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因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解除联建合同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造价纠纷一案,现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故提出答辩如下:
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请法庭驳回被告的反诉。
1、按照某年某月某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某工程联建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约定,被告支付的二十五万元是联建工程某项目的施工定金,这项款的性质不是支付给原告的,而是对双方联建这项工程项目的一种保证,依据我国法律,被告无理由要求原告双倍返还。
基于以上答辩事实和理由,请人民法院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答辩人:某某有限公司,答辩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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