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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确认劳动关系解释?

209 2024-03-07 05:56 admin

一、民法典对确认劳动关系解释?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对怎样认定不是劳动没有作出规定。而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是非常相似的,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就不属于劳务关系

二、劳动合同和约定协议哪个效力高?

劳动合同和约定协议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是雇佣双方之间的法律约束,具有较高的效力,受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

而约定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效力相对较低,受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

如果劳动合同和约定协议之间存在冲突,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效力更高,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约定来确定。

三、竞聘上岗的法律依据?

竞聘上岗不符合以下法律规定,是违法的,可以拒绝竞聘上岗:

1.《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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