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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51 2024-06-05 02:01 admin

一、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引言

劳动法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部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以期实现更加公正、稳定和可持续的劳动关系。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我们鼓励企业和劳动者建立良好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

  •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并应当依法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合同。
  • 劳动合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提前通知对方。
  • 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加强工资支付管理

工资支付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权益的关键环节,也是调整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劳动部将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劳动者获得合理的工资待遇。

  •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标准。
  • 工资支付应当按月结算,不得拖欠或少发工资。
  •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工资支付的透明和公正。

三、加强劳动保护管理

劳动保护是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为了加强劳动保护管理,劳动部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保护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和指导。
  • 劳动者有权拒绝危害其人身安全的工作,企业不得违法强令劳动者从事危险工作。

四、加强劳动争议解决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常见的矛盾和问题,解决劳动争议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关键环节。为了加强劳动争议解决,劳动部提出了以下几点措施。

  •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提供多种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
  • 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建设和培训。
  • 设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并提高仲裁效率和公正性。

结语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推动我国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劳动者等相关方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努力,为实现更加公正、稳定和可持续的劳动关系而不懈努力。

二、劳动合同法执行意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依法处理好劳动关系而制定的专项法律。该法的颁布实施,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素质、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以及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保证。各级政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二、统一思想,准确把握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注重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加大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力度,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面贯彻、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强力推进、广泛参与,打击违法、兼顾发展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稳步推进;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主体作用,切实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三)目标任务。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配套措施;拓展实施范围,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加强用人单位内部劳动合同制度建设,促进劳动合同的有效履行;健全协调机制,实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增强执法能力,不断加大监察执法、争议调解仲裁力度,夯实基础工作,努力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

  三、加强学习,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一)各级政府要将《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纳入“五五普法”年度计划,统筹策划、及时部署,并与其他各项工作有机结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好本系统干部职工学习《劳动合同法》的工作。要使每位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劳动合同法》的各项条款,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规定,明确法律赋予的责任,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三)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通过采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意见?

一、总则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五、集体合同

六、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四、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工作的管理。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局要及时与立案庭进行沟通,做好新、旧年度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衔接工作,确保该意见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五、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这篇文章有点久的,我去网上查到的,里面的内容都不是很齐全的,在中国图书馆里面是可以找到全篇文章的。

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共明确了十三个方面的具体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纠纷:解释进一步规定了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相关问题,特别是强调了自愿、平等、诚信原则的重要性,以及履行方式、责任承担等问题。

2. 物权纠纷: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物权的种类、设立、转移和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于涉及闲置土地、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纠纷问题也进行了详细解释。

3. 继承纠纷:解释进一步规定了继承权的种类、行使和限制等问题,特别是对于遗嘱的有效要求和听证程序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4. 民事侵权纠纷:解释进一步规范了侵权行为定义、责任承担、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特别是对于对环境、自然资源的损害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

5. 职业责任纠纷:解释对于医疗、律师、公证人等职业群体的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承担方式等方面提出了政策性的规定,使职业人员能够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和职业信誉。

总体来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文件,旨在使民法通则更好地得到贯彻执行,为保障公民和企业权益、构建更加完善的法治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七、关于贯彻执行劳动保险法的规定?

政务院关于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定期实行的决定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七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发布)

本院根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第 三十二条“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草案》,于一九五零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开发表,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三个月以来,共收到全国各地工会组织、工商业界、政府机关及个人寄来的意见书一百四十一件,现已据此将条例修改完毕,

但因该条例尚系重点试行性质,故决定仍由本院公布施行。兹为贯彻该条例的执行起见,特作如下决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从一九五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应从三月份起缴纳劳动保险金,工人职员从五月一日起领取根据本条例应得的劳动保险费。

二、

凡根据本条例规定应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会同各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向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实行劳动保险的登记。其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经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组织协商同意暂缓实行者,应申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备案;如双方协商对是否实行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呈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处理。上述各项手续均限于一九五一年三月十五日以前办理完竣。

三、

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代收与保管劳动保险金的总金库,其详细办法由该行与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商制定,并须通知全国各地分行支行于三月十日以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四、

实行劳动保险各企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协同工会基层委员会,在四月底以前,做好本企业实施劳动保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

中央劳动部应协同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劳动保险条例 实施细则,于本年三月上旬由劳动部公布之。

八、劳动合同法关于待岗工时?

待岗工资

企业在职工待岗期间,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为职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生活费。

按目前的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 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企业要求待岗的真实目的可能是让待岗员工自动辞职,公司节省补偿金。如果公司拿不出待岗的充足理由,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待遇问题。如果企业却是经营困难,甚至按法定程序申请破产,那么待岗期间发放最低工资80%的待遇是合法的,但不能永远待岗下去,参照下岗职工的相关规定最长时间为2年。按照目前的劳动合同规定,待岗期间,完全可以再找一份工作,可以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原单位上着保险,又能找个工作那一份工资,何乐而不为呢。企业如果有一天终止劳动合同,他还要支付补偿金。

待岗

“待岗”其实不是劳动法的规定,只是国企内部对于富余人员的内部解决办法。在《劳动合同法》中已经有规定。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就是说,再有“富余”的待岗人员,可以直接辞退回家了。但必须给予经济补偿。

九、2021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

我国劳动法规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平时加班如晚上加班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倍工资,公司周末加班,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资。

由于生产需要金玉公开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的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个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

十、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问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二、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

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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