终11237号

    一审法院裁判观点(社保部分)

    第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中关于社保补贴代替购买社保、自行购买社保的约定以及刘跃斌放弃社保的申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仲裁裁决确认的社保损失32456.75元应由道路运输公司向刘跃斌支付,故一审法院对于道路运输公司主张的无需向刘跃斌支付社保损失32456.75元不予支持。道路运输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跃斌支付社保损失32456.75元。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社保部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虽然两份案涉劳动合同均约定了社保费用补贴,案涉承包合同也约定了社保费用由刘跃斌自行负责,刘跃斌还签署了社保放弃申明。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案涉合同中关于社保补贴代替购买社保、自行购买社保的约定以及刘跃斌放弃社保的申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一审判决道路运输公司应向刘跃斌支付社保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参考案例二:(2019)湘01民终10448号

    一审法院裁判观点:

    四、关于未缴社会保险费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双方的法定义务,个人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劳动者自行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损失而发生的争议,应认定为双方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本案中,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嘉福公司应当依法为申志华缴纳社保费用。因嘉福公司未为申志华缴纳社保费用,申志华自行补缴了养老保险费,其中属于单位应缴纳部分及其滞纳金应由嘉福公司负担。申志华要求嘉福公司支付其补缴上述费用造成的损失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

    经审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本案中,嘉福公司自2013年7月开始为申志华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8月16日,申志华以灵活就业的形式自行补缴了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的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共计11094.80元。其中属于嘉福公司应缴纳部分及其滞纳金应由嘉福公司负担。故一审法院判决嘉福公司支付申志华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四、员工放弃社保后,又因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离职,可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实务案例一:(2017)沪01民终4713号—上海奥尚汽配有限公司诉周汉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院观点:支持劳动者

    案件事实:

    王某系外省市户籍来沪从业人员,于2015年1月3日进入奥尚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5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2015年4月8日,王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2015年4月13日,奥尚公司为王某补办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2015年5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死亡视同为工伤。

    2015年8月6日,周汉群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工伤待遇,该中心出具办理情况回执,告知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不符合领取条件。

    2015年10月29日,周汉群等五人就本案诉争等事宜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6年9月8日作出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6667号裁决书,裁决奥尚公司支付周汉群等五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补助金32,706元。奥尚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王光兰系王某之父,陈其珍系王某之母,周汉群系王某之妻,钟帝深系王某之继子,周某系王某之继女。)

    一审裁判观点:根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奥尚公司主张王某曾以自己个人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自愿放弃由奥尚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奥尚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包括工伤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周汉群等五人否认奥尚公司提供之声明书的真实性,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无权放弃,故王某出具的声明书违反法律规定。现奥尚公司未依法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王某发生工伤,应当由奥尚公司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审判决结果

    一、奥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汉群、王光兰、陈其珍、周某、钟帝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

    二、奥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汉群、王光兰、陈其珍、周某、钟帝深丧葬补助金差额2,706元。

    二审裁判观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现王某已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上诉人未依法按规定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理应由上诉人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上诉人认为王某本人已经签署不愿意缴纳社保费的相应证明,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实务案例二:江苏高院(2018)苏民申339号

    法院观点:支持单位

    案件事实:张某是江苏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公司没有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月8日,张某出具承诺书一份,上面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

    2014年9月28日,张某以公司“长期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工资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281元,仲裁委于2015年9月9日裁决不予支持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一审裁判观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社会保险未缴纳,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承诺因个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现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故意曲解法律,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并未规定“因主张恶意而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才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二审裁判观点:2014年1月8日,张某出具承诺书,载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虽然其在二审中陈述当时签署承诺书是因事假结束回单位上班应单位要求而签订的,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应该意识到签署承诺书的后果。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该承诺书真实有效。

    张某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现在又以公司未为期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还是不服,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

    再审裁判观点:张某于2014年1月8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张某,身份证号码:×××。公司自2007年1月起就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本人自身原因,至今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特此承诺。”

    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该承诺书表明其真实意愿。

    张某因自身原因不愿意交纳社会保险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现张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以上,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用。

    五、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这合法吗?

    不合法

    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不合法。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不管是口头协议还是签订书面协议,声明放弃缴纳社保的行为,都是无效的,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

    六、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后怎么仲裁?

    你好,即便签了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协议也是无效的,购买社保是国家强制要求,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你好,国家政策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足额按时缴纳社保。

    如果你公司不为职工缴纳社保,你可向当地社保部门举报该公司,并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企业足额按时缴纳你的社保,并对之前已经拖欠的社保进行补缴或者是赔偿相应的损失。

    七、自愿放弃录用声明要不要手写?

    可以手写,也可以打印,但是签字必须得手写

    八、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违法吗?

    很多人在这一块都有认知误区,因为他们都知道,如果签订的协议和承诺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这种协议和承诺是无效的。因此,很多人都认为劳动者签了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承诺书是无效的。

    没错,公司给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强制的义务,不能因为书面协议而免除缴纳社保的责任。

    因此,即便员工签订了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书面材料,在以后员工主张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时,公司仍然要给员工补缴。

    但是,这只是针对缴纳社保这一块的内容是无效的,不代表整个协议无效!

    对于这种协议书,其中关于放弃购买社保的承诺肯定是无效的,这点毋庸置疑,但这只代表部分无效,而不是整个协议书无效。因为公司在这种协议书上还会约定其他条款,并且签字后是生效的。

    因为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有一个原则也是非常重要的,那就是诚信原则!

    所以,如果协议中有这些内容一样生效,我们要注意!会影响到以下这些事项。

    一、如果协议中有约定“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放弃后期要求公司补缴社保的权利,并且放弃追究因为公司未缴纳社保的一切责任权利,并承诺承担一切责任后果”。

    类似有这样的条款,就意味着一下两点。

    1、虽然员工后续一样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但对于补缴社保的滞纳金,有可能员工需要承担一半,

    2、员工无法再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因为这违背了诚信原则。

    二、如果协议中有约定:“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公司每月支付500元的社保补贴代替缴纳社保……”,并且公司在每月发工资的工资条上,的确有社保补贴这一项,能够清楚地证明已经发放了代替缴纳社保的补贴。

    这就意味着,如果后续员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那么公司就可以主张要求员工返还领取的社保补贴,因为在要求补缴社保的情况下,这部分社保补贴就属于不当得利。

    总而言之,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书面材料,只是部分无效,只有购买社保这块是无效的,但其中放弃其他关联权益的承诺,实际上是有效的,至少在目前的判决中是这样,因此我们一定要注意!

    九、员工可以自愿放弃社保吗?

    不可以!

    此外公司也不能与员工签订类似“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公司将社会保险金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协议!

    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十、本人自愿放弃危房鉴定的声明怎么写?

    你是单位还是个人?这样的声明因为与现行法律相违背,写了也是白写,单位的话,即便是劳动者签名放弃社保,最终单位仍然要承担不交社保的责任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