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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到期时不想续签了,能领到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吗?

85 2024-03-07 08:14 admin

一、再到期时不想续签了,能领到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吗?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退休,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指不再续签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

二、合同到期有续签可以得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如果是因工伤致残,经医学司法鉴定达到一定伤残等级时,社保局就会给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只有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不再续签合同了,单位才会给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就业补助几年离职有效?

没有时间限制。

只要伤残鉴定级别下来,就必须要赔偿,只是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由社保部门从社保基金中支付,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由用人单位支付,你在劳动合同期满或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你就有权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医疗期满后能否得到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吗?

  医疗期满后,如果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的,劳动者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部行政规定(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五、员工患不可治愈疾病,医疗期到期后合同到期,应如何进行补偿?

  患重病员工医疗期到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与 《劳动合同法》中都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即当员工不存在严重违纪、失职等过错行为时,用人单位不得在该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应当顺延至该期限结束。有关医疗期的长短法律政策也有其明确界定。同时,医疗期并非必须一次休完,医疗期3个月的可以在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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