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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合同工是什么性质?

279 2024-07-13 15:35 admin

一、劳动局合同工是什么性质?

一般用劳动局的合同版本的是企业性质的单位,用人事局的合同版本的是事业性质的单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劳动的性质是什么?

劳动的性质是指劳动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

劳动的性质说明人是自然界发展的一个特殊历史阶段,是自然界的一分。

1、在社会主义社会,旧的分工还没有消失,劳动还存在着重大的差别,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承认劳动的差别,以劳动作为分配个人收入的尺度,把劳动贡献同劳动报酬紧密地联系起来,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

2、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客观必然性:

第一,这种分配方式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决定分配方式.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总体水平低、发展不平衡和多层次的状况,不可能实行单一的分配方式,必然存在多种分配方式.

第二,这种分配方式也是由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决定的.公有制是主体,在公有制经济中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在其他多种非公有制经济中,采取非按劳分配方式.

第三,这种分配方式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总之,生产决定分配,分配影响生产.

三、临时劳动是什么性质?

泛指在工作场所里非正式雇用的劳工,通常以日薪计酬。也不像正式的劳工能够享有退休金与每月最低工资的保障。临时工又分成约聘雇员,与人力派遣,这两类。聘用临时工目的为处理短期出现的额外工作,例如因为长工放产假,所以聘临时工当替工。

①临时招聘的工人,与正式工相对。

②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临时工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

四、劳动制度的性质?

   一、 劳动规章制度应该是属于企业的规章制度中的一部分。企业的规章制度。应该通过职代会或者其他的途径。才是合法的,而且规章制度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   …劳动力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就业制度、用工制度、劳动力招收和调配制度、劳动力培训制度、劳动定额、定员制度等。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劳动制度具有不同的性质。社会主义劳动制度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制度所决定的。

五、劳动法是什么性质的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其性质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部基本法律,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隧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

六、岗位性质合同工是什么意思?

是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

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

在现行的企业用工中还有一种形式,就是“劳务派遣工”,其性质和特点是“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不属于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而是用工单位临时(不得超过6个月)租赁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七、劳动监察大队是什么性质?

一、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

二、劳动监察大队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2、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3、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

4、负责劳动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5、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6、协助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或移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7、对立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8、妥善处理企业职工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9、做好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

10、负责报送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信访等情况报表。

11、对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12、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13、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

八、义务劳动是什么性质?

不收取任何报酬并自愿参加的劳动是义务劳动,一般都是公益性的劳动。

九、劳动的性质和特点是什么?

在社会主义社会,旧的分工还没有消失,劳动还存在着重大的差别,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承认劳动的差别,以劳动作为分配个人收入的尺度,把劳动贡献同劳动报酬紧密地联系起来,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

十、劳动关系的基本性质是什么?

答:因为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说,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将其所有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这种结合关系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观察就是对劳动力的使用,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其生产过程。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始终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存在,而非产品。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务关系的本质特征,后者劳动者所有的劳动力往往是作为一种劳务产品而输出,体现的是一种买卖关系或者加工承揽关系等。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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